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增加指導、監督全市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職責。
(三)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
(四)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市屬國有或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履行出資人職責。(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指導所監管企業引進戰略投資者與產權(股權)招商引資與資本合作,加強與央企、省屬企業對接合作,負責歸口組織協調全市與央企、省屬企業對接合作工作。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報審和組織實施等工作。
(七)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依法對區縣和市屬其它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九)指導、監督、協調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工作;負責檔案報告、會議材料和領導講話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機關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負責機關的資產管理和接待聯絡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宣傳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二)法制科(企業改革改組科、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負責有關檔案起草、擬訂的協調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等重大問題;研究企業改革和發展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依法對區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研究提出全市國有經濟布局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的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研究所監管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目標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信訪及維護穩定方面的工作。負責派出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內部監事會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三)業績考核科。
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研究提出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審核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標準;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工作。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科。
擬訂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財務監督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辦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有關工作;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和日常動態監測的有關工作;綜合研究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承辦所監管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管理和協調工作;承辦全市國有資產統計分析的有關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總會計師履職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
(五)產權管理科。
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建立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規範國有產權交易;負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與央企、省企對接及資本合作項目的商務談判工作;負責授權範圍內市直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國有企業、市直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年檢、年審、清產核資、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辦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任期內資產狀況審定工作。
(六)人事科(黨委幹部科)。
負責委機關及派出監事會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及勞動工資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委機關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委機關及派出監事會的黨群工作;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考察、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所監管企業董事、監事、外部董事(含獨立董事)和財務總監人選;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後備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所監管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管理和出國政審工作;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產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承辦有關職稱評審等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4名。其中:主任(黨委書記)1名,副主任2名,副書記(紀委書記)1名,總經濟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後勤服務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企業的關係。按照政企分開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企業應自覺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關係。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實行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市工業經濟的綜合管理,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負責研究提出發展市國有企業和企業集團的建議,指導企業實施戰略性改革和重組,並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兼併破產等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配合。企業行業管理、聯繫協會、下崗職工就業的有關工作,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市國資委配合。在經濟運行方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市國民經濟運行的具體工作,市國資委負責所監管企業運行狀態的綜合研究;企業維護穩定工作方面,在市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下,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工業企業的維護穩定工作,市國資委負責所監管的市屬企業的維護穩定工作;在幹部教育培訓方面,市國資委黨委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培訓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系統經濟管理幹部和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市財政局的關係。市國資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財務會計方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市財政局監督;市國資委管理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市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市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破產企業安置職工等費用,由市財政局按原渠道解決,繼續由市財政局管理和監督;未納入市國資委監管的市屬國有企業,由市財政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市國資委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條件成熟時按國家有關預算編制規定,負責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編制工作,作為總預算的組成部分由市財政局統一匯總和報告,預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財政局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