定義
合夥糾紛,簡單說就是在合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什麼是合夥
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為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定;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由此可知,無論是從法律行為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我國調整合夥的法律規範,一是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夥及法人聯營的規定,二是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布於1997年2月,2006年8月進行了修改。本章內容主要是依據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而撰寫。
合夥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體,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類型。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伙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則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則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的特徵
與單個的自然人和公司法人相比,合夥具有以下特徵:
(一)合夥協定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二)合夥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三)合伙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
(2)責任無限。
(3)相互代理。
(4)財產共有。
(5)利益共享。
隱名合夥
所謂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濟活動,而分享營業利益,並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夥。出資的一方稱為隱名合伙人;利用隱名合伙人的出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的一方稱為出名營業人。
特徵
1、隱名合夥是隱名合伙人與出名營業人之間的一種契約。
2、隱名合夥契約為雙務契約、有償契約。
3、隱名合夥契約為諾成契約及不要式契約。
優點
1、有利於提高人們的投資積極性,更大限度地吸收社會閒置資金用於生產。
2、有利於在增強公民的投資積極性的同時,切實地保護合伙人與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有利於緩解各類經營者對資金需求的壓力,促進經濟發展。
4、有利於解決現實生活與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難題。
5、確立隱名合夥制度符合契約自由的法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