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服務業統計、現代產業體系統計和縣農民收入調查統計方面的相關職責。
(三)加強對全縣各地、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四)加強工農業增加值等主要指標的下算一級和下管一級工作。
(五)管理屬下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規,擬訂統計工作規劃和調查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組織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實施,指導全縣統計工作。
(二)擬訂地方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縣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縣情縣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全縣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縣情縣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縣情縣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對外經濟、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服務業統計制度,收集和綜合整理相關服務業統計數據。
(六)組織全縣各地、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縣直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方案、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協助管理鎮(場)統計工作站站長,指導全縣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縣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十)建立並管理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指導各地、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的實施工作,指導全縣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配合做好市對我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評價工作。負責各鎮(場)、縣直部門相關指標數據的收集、審核並參與考評工作。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統計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秘書股(加掛政策法規股牌子)
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文秘、信息、保密、接待、財務等行政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宣傳教育、工、青、婦和計畫生育等工作;承辦協助管理鎮(場)統計工作站站長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組織、協調局統計業務工作,蒐集、整理和提供全縣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落實科學發展觀考核評價工作;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組織編寫統計月報、統計公報以及統計年鑑,承擔重要經濟分析課題,指導全縣統計工作。
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縣生產總值,組織全縣投入產出調查,編制全縣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表和國民經濟賬戶;開展全縣綜合經濟與資源環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縣各地、各部門國民經核算工作。
指導全縣統計改革、法規制度和地方統計業務建設;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組織實施國家各類統計制度和統計年報;依法審批或備案縣直有關部門、各地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協調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
(二)農業財貿股
組織協調全縣農業普查;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農村社會經濟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全縣農民收入調查;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縣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組織實施批發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對外經濟合作及旅遊業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縣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組織實施服務業統計制度;收集和綜合整理相關服務業統計數據,負責第三產業中相關服務業的統計調查;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和發布制度。
(三)工業交通股
組織實施工業、交通、科技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郵政業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縣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四)基建勞資股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城市住宅、公用事業、物業管理、資質外和個體建築業、車船購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組織協調人口普查;組織實施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和工資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人口、勞動力和工資進行動態監測和分析;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組織實施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負責縣級婦女兒童發展規劃的統計監測和全縣社會發展水平評估;綜合整理和提供全縣人口、文化、教育、衛生、廣播電視、環保、出版、檔案、民政、司法、婦女、兒童、體育、社會治安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 五 ) 能源統計股
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縣各地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依法進行節能調查、統計執法和數據發布;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四、其他事項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及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按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