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號
《成都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長: 葛紅林
二○○六年七月三日
成都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推進城鄉一體化的需要,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公路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路)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能行駛汽車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路路產)
農村公路路產包括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禁止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路產,禁止侵犯農村公路路權。
第五條 (責任主體)
區(市)縣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管理,具體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公安、土地、建設、規劃、工商等部門應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條 (規劃管理)
縣道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和區(市)縣政府編制,報市政府批准。
鄉道規劃、村道規劃、重點鎮的過境路規劃、對外通道規劃由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編制,徵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區(市)縣政府批准,並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建設資金)
縣道建設資金由區(市)縣政府負責籌集,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鄉道、村道建設資金由鄉(鎮)政府負責籌措,市和區(市)縣財政給予補助。
重點鎮區域內路網建設資金由區(市)縣政府負責籌集,對符合規劃的農村公路項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資金補助。
鼓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吸引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農村公路;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建設農村公路。
第八條 (管養資金)
市和區(市)縣政府應根據農村公路養護實際需要,統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保證農村公路正常養護。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省、市下達的養路費分成資金、市級財政補助、區(市)縣財政預算安排、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拖拉機和機車養路費以及公路路產賠(補)償費等構成。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的養路費分成資金的標準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拖拉機、機車養路費以及公路路產賠(補)償費全部用於農村公路的養護。
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養護資金不得低於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養護資金,並隨著農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財力的增長逐步增加。
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實際管理里程安排和落實公路路政管理經費,其標準不得低於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10%。
第九條 (資金管理)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畫,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專款專用。省、市下達的養路費分成資金、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統一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畫和進度撥付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區(市)縣財政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管;審計部門應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條 (建設標準)
縣道和鄉道應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縣道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鄉道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村道的建設標準應根據當地的交通和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及經濟條件確定。
第十一條 (設計施工)
承擔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規定和契約約定進行設計、施工。
因工程需要設計變更的,必須報原審批單位批准,並報上一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質量)
縣道建設的質量監督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鄉道、村道建設質量監督由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並接受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指導。
未進行工程質量鑑定的工程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建設驗收)
農村公路交工、竣工驗收由業主負責組織,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農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列入養護計畫。農村公路建設竣工資料和相關技術檔案由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建檔保存。
第十四條 (養護標準)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應按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執行,保持路面清潔平整;路基、邊坡穩定;排水通暢;橋涵等構築物維護完好。因發生山洪、土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受到損壞,區(市)縣政府應及時組織修復。
第十五條 (養護組織)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管養分離,由區(市)縣公路管理機構按工程費制進行計量管理或發包,逐步實行招投標。縣道應由專業養護單位實施,其他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落實養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大、中修)
農村公路應根據行車流量、使用年限和路面狀況按一定比例安排大(中)修。大(中)修工程應逐步引入競爭機制,在具有相應施工能力的公路養護單位中實行招投標。
第十七條 (安全標誌)
農村公路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規定逐步完善標誌、標線,定期保養。公路兩側應合理設定緊急報警設施、公告救援電話號碼。
第十八條 (橋樑管理)
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健全橋樑養護管理制度,建立橋樑基本狀況永久性檔案。區(市)縣公路管理機構應配備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負責農村公路橋樑安全及養護管理,組織橋樑安全檢查。
禁止在距農村公路橋樑河流上、下游各200米範圍內實施採挖砂石等危及農村公路橋樑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公路綠化)
農村公路綠化應納入區(市)縣政府的綠化規劃。行道樹採伐更新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採伐更新手續。
第二十條 (質量評定)
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的檢查評定按交通部《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控制區域)
村道用地範圍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不少於1米,村道兩側建築控制區自村道用地外緣起不少於5米的土地範圍。
在村道沿線規劃和修建小集鎮、中心村,應選在公路一側進行,房屋等建(構)築物邊緣與村道用地外緣的距離不得少於10米。
第二十二條 (禁止性規定)
禁止超載超限運輸車輛在村道上行駛。禁止在村道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二十三條 (公路賠補償)
因施工或其他行為損壞村道及附屬設施的,應按公路技術標準自行恢復或按實際造價賠(補)償。
第二十四條 (違法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有關費用由管理相對人承擔。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責任追究)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施細則)
區(市)縣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備案。
第二十七條 (術語含義)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縣道”是指聯結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公路。
(二)“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與鄉之間及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聯結一個或數個行政村、與鄉以上公路相聯接的公路。
(四)“公路養護”是指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為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而進行的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善和洪水、地質災害造成公路損毀的恢復行為。公路養護範圍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橋涵、隧道、安全設施、綠化及其他設施。
(五)“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公路的涵洞、排水設施、防護構築物、里程碑、界碑、測樁、指路牌、安全設施、養護設施、花草林木、專用房屋等。
第二十八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