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憲政經濟學(ConstitutionalEconomics)是經濟學方法在憲法領域的推進,側重的是憲法規則的經濟學分析。憲政經濟學是分析憲法和憲政的經濟後果的經濟學。它著重研究在社會共同生活中制約和影響經濟和政治行為者的規則的性質,憲政經濟學的核心問題之一是“政府悖論”,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甚至推動,即政府的存在是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但政府又常常成為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在這一問題的背後是權力與權利的博弈,是政治與經濟的衝突,是政府對市場的侵犯。
產生
“憲政經濟學”,譯自“constitutionaleconomics”,其得名得歸功於美國經濟學家理察·麥肯齊(RichardMcKenzie)。他1982年設計在華盛頓特區舉行的一個研討會的題目時採用了這個新詞,進而被詹姆士·M布坎南(JamesE·Buchanan)接受,用於他對目前已為學界所熟知的憲政經濟學新學科的冠名。在正式出版的文獻中,“憲政經濟學”一詞最早出現在1984年由理察·麥肯齊編輯的《憲政經濟學:包含政府的經濟權力》論文集中。
代表人物
若論憲政經濟學理論的創始人和代表人物,當數布坎南。他是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公共選擇學派創始人和代表人之一、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中國許多讀者對布坎南已經比較熟悉。他目前是美國喬治-梅森大學布坎南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的諮詢主任(Advisorygeneraldirector)。
根據布坎南的觀點,所謂憲政經濟學,是指“一個研究綱領,它研究個體在其下互動的規則和制度的運作特性,以及這些規則和制度得以選擇或者產生的過程”。他認為,對約束的選擇的強調使得憲政經濟學有別於傳統經濟學,而對個人之間的合作性互動的強調,而不是對衝突性互動的強調,使得它有別於很多其他傳統的政治經濟學。布坎南不僅接受了麥肯齊的“憲政經濟學”新詞,而且親自為1987年版《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詞典》撰寫了“憲政經濟學”詞條的內容。
區別
與—般制度經濟學不同的地方是,憲政經濟學並不把制度看成是簡單的制度安排,也不僅是這些制度安排之間形成的互補關係,它認為制度是一個立體結構,在這個結構的上端,就是憲法。一句話,憲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規則的規則。是元制度,元規則。所以,當憲政出現問題時,它對社會的損害要遠非一般制度問題能比。反過來說,對憲政的經濟學研究則比對一般制度的研究“更有效率”,因而布坎南說憲政經濟學是經濟學研究的“更高層次”。不同於哈耶克,布坎南心目中的憲法原則是知識精英從傳統中提煉出來的,布坎南則致力於給出形成或改進憲法的程式性標準:一致同意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