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概況
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會由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發起。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成立於1978年,是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創辦的第一所研究生院,培養了新中國第一個理學博士、第一個工學博士、第一個女博士、第一個雙學位博士。目前,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由北京的玉泉路園區、中關村園區、奧運村園區和在建的雁棲湖園區等4個教學園區,以及分布在全國的117個研究生培養單位(中國科學院研究所)組成,在讀研究生超過3.5萬名,其中博士生超過一半,已成為全國規模最大、質量優良的研究生培養機構。截至2009年底,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已經累計培養了8萬餘名研究生,其中許多人已經成為國家科技、教育、經濟、國防等重要領域的領軍人物和中堅力量。據對1978級及以後的畢業生統計,迄今已有42名畢業研究生當選兩院院士。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會於2009年11月在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億元。其主要職責是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為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的各類捐贈,致力於加強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促進中國科學院研究生教育事業的創新發展,進而推動我國研究生教育事業創新發展。
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會分別設立有全院性基金和研究所基金,中國科學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中國科學院研究所)可以通過或委託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會接受和管理相關領域的捐贈。
理事會
名譽會長: 路甬祥名譽理事長: 白春禮
理事長: 郭傳傑
副理事長: 王 津 柳傳志 鄧 勇 苗建明
理事: 鄧 勇 杜 澄 郭傳傑 康 樂
(按姓氏拼音排序) 孔 力 李和風 李雲玲 劉 毅
柳傳志 馬石莊 馬 揚 苗建明
王 津 王艷芬 魏先華 楊星科
張學成 趙 力 朱相彬
秘書長: 苗建明
副秘書長: 杜 澄 張學成 魏先華
監事: 徐中平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Graduate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CASG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促進中國科學院研究生教育事業的改革與創新,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0萬元,來源於中國科學院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院。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玉泉路19號(甲)中科院研究生院辦公樓12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資助中科院研究生院的教學科研。如學科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學術會議、交流合作等;
(二)資助中科院研究生院在校研究生、教師。如設立獎學金、助學金、獎教金、教席基金等,資助學生活動、教師隊伍建設等;
(三)資助中科院研究生院校友工作。如設立校友發展基金等,資助校友會開展工作、校友信息服務等;
(四)資助中科院研究生院校園建設。如設立校園建設基金、校園文化發展基金等,資助基礎設施建造、改善教學科研條件、園林綠化、文化設施以及校園文化氛圍營造等;
(五)資助與中科院研究生院相關的教育活動及其他公益活動;
(六)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等;
(七)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熱心公益事業,自願為本基金會服務;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具有較強的公益責任意識,能夠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五)為本基金會籌劃、捐款、管理做出貢獻。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基金會交給的工作任務;
(六)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五)理事會認為的其他重要事項等。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出秘書長建議人選;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程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金額在上年末基金餘額10%以上的投資活動等。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提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發生國家規定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未指定用途的剩餘資金,捐贈給中科院研究生院專項用於教育事業;其他剩餘實物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捐贈給中科院研究生院專項用於教育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方法
第一條 為管好用好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會各項基金,使其發揮良好效益,依據《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由本基金會受理和接收的各項基金和捐增的資金、物資,均按本辦法管理和運用。
第三條 本基金會接收國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須以協定書、議定書、捐贈書等形式辦理交轉手續,並開具專用憑據確認為本基金會基金。
第四條 本基金會所管理的基金分為:
(一)留本基金。即本金不動,只使用增值部分的基金,包括:
1.本金歸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會所有的基金;
2.本金歸設立者或一定時期內歸設立者所有的基金。
(二)專項捐贈基金。
(三)接受捐贈的物資。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條 本基金會嚴格遵循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辦事。
(一)本基金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建立健全會計、審計和監督制度。
(二)設專職人員對財務和物資進行管理。捐贈的物資如交由學校有關單位或培養單位使用,接收單位要和基金會辦理手續,併到學校或培養單位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登記。
(三)依據財會規章制度,按專款專用原則管理各種專項基金;設立基金會會計科目,單獨核算收支。
(四)建立收據憑證領用繳銷、結算對帳和財務交接制度,定期進行清理檢查,公布賬目,接受監督。
第六條 本基金會各項基金按照合法、積極、穩妥和增值原則進行運作,以風險規避為第一投資原則。
第七條 本基金會各項基金的使用,均將尊重捐贈者志願,不挪做他用。基金可用於:
(一)獎勵在中科院研究生院(含培養單位)學習的成績優異的學生。
(二)資助學生開展學術交流、社會實踐等有意義的活動。
(三)資助在校貧困生。
(四)獎勵在教學、指導研究生、管理、服務等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教師、科研人員和其他職工。
(五)專項資助對國家、對研究生院和培養單位有意義的學科專業和科研開發項目。
(六)專項支持中科院研究生院校園建設或培養單位基本建設。
(七)開展基金會的正常業務和籌集基金活動。
(八)資助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條 凡單筆捐贈在10萬元以上者方可單設基金,成立相應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法律和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會章程、結合捐贈人意願制定該基金管理辦法,並須報基金會備案審核。
第九條 根據資助對象範圍特點,基金會設立全院性基金、培養單位(研究所、台、站、中心)基金和院系基金。研究生院和各培養單位可自行制定接受捐贈涉及的項目命名和鳴謝管理等辦法,但須報基金會備案審核。
第十條 培養單位基金的運作和使用
(一)培養單位爭取獲得的捐贈,委託本基金會進行運作和管理,其投資收益按照基金會年度綜合收益水平進行核算;若培養單位自行指定投資品種或開展定向投資,其收益和風險自行承擔。
(二)培養單位設立基金的使用,由培養單位負責人負責審批。
第十一條 全院性基金的投資運作,按照“安全第一”的風險管理原則,按規定程式辦理,嚴格遵循審批手續。
(一)使用基金額度在500萬元以下的單筆投資,在專業審查通過的基礎上,由基金會秘書長會議審批;
(二)使用基金額度在500萬元以上(含)的單筆投資,在基金會秘書長會議審查通過的基礎上,由理事會全體會議審批。
第十二條 全院性基金的支出使用,要按規定程式辦理,嚴格遵循審批手續。
(一)用於開展正常業務支出、籌集資金活動,使用基金額度在20萬元以下(含)的支出,由基金會秘書長審批;
(二)使用基金額度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的支出,由基金會理事長會議審批;
(三)使用基金額度在100萬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會全體會議審批。
第十三條 理事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基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基金會工作人員必須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項經濟法規,對不按規定辦事、違反財經紀律者,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對在基金籌集、管理和運用工作中成績突出或做出貢獻者,可依不同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除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外,凡提供信息並負責聯繫,為基金會集資成功者,可給以獎勵,一般為集資額的1%-3%;特殊情況,獎勵金額報理事長審定。
第十五條 附則
(一)本基金會基金之籌集、管理和運用,接受民政部、中科院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檢查、稽核、審計和監督。
(二)本辦法由基金會相關部門具體執行,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執行情況。
(三)基金會對各培養單位的基金工作行使指導、統計、檢查、監督職能,並提供必要的服務。
(四)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基金會組織機構盤點十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