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單位的職責
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十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及善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