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來縣水務局

根據《惠來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惠來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惠機編[2009] 16號),設立惠來縣水務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縣水利局的職責。

(二)劃入縣環保局的污水處理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縣水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水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縣水務發展規劃,主要江河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有關水務項目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

(三)統一管理水資源;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組織重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依法徵收水資源費;指導、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四)組織、指導水務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江河的綜合治理與開發;指導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五)負責縣城區供水排水的規劃以及供水管網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水務行業的特許經營管理,依法監管縣城區供水企業的資質和組織核算相關的水價格。

(六)負責制定政府投資水務固定資產的監管及水務專項資金的使用方案。

(七)主管水土保持工作;負責河道、水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

(八)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

(九)承擔縣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組織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按規定指導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工作;主管機電排灌、小水電及新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水務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水務系統的科技工作,組織水務系統職工的業務培訓。

(十二)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跨鎮跨縣間的水事糾紛。

(十三)對水務和小水電工程進行行業管理,指導水務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廳、市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務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人事股(加掛科教股牌子)

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思想教育、培訓和工會青年婦女、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勞動保護及老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做好本系統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和申報審核工作。

(二)秘書股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局綜合性檔案、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保衛、宣傳報導、信訪接待、會議組織、後勤管理等行政事務工作。

(三)計畫財務股(加掛審計股牌子)

擬訂水務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水務規劃的編制和審查;組織對水務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各種政策性的收費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和財務管理;配合縣有關部門制訂水務行業各項經濟調節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和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水務綜合開發工作和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

(四)水政水資源股

負責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擬訂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各鎮場和縣管單位行業水政業務;負責主要江河采砂規劃、審批工作;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協管水資源費的徵收;組織重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制訂水中長期供求及水量分配計畫;組織節約用水、城鎮供水水源規劃和調查評價、水質監測工作;審核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意見。

(五)供排水管理股

負責縣城區供排水的規劃以及供水行業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管理工作;組織制訂供水行業的質量要求、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協調縣城區建設中供水管網的改、擴建工作,負責供水企業計畫停水和建設單位拆除、改裝、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審批;負責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參與審核供水行業有關調價方案;會同有關股室管理供水建設資金,審核使用計畫,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的管理工作。

(六)工程建設股

負責水務工程建設技術工作;對水務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監管;負責水務建設大中型項目的可行性報告申報審核,協助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管理水務建設市場,負責監督指導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和工程質量。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協調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監督和管理。組織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節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以及飲水安全建設;承擔農村供水、人蓄飲水建設。

(七)工程管理股

負責水庫、河道、河堤等水域及其岸線、河口、灘涂以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對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水文工作進行行業管理;對水庫、水閘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編報全縣大、中、小(一)型水庫汛期控制運用計畫,配合三防辦公室對水利工程進行汛前、汛後安全大檢查、負責水務工程防洪搶險的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及年度維修計畫的審核;監督水費、堤防費、水費管理費的徵收和使用;指導水務基層單位的技術隊伍建設。負責水利小型項目申報審核、建設管理。負責並指導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八)機電股

負責小水電工程、機電排灌工程的規劃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立項、初審、上報並對工程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協同負責初審小水電生產、維修、更新改造計畫,並監督實施,協調與電力調度部門的關係;負責管理小水電資料及統計工作。

四、掛靠機構及直屬行政單位

(一)縣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掛靠縣水務局,副科級。承擔縣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防旱防風工作,對重點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指揮、監督重點江河和水庫的抗洪搶險工作;負責編制全縣防汛防旱防風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

(二)縣水庫移民工作辦公室掛靠縣水務局,正股級。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按職責開展全縣新建、擴建、除險加固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工作;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工作。協調處理跨縣的移民遺留問題。

(三)、局直屬行政單位

設立水務水政監察大隊,正股級,為縣水務局直屬行政單位。不再保留縣水利水政監察大隊。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縣跨鎮的水事糾紛;依法徵收水資源費、指導各鎮的水行政執法。承擔河道采砂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其他事項

(一)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及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按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以及水污染排放的許可審批。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當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和惠府辦明電[2009]16號的規定執行,縣直各部門要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四)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出海河口的灘涂管理:在圍墾前由縣水務局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時由縣國土資源局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和建設,由縣水務局會同縣海洋與漁業局、縣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縣人民政府確定。沿海、沿島的灘涂在圍墾前屬海域範圍時,由縣海洋與漁業局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範圍時,由縣國土資源局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海堤安全的活動和建設,應當事先徵求縣水務局的意見。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縣林業局管理。河海分界線向河一側由縣水務局管理,向海一側由縣海洋與漁業局管理。

(五)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縣水務局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縣水務局會同縣交通運輸局處理;縣交通運輸局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務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縣水務局的意見。縣水務局興建水務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縣交通運輸局的意見。

(六)與縣建設局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負責縣城區供水管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縣城區排水管網和涉及水務的其它專項規劃,參與有關工程建成後的驗收工作。縣建設局負責縣城區排水管網以及截污主幹次支管網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七)原縣水利局所屬企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縣水務局管理,機構性質、工作任務及人員編制不變。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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