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歷任海南省人事勞動廳職業技能開發處主任科員、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處副處長,海南繼續教育學院副院長,省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主任,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副處長,省人力資源開發局(省就業局)副局長。海南省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省委組織部人才工作處處長、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受賄事實
2009年至2013年,海南瓊海華通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為感謝張志堅在該公司承建海南經貿學院教學樓、實訓樓等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7次送給張某堅“好處費”總計220萬元,張志堅均當場接受。
2009年至2014年,邢某為了感謝張志堅在其承建海南經貿學院實訓樓、體育館等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5次送給張志堅“好處費”總計160萬元,張志堅均當場接受。
2010年至2013年,海南凱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為了感謝張志堅在該公司承建海南經貿學院行政辦公樓、圖書館等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4次送給張志堅“好處費”總計21萬元,張志堅均當場接受。
另查明,案發後,張志堅向海南省紀委退繳贓款60萬元。隨後,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追繳張志堅用受賄所得款購買的2套房產及一輛寶馬轎車。
法院判決
2015年03月,海口中院鑒於張志堅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主動退繳部分贓款,同時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後經查證屬實,具有坦白和立功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張志堅提出其具有坦白和立功表現,與法院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採納;張志堅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退贓等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
根據張志堅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據刑法規定判決張志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