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職能調整
(一)將原縣經濟貿易局、原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原縣信息產業局除政府政務信息網路建設和管理以外的職責整合,劃入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二)將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編制工業、商貿流通業和信息化的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的職責劃入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將外經貿有關事務性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四)加強服務貿易進出口、服務外包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的職責。
(五)加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以及貿易救濟措施、維護產業安全等方面的職責。
(六)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七)加強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相融合的職責,發揮信息化對經濟、社會和現代化建設的帶動作用,推進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與傳統產業相結合,加快建設現代產業體系,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民經濟運行中的工業、內外貿易、信息產業的方針、政策,擬訂工業(包括鄉鎮企業和民營企業)、內外貿易、信息產業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檢查和信息收集反饋,巨觀管理和指導各種成份的企業(鄉鎮企業);對電力、輕工、機電、建材、石化、有色金屬、汽車等實施行業管理;對經濟運行和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為縣政府和領導決策提供依據;負責工業、內外貿易、信息產業信息的收集、宣傳、發布上報工作。
(二)研究和制訂工業、內外貿易、信息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的實施。指導流通體制改革方案的實施;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國際經貿形勢和我縣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巨觀調控建議;對商品流通(含餐飲服務、特種商品、典當業、拍賣業、生豬屠宰業)實施行業管理;指導商貿企業利用外資、推廣套用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組織方式或服務方式。
(三)指導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創新、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實現生產工藝、產品創新,以及設備招標工作;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四)指導協調、促進中小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
(五)負責各行業協會、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經濟技術協作和對縣直外貿企業的指導的協調工作;組織和指導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六)巨觀指導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縣政府報送有關動態;擬訂和貫徹實施外商投資管理辦法;參與制訂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按縣管許可權,負責限額以內國家規定不需綜合平衡管理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審批與契約、章程審批的合併辦理工作;核准或核報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辦理各類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報批。
(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依照有關規定管理加工貿易業務,巨觀指導加工貿易工作;檢查監督加工貿易企業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分析加工貿易發展情況,向縣政府和上級外經貿部門報送有關動態。
(八)擬訂口岸建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口岸開設、關閉、調整的審核上報;負責組織共建文明口岸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九)綜合協調我縣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具體工作;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協調;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縣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十)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信息網路建設規劃、統籌規劃和協調縣內各部門信息傳輸網路建設。
(十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保障全縣通信與信息安全;負責無線電頻率資源的分配管理;負責在本縣的無線電管制;協調無線電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經濟和信息化局內設12個股。
(一)秘書股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綜合協調本局機關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內部管理制度;負責對經濟運行和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對經濟運行中的中長期趨勢作出預測;研究提出工業、內外貿易、信息產業、鄉鎮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目標和主要經濟預測性指標;負責起草重要檔案、報告和資料綜合工作;負責收集和發布工業、內外貿易、信息產業有關信息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定案和建議意見辦理情況的督查和上報工作;負責本部門執法責任制的日常督查工作;協調各股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的文秘、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包括文書收發、檔案管理、打字複印、保密、會議組織、財務等)。
(二)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的組織、人事工作;負責工、青、婦、計畫生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的組織工作;負責制訂局機關的學習、培訓、宣傳、教育、普法、精神文明建設等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維穩工作。
(三)經濟運行股
監測、分析工業商貿運行態勢、企業經濟效益動態、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研究提出工業商貿近期主要經濟預測性指標,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工業商貿經濟運行調控目標;負責組織工業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全縣日常經濟運行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和生產中涉及的政策性問題;對經濟運行中涉及財政、金融等問題和企業資金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區域經濟協作,做好資金、項目、技術、管理經驗的引進、推薦工作。
(四)貿易市場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市場流通工作的方針、政策;監測分析市場運行狀況,擬訂調控措施;負責商品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供求信息的監測、統計分析工作,監控重要商品供求關係;負責生豬定點屠宰設定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工商企業開拓國內市場,組織商品展覽展銷活動,分析掌握重要商品儲備情況;負責食品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整治及民爆企業的監管工作。
(五)投資與技術股
研究提出產品發展方向、重點發展行業和企業技術進步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擬訂和實施技術進步的中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以及重點技術創新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新產品項目計畫;組織需經國家、省、市審批、備案且不涉及征地的工商領域投資項目,以及申請國家、省、市資金扶持的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項目的審核、上報工作;監督上市公司投資項目資金投向和指導利用國外商業貸款投向;廣泛蒐集、積累、整理、彙編有關經濟、技術、信息,及時提供領導參考;負責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的促進和獎勵工作;指導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以及工業商貿企業的生產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宣傳我縣的投資環境,推廣我縣高新科技項目和名、優、新、特產品;開展區域經濟協作,做好資金、項目、技術管理經驗的引進、推薦工作。組織協調企業推廣IS09000標準等現代化管理方法。
(六)中小企業股(加掛縣中小企業局)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發展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辦法和措施;指導和推進全縣中小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管理、協調、指導和服務;指導中小企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開拓國內市場;促進金融機構建立與中小企業的金融渠道;指導中小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工作,承擔中小企業分類、信息收集和發布等工作。
(七)行業管理股(加掛縣酒類專賣局牌子)
研究指導行業結構調整,實施行業管理;促進和指導工商企業行業學(協)會的設立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典當行、拍賣機構,酒類經營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舊機動車交易中心、舊貨企業和舊貨市場等行業實施行業管理;負責汽車市場流通環節的監管協調。
(八)外資促進管理股
負責協調和指導本縣對外招商引資工作;參與制訂外商投資發展戰略及改善投資環境的政策措施;擬訂本縣招商引資計畫,組織實施重大項目對外招商;參與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管理規章;按縣管許可權承辦限額以內不需綜合平衡管理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審批與契約、章程的合併辦理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核准或核報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管理加工貿易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聯合年檢工作。
(九)加工貿易股
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彙編分析加工貿易和外資企業進出口的情況,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統計;指導外經貿行業協會工作;負責承辦港澳直通車輛申報工作。負責外資企業的管理、行銷、培訓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分析外商投資發展情況,向縣人民政府及上級外經部門報送有關動態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對外貿易發展管理股
負責制訂對外貿易發展戰略、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建議;指導縣直外貿企業的業務工作;指導和監督赴國(境)外舉辦展銷會、洽談會事項;指導、監督境內對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等,制訂有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對台貿易;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核報本縣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和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經營資格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負責各類商品進出口計畫的組織實施;協調農產品(糧食、棉花除外)進出口計畫的實施;承擔重要工業品、原材料進出口計畫組織實施;協助外貿出口的退稅管理、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專項資金;協助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等涉及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協調我縣企業參加世貿組織其他成員方對我縣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案件的傾銷幅度調查和商業損害調查,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負責外貿統計、分析等工作。
(十一)口岸管理股
負責我縣口岸、港澳貨運車輛檢查場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口岸查驗方法和監督模式的改革;組織口岸的集疏運工作;負責對港澳出入境直通車輛進行巨觀調控和管理;負責口岸各單位工作的管理、協調、仲裁和服務;負責我縣口岸的規劃、審批、呈報、建設和檢查驗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呈報口岸檢查檢驗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機構格次變更等事務;負責研究和分析口岸發展趨勢,提出綜合性建議;負責共建文明口岸活動的組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