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簡介
天津大學北洋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於1995年,是由天津大學發起的,在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註冊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屬公益性、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本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本基金會宗 旨為:爭取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資助,增加教育經費來源,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以推動我國和天津大學(原北洋大學)教育事業與科學研究 的發展。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基金會全面領導、協調和管理天津大學接受社會捐贈工作。
本基金會接受社會各界,包括企事業單位、團體(港、澳、台團體,海外華僑團體,國外友好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本基金會的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天津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用於建造、更新教學和科研設施,扶植重點課程、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 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資助困難學生,資助學術出版、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支持與教育事業、科學研究有關的其他項目。對特定的項目捐贈,可以按照捐贈者的意願定向使用。
發起單位簡介
天津大學是教育部直屬國家重點大學,其前身為北洋大學,始建於1895年10月2日,是中國第一所現代大學,素以“實事求是”的校訓、“嚴謹治學”的校風和“愛國奉獻”的傳統享譽海內外。1951年經國家院系調整定名為天津大學,是1959年中共中央首批確定的16所國家重點大學之一,是“211工程”、“985工程”首批重點建設的大學。基金會章程
天津大學北洋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2009年12月16日天津大學北洋教育發展基金會第三次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修訂並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天津大學北洋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爭取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資助,增加教育經費來源,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以推動我國和天津大學(原北洋大學)教育事業與科學研究的發展。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天津大學投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註冊場所:天津大學第九教學樓21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籌集基金:接受社會各界,包括機關、團體(包括港、澳、台團體、海外華僑團體、國外友好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二)管理基金:通過銀行存款、持有債券、基金、股票、投資等理財方式,科學、規範地運作基金,使基金實現保值增值和連續積累,滾動發展。
(三)使用基金:支持天津大學建造、更新教學和科研設施,扶植重點課程、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資助困難學生,資助學術出版、國際學術合作和交流,支持與教育事業、科學研究有關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積極向社會各界宣傳學校的教學和科研成果,介紹學校的發展狀況;
(六)為學校的建設與發展提供一定的經費和物質支持;
(七)為基金會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捐贈;
(二)利息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支持天津大學建造、更新教學和科研設施;
(二)扶植重點課程、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的建設;
(三)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四)支持與學校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募捐活動;
(二)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轉入天津大學財務部門,用於支持天津大學教學和科研設施的建設,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二)按照捐贈人意願,用於天津大學教育事業和科學研究的發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獻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4年11月 16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天津大學北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為理事會,並有監事行使監督職權。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組成。理事分別由學校領導,學院和機關部處負責人,校友代表組成。秘書處負責基金會的日常工作。天津大學北洋教育發展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名單及理事長、秘書長簡介
理事長: 馮亞青 (博導、教授、1993年獲得奧地利博士,曾任天津大學化工學院黨委書記,現任天津大學副校長。)
副理事長: 楊賢金 (原天津大學黨委常務副書記,現任華東理工大學黨委書記) 舒歌群 (天津大學副校長) 李義丹(天津大學黨委副書記) 劉東志(天津大學副校長)
理事: (排名不分先後)
楊賢金 馮亞青 舒歌群 李義丹 劉東志 楊渝欽(原天津大學黨委書記) 杭建民(原天津大學副校長) 肖松山(天津大學兩辦主任) 古瑤(天津大學總會計師) 白海力(天津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 雷鳴(天津大學學工部部長) 楊福玲(天津大學國際交流處處長) 馬桂秋(天津大學工會常務副主席) 亢一瀾(原天津大學機械學院黨委書記) 張維(天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部主任) 練繼建(天津大學建工學院院長) 王志(天津大學化工學院黨委書記) 徐友浩(原天津大學環境學院黨委書記) 姜恩永(原天津大學理學院院長) 孫雨耕(原天津大學自動化學院院長) 卜冬梅(天津大學實業發展總公司總經理) 洪再生(天津大學建築設計規劃研究總院院長) 陳毅松(天津大學北美校友會會長) 王國華(天津大學加拿大校友會會長) 李秀民(天津大學北洋基金會秘書長)
監 事: 馬春有(原天津大學紀檢委副書記、現任天津大學黨委組織部部長)
秘書長: 李秀民 (研究員,2003年獲得天津大學碩士,曾任天津大學機關黨委副書記、兩辦副主任、圖書館黨總支書記)
副秘書長:范超英 王 葳 田志宏 潘 峰 趙翠雲 周艷
基金會組織機構盤點十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