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張家界市委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張家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張發〔2010〕3號)和《中共張家界市委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於張家界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張委〔2010〕8號),設立張家界市民政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增加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三)加強社會救助,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民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貫徹執行國家的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擬訂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供站的建設與管理;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與管理,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擬訂全市救災減災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統計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
(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七)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八)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並指導發行;制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具體實施辦法並指導使用;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指導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協調跨市及跨區縣的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和發展規劃、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市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協調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起草老齡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市老齡工作政策,編制全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科)。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應急管理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按照行政獎勵的有關規定和程式,承辦全市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評比表彰活動;擬訂全市民政事業改革與發展戰略、規劃;組織開展政策調研;起草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科(對外可稱張家界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擬訂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市內所設機構的執法監察;承擔在市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及分支機構、基金會的執法監察;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指導和監督基層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三)優撫安置科(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起草優撫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公務員、人民警察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亡)撫恤管理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和烈士傳編纂工作;負責退役軍人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工作;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烈士陵園等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級雙擁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審及相關推薦工作;負責與駐軍單位的聯繫;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軍供站、復員退伍軍人接待轉運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四)救災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救災減災工作規劃、政策;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災情;承辦上級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全市性救災捐贈;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開展市內外減災合作與交流;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起草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
(六)區劃地名科。
監督全市對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擬訂行政區劃發展戰略、規劃;依法負責鄉鎮及其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定;負責全市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市內行政區劃圖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
(七)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起草全市社會福利事業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相關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指導開展慈善工作。
(八)社會事務科。
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政策,起草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推進婚姻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工作;承辦國內外兒童收養協調事宜;指導、協調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九)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管理市本級彩票公益金,檢查監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內部審計和民政統計工作。
(十)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指導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承辦民政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民政行業職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高配為副處級)。
機關後勤服務財政撥款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張家界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其主要職責是:擬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指導、協調全市老齡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等老年人社會保障工作;指導老年人維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養老服務機構,指導社會化養老工作;開展老齡宣傳表彰工作;指導、督促和檢查各區縣的老齡工作。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行政編制為2名。其中: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專職副主任1名(高配正處級),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1名(高配副處級)。
(二)張家界市社會救助管理處,正科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農村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承辦中央和省財政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監督檢查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參與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業援助等相關政策;擬訂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政策;組織指導農村敬老院、五保之家的建設和管理。核定財政撥款事業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高配為副處級),副主任1名。
(三)張家界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正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名、國家下達的專項事業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四)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辦事指南
收養子女登記
事項名稱
收養登記
事項類別
非行政許可事項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第14號令)
受理機構
武陵源區民政局
決定機構
武陵源區民政局
辦理條件
(一)收養人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同時還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二)被收養人的條件: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申請材料
(1)收養人的申請書(原件1份);
(2)收養人的身份證、戶口冊、結婚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3)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原件1份);
(4)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或無子女的證明(原件1份);
(5)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原件1份);
(6)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原件1份)。
(7)棄嬰認領公告時間為60天,公告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
辦理程式
遞交收養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縣民政局審核—發放《收養登記證》。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辦理期限 20個工作日
收費情況 不收費
社會組織審批
事項名稱
登記社會組織審批
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事項
辦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受理機構
張家界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承辦)
決定機構
張家界市民政局
辦理條件
(一)成立社會團體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範的名稱;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5、有必要的場所。
一、成立社會團體
(一)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籌備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3、社會審計機構的驗資報告(三萬元以上);
4、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5、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6、章程草案;
7、領取並填寫《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8、會員名單。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所列全部檔案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歷任領導
局長:周遠莽(——2019年2月)
現任領導
局長:彭發勇(2019年2月——)
地理位置
地址:子午路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