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簡介
張學良教育基金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於2006年在瀋陽成立。由張學良親屬、海內外各界人士和東北大學校領導組成理事會。張學良之子張閭琳先生、張學良之女張閭瑛女士、原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統戰部部長、原中華慈善總會會長閻明復先生和香港新華集團總裁蔡冠深先生任名譽理事長,東北大學校長任理事長。基金會日常工作由辦公室(設在東北大學)負責。本會實行會員制,根據單位和個人的累計捐贈數額,分別授予相應級別的會員稱號、榮譽稱號及相應權利。
張學良教育基金會的成立,倍受海內外熱心公益、關心國家教育事業的有識之士和東北大學校友的愛護。熱情歡迎您給張學良教育基金會以更多的關注和支持。
組建原因
為永遠紀念張學良先生對國家教育事業乃至中華民族做出的歷史性貢獻,弘揚他親自倡導的“愛校、愛鄉、愛國家、愛人類”的精神,動員海內外各方面力量,支持國家教育事業,特別是他一生鍾愛並寄予厚望的東北大學的發展,為中華民族的振興培養更多優秀人才,東北大學特聯合張學良的親友及社會各界成立張學良教育基金會。
機構性質
張學良教育基金會屬於非公募性基金會。
機構宗旨
在弘揚東北大學老校長張學良先生愛國愛校、捐資興學的精神。
基金來源
主要來自海內外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基金的使用將依據章程的規定,主要尊重捐資者的意願,並由基金會提供相應的服務來完成。使用範圍包括:引進特殊人才,獎勵優秀學生,開展學術交流,改善辦學條件,資助貧困學生及其他符合章程規定的項目。
第一章 總則
張學良是我國著名的愛國將領。歷史上,張學良先生曾於1936年12月發動震驚中外的“西安事變”,促成國共兩黨合作和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建立,改寫了中國的歷史,周恩來總理生前稱他為“中華民族的千古功臣”,江澤民主席稱他為“偉大的愛國者”。
張學良先生自1928年8月至1936年12月兼任東北大學校長達八年之久。他捐出其父留下的大部分遺產用於擴建東北大學,高薪聘請著名學者,購買先進設備,獎勵優秀學生,使東北大學成為一流大學,蜚聲海內外。在此後的半個世紀幽禁歲月里,他一如既往地關心國家的教育事業。1992年他親自題寫東北大學校名。1993年至2001年他親任復名後的東北大學的名譽校長和校董會名譽主席。
為紀念張學良先生對國家教育事業做出的貢獻,弘揚他親自倡導的“愛校、愛鄉、愛國家、愛人類”的精神,動員海內外各方面力量,支持他一生鍾愛並寄予厚望的東北大學的發展,加快東北大學建設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學的進程,為國家造就更多、更優秀的人才,東北大學特聯合張學良的親友及社會各界成立張學良教育基金會。
第一條,本基金會名稱是“張學良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性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東北大學老校長張學良先生愛國愛校、捐資興學的精神,動員海內外各團體和個人捐資支持東北大學的發展建設,為把東北大學早日建成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學做貢獻。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為人民幣貳千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在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文化路3號巷11號東北大學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 籌集基金:爭取和接受國內外團體(包括外國友好團體、海外華僑團體、港澳台團體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二) 管理基金: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通過正當的資金運作,使基金獲得最大增值;
(三) 使用基金:資助引進國內外著名專家學者來校任教,資助青年教師參加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改善教學設施,支持學校急需的項目,獎勵優秀學生和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按照捐贈者的意願設立專項資助項目;
(四)督促捐資人和被捐資人信守本章程各項規定,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按規定理事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本基金會負責人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本基金會聘請若干位名譽理事長。理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資格:
a) 東北大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等;
b) 張學良老校長親友;
c) 為本會(或東北大學)發展做出重大貢獻者;
d) 志願並擁護本會章程,且為本會(包括東北大學)捐資累計達到一定數額者。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本基金會實行會員制。根據為本會(包括東北大學)捐資累計數額分別授予會員、高級會員、資深會員、榮譽理事、榮譽副理事長、榮譽理事長等;
(二)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高級會員有選舉權,資深會員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 理事會任期滿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和理事會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四) 罷免、增選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五)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基金會活動;
(三) 對本基金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 執行本基金會決議;
(五) 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 完成本基金會交給的工作任務;
(七) 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策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以推舉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需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能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需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若干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力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刑處剝奪政治權力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超屆連任的,需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性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張學良親友、海內外華人華僑以及東北大學校友的捐贈;
(二) 國內外企業、團體的捐贈;
(三) 基金運作的收益;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引進國內外著名專家學者來校任教;
(二) 資助青年教師參加國際學術合作與交流;
(三) 改善教學設施和學校急需的項目;
(四) 獎勵優秀學生和有突出貢獻的教師;
(五) 資助教師基礎研究。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 投資房地產項目;
(二) 投資股票、證券項目;
(三) 動用本金的其他項目。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金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協定,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當年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由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投入學校的在建項目;
(二) 投入學校急需購進的設備;
(三) 投入學生獎學金。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報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6年9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概況
東北大學目前有二個基金會登記註冊,張學良教育基金會正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東北大學教育建設基金會在香港登記註冊。學校現有十項基金,均為海內外社會各界捐資設立。
為推動東北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繫和合作,學校接收國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接受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接收國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對捐贈者頒發證書,對捐贈數額較大或累積一定數量者,將在東北大學校園內為其設立紀念物或刻碑紀念,也可聘為校董會或基金會的理事單位或理事,授予一定的榮譽。
基金會主要用途
基金會主要用於支持東北大學教育事業,改善辦學條件,包括學校基礎建設、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獎勵優秀學生、獎勵優秀教師、獎勵基礎研究、教學研究、著作出版、論文發表、資助教師出國深造、參加國際學術會議、資助學校重大活動等。對特定項目的資助可以按捐贈者的意願定向使用。
為加強對基金工作的管理,學校成立基金工作管理委員會,校長擔任主任,下設基金管理辦公室,實施具體工作職能。各基金會分別設有基金會理事會。
東北大學熱忱希望得到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廣泛的支持和大力協助。
會員捐贈制度
基金會對會員的捐贈實行累計制度,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使用所捐資金,並請專業會計人員負責財務管理,每年向捐資人作基金使用情況的年報。
張學良
偉大的愛國者、中華民族的千古功臣張學良一生熱愛國家的教育事業。從上個世紀二十年代開始,他曾捐出其父留下的大部分遺產,先後用於資助貧困兒童上學、在東北的很多地區開辦“新民國小”和“同澤中學”,並於1928年至1936年親自兼任東北大學校長,1993年至2001年出任東北大學名譽校長和校董會名譽主席。
基金會組織機構盤點十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