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美來

張美來

張美來,男,1994年1月,因牽扯福建莆田發生命案而被捕入獄,2016年2月4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了22年前的存疑案件,改判張美來無罪。

基本信息

事件

冤案四人合影冤案四人合影
1994年1月14日中午,家住莆田市秀嶼區東埔鎮前范村的老人鄭金瑞被兒媳和婆婆發現躺在床上,雙手被捆,嘴被麵粉袋堵住,人已死亡。警方根據調查,認為當年21歲的蔡金森有重大作案嫌疑,經過審訊,蔡金森又將許玉森、張美來、許金龍等三人牽扯入案件。警方隨即認定上述四人就是兇手。

1995年6月5日,福建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三人死刑立即執行,蔡金森“因在案中所起危害較小且坦白交代”,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審宣判後,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均稱在偵查階段遭到了警方刑訊逼供,向福建高院提起抗訴。

1999年4月4日,案件二審開庭,福建高院以“考慮到案子的具體情況,四人尚不屬於死刑立即執行之犯罪分子”為由,改判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三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維持了蔡金森死緩判決。

申訴

蔡金森刑滿釋放後要堅持申訴,經常往福建省高院跑,他只得辭去了工作,回到老家。他說只有還他個清白,才算等到真正的自由。

蔡金森說,他是冤枉的,當年的有罪供述都是屈打成招。和他一起喊冤的還有另外三名死緩犯的親屬。

福建省檢察院複查之後,發現了重重疑點後給福建省高院發出了再審建議。檢察院複查了當年唯一能證明四人有罪的證人陳國太,並對案卷上的指紋與陳國太的指紋進行了比對鑑定,鑑定結論是兩者並不相符。四人的申訴律師都表示,僅憑這一點就能看出當年的調查嚴重違規,案件應該立即啟動再審。

案情分析

複查時四人皆稱被刑訊逼供

1994年1月14日鄭金瑞老人遇害後,莆田警方迅速鎖定了21歲的蔡金森。蔡金森是莆田秀嶼區聯星村人,平時在周邊走村串戶為鄉民補鍋,案發那幾天曾經去過鄭金瑞所在的前范村。
1994年2月28日,剛剛新婚的蔡金森被通知去派出所,沒想到就再也回不去了。警方詢問蔡金森作案經過。蔡金森稱他開始拒不承認,但多日後因為"被打得不行,就全都承認了。"不過事情並未結束,蔡金森稱警察說這事不可能是一個人幹的,讓他交代出同夥。
據蔡金森回憶,1994年1月13日是農曆臘月初二,當地的習俗是拜土地公。蔡金森拜完土地公後去了叔叔家喝酒,接著又去了從外地回來的許瑞春家。在許家,他遇到許金龍、許玉森和張美來。蔡金森與三人關係一般,但都是許瑞春的朋友,只要許瑞春從外地回來,幾個年輕人就會一起玩。
因此,當天一起玩耍的三名同伴在蔡金森的口供中就成了搶劫殺人的同夥。
2013年福建省檢察院複查時,檢察官曾經到監獄裡會見了四人。除了蔡金森喊冤稱被刑訊之外,其他三名被告也都稱遭到了刑訊逼供。許金龍稱自己在派出所被公安人員打了10天9夜,手上至今仍留有傷疤。張美來還稱,在公安機關時,辦案人員曾拿筆錄叫他簽字、蓋手印,說這樣就“可以回家了”。他是個文盲,連讀了三個一年級,根本看不懂筆錄,全靠辦案人員念給他聽,然而當年他聽到的口供都是“無罪”的。
檢察官還找到了數名當年與被告同監室的人詢問情況。
村民陳某曾經在1993年底因犯搶劫罪被關在莆田縣看守所2監2號房。據其回憶,1994年3、4月間他曾經看見有人被打得很嚴重,只能抬進監倉。被打的人叫許玉森,進來頭幾天他不能吃也不能睡,經常喊叫被冤枉。後兩次提審回監房都說被打,身上有紅腫。
村民李某是因母親殺人,一家人都進了莆田看守所。1993年3月,他看到許玉森提審後被抬進來。“我見過4、5次,還給他開水喝,回來時坐都不能坐,飯都是我給餵的。我出來時把20塊錢給了他。”
而村民鄭某則是與張美來同監。據其回憶,他曾看到張美來提審後被打得很嚴重兩三次被抬回監倉。
證人證言上的指紋有假
按照當年判決書的說法,搶劫殺人之後,四人每人分得3000多元,並用菜刀將搶到的6枚金戒指都劈成兩塊,分成12塊,每人分3塊,並附有買金者陳國太的證言。
許玉森在接受檢察院複查時承認,曾在1993年10月至11月與張美來等人到西許山賭博過五六次,還輸了家裡的1000元錢,一同賭博的還有陳國太。但並無賣搶來的金戒指一事,許玉森懷疑陳國太是遭到公安逼打後自己胡亂編造的。
如今,這個最重要的有罪證據也出現了變化。
陳國太在二十多年前曾經做過兩份筆錄,分別於1994年9月1日和2日形成,敘述了他曾在聯星村西許村“葫蘆山”向兩個人“買過金”。但第一份筆錄里買金的時間與許玉森、張美來交代的時間並不吻合,第二份筆錄則吻合。
2014年8月28日,陳國太向南都記者回憶了做筆錄的過程。當年陳國太才16歲,好賭,警察找他時他在河南行醫,怕警察找他跟賭博有關,就沒敢回家。找不到他,警察就將他剛做完手術的父親帶到了派出所。村長也一直叫他回來,並擔保只要配合警方,就不會有事。他擔心父親被抓,才回了家,最終簽下了這份“自己都不清楚”的筆錄。
“我沒買過什麼金子,你們有什麼事情去找村長和警方吧,別來找我了。”陳國太說。此外,他堅持9月2日那份筆錄不是他做的。“這個名字一看就不是我簽的。”陳國太說。
不過,在檢察院辦案人員找到他複查案件時,陳國太卻又稱時間過去太久,已經想不起當9月1日筆錄時跟公安機關講了什麼,有沒有買金也不記得了。2013年10月,他前往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將當年案卷上的指紋與自己的指紋送檢。鑑定結果顯示:“將具備鑑定條件的檢材指紋與樣本指紋逐一比對後,發現紋線流向不一致,細節特徵的特徵形態、位置相互關係及間隔的紋線數量均不吻合。不構成同一認定的依據。”鑑定書表明:陳國太提供的9月2日第二份證言上的指紋並不是他本人所留。幾位申訴人的律師都表示,這說明警方當年的辦案極不規範,存在著做假證據的可能,就憑這份指紋鑑定,福建省高院就應該立即啟動再審程式。

法院改判

2016年2月4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了一起22年前的存疑案件,改判蔡金森、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四名當事人無罪。

庭審中,代理律師重新質證了原判決中的有罪證據,並申請了能夠證明當事人不具備作案時間和條件的重要證人出庭作證,檢方也向法庭出示了調取的新證據。

經過一上午的審理,法院下午宣判,改判蔡金森、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四人無罪。福建高院再審審理認為,被告人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共同入室搶劫並將被害人殺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四被告人有罪,依法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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