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三)強化城鄉規劃統籌協調,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集中統一規劃管理。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城鄉規劃及其法律法規。(二)負責組織制定城市規劃;負責縣城總體規劃的審查和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兩縣的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參與國土綜合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
(三)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的組織實施;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直接辦理中心城市以及屬市以上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規划行政許可、規劃核實、規劃監察工作。
(四)負責全市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組織檢查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負責全市規劃管理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規劃執法監督;指導縣的城鄉規劃執法和監督工作。
(五)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
(六)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申報認定和保護監督工作。
(七)承擔特色旅遊景觀名鎮(村)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小城鎮、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
(九)負責全市城鄉規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規劃專業職業資格註冊;指導城市勘察和工程測量工作。
(十)負責城鄉規劃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指導區縣規劃檔案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工作。
(十二)承擔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規劃管理局設8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保密、綜合信息、信訪、統計、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規劃電子政務以及數位化城市的城鄉規劃數據建設和管理。
(二)法制科。
負責城鄉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與培訓;擬訂全市城鄉規劃的規章制度、發展戰略、規範化管理和規範性檔案;負責規划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區縣規划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規划行政許可、規划行政處罰中的聽證工作;負責局政務公開工作。
(三)規劃編制科。
負責組織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工作,指導縣城總體規劃的編制;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查、上報;負責城鄉規劃研究;制訂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規範以及規劃技術管理檔案;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申報認定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特色旅遊景觀名鎮(村)的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全局的規劃技術工作,協調處理重大技術問題和重大項目的規劃前期研究;負責城鄉規劃科學技術推廣與交流,規劃信息資源的收集、利用;指導城市勘察和工程測量工作;組織城鄉規划行業業務學習與培訓;負責城鄉規劃市場監督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
(四)村鎮規劃科。
負責小城鎮和鄉村規劃政策研究與制定;指導、監督小城鎮和鄉村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縣規劃和小城鎮、鄉村規劃的業務指導工作。
(五)報建科。
負責局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對申請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核項目的報建受理、錄入、轉遞及信息處理工作;負責規劃管理業務審批程式運轉的聯絡、檢查督辦和反饋;負責行政審批的文書送達和審批結果公示;負責規劃管理業務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
(六)規劃用地科。
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選址的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查報批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審查與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儲備的規劃管理工作;承擔用地規划動態管理工作;負責區縣建設用地選址報批、審查、指導工作。
(七)規劃工程科。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查報批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承擔重點建設項目服務的日常工作;負責區縣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報批、審查、指導工作。
(八)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等事項;指導城市規劃專業職業資格註冊和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核定市規劃管理局財政撥款事業編制2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後勤服務財政撥款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風景名勝區的管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建設部等國家九部委局辦《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規〔2002〕204號)有關規定實行統一管理。(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