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社會學
正文
19世紀末形成的社會學的重要派別。主張社會學對社會現象的研究可以集中研究社會關係的形式,而忽略其內容。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社會學家F.滕尼斯、G.齊美爾和L.von維澤。滕尼斯提出了“社區”(又譯共同體)和“社會”兩個概念,認為“社區”是通過血緣、鄰里、朋友關係建立起來的人群組合。它由其成員的嗜好、習慣、道德規範、審美價值等本質意志所決定。成員依靠共同的群體意識來保持其親密的自然關係,而不計較個人的利益。“社會”是靠人的理性權衡即選擇意志建立起來的人群組合。它的成員各有其目的,由人的選擇意志所決定。“社會”成員因利益不同而決定其分工的差異,他們雖相互依賴,但由於各自的利益衝突而喪失了自然的親密關係。滕尼斯對“社區”與“社會”這兩種社會結構一般形式的分析,樹立了社會形式(理想類型)研究的範例。
齊美爾認為,社會學應該脫離社會關係的具體內容,專門研究社會關係的形式或人類交往的形式。社會關係產生於一定的社會條件,社會條件雖有不同,但形式卻具有共同性,統治、順從、競爭、交換、模仿、衝突、協作、分工、隔離、聯合、接觸、反抗,以及派別的形成、社團的持續、社會分化與整合等都可以看成是社會關係的一般形式。事物的形式與內容結合的密切程度有所不同,人的行為的形式,如交換、個人愛好、模仿等同內容結合密切,變化較快;經濟組織與政治活動的形式與內容結合程度較低,其固定性較強,變化較慢;結合最不密切的是儀式形式如節日,經常脫離其原來內容而成為一種抽象形式。
維澤提出了關係社會學。他認為,社會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科學,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行為構成社會關係與社會結構。關係社會學著重於關係的變化,認為社會關係不是社會有機體論所想像的實體或有機整體,而是在時間、空間中變化發展的。變化的過程由人與人之間的聯合、接近、適應、同化、調和、分離、競爭、反對和衝突等關係形成;這種人與人的關係的變化也受到人的外在條件的制約。關係社會學考慮到人的行為與外界條件的關係,比較注意實際的社會關係,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形式社會學的理論。
形式社會學對以後社會學各學派重視研究人際關係和群體之間關係產生了重要影響。當代的形式社會學已轉化為群體網路關係分析的學說,並借用數理統計知識建立起各種嚴格定量操作的形式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