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意義
海南省李惠智教育基金會嚴格按章程運作,開展的公益項目公開、公平、公正,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各項運作規範,管理嚴格,經海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年度檢查,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檢查結論均為“合格”。
業務範圍
扶助特困學生完成大學學業;資助高校科研、學術交流活動;資助特困地區的基礎教育;家鄉益民教育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了更好地幫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使他們樹立自信、自強、自立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真正體現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對經濟困難學生的關心和幫助,我基金會決定給予特困學生專門資助,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扶助對象及範圍
第二條 扶助對象主要指:
1、沒有一定經濟來源的新入學大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a.父母雙亡;
b.父母一方去世,經濟特別困難;
c.父母喪失勞動能力;
d.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特困家庭;
e.突遇重大災禍而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f. 沒有接受過其他教育資助。
2、享受特困資助的必須是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
a.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b.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c.勤儉節約,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d.政治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要求進步,學習刻苦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且在本校就讀期間無不及格課程;
3、在校學生的扶助條件:在校月收入(包括獎學金和各種補貼)低於學校所在地區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準線的(參照當地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標準)在校本、專科全日制學生,可以申請特別困難資助。
第三章 扶助對象的認定
第三條 海南省李惠智教育基金會邀請有關人員成立助學計畫資格評審委員會(或理事會),先對學生書面申請進行初審;
第四條 對經初審通過的申請學生,視情況再由海南省李惠智教育基金會通過下列部分或全部程式進行核實:
1、請申請學生家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或縣級政府主管部門核實;
2、請申請學生所在學校核實(大學新生由原畢業中學核實;在校大學生由所在高校院系出具意見);
3、委託志願者到申請學生學校或家庭所在地進行實地核實;
4、委託中國教育報駐各地的記者進行實地核實;
5、委託各地的教育基金會進行核實;
6、由海南省李惠智教育基金會指定可靠人員進行核實;
7、由海南省李惠智教育基金會直接派員核實。
第五條 經上述程式核實合格的申請者,提交評審委員會(或理事會)最後確定。每年選定5名至10名特困大學生進行資助。
第四章 扶助標準評定和發放辦法
第六條 凡符合資助條件的特困生,由基金會認定後進行標準測定,報理事長審核批准執行。
第七條 特困生資助金的標準,分九個檔次,具體如下:
1、新生一等:每年5000元人民幣;
2、新生二等:每年4000元人民幣;
3、新生三等:每年3000元人民幣;
4、在校生一等:每年5000元人民幣;
5、在校生二等:每年4000元人民幣;
6、在校生三等:每年3000元人民幣;
7、在校生四等:每年2000元人民幣;
8、在校生五等:每年1000元人民幣;
第八條 標準測定內容:①學雜費 元、②書本費 元、③住宿費 元、④生活補助費 元、⑤上學交通費 元、⑥其他 元 ,合計 元。
第九條 海南省李惠智教育基金會按評審委員會(或理事會)最後確定的申請學生名單,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金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在7個工作日內,將資助款匯入受助學生個人專戶。
第五章 特困生資助金的管理
第十條 基金會秘書處定期對接受資助的學生及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抽查,對弄虛作假者除責令退還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要通報就讀學校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建立經濟困難學生的長期檔案,為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工作提供詳實的資料。
第十二條 資助困難學生實行社會公示。基金會定期向社會公示資助學生名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使資助特困學生工作公平、公開、公正。
第十三條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十四條 享受海南省李惠智教育基金會資助的學生所在學校,應配合海南省李惠智教育基金會建立本校受資助學生的長期檔案,認真考察受資助學生本人的日常表現,如實向海南省李惠智教育基金會反映有關情況,並接受海南省李惠智教育基金會及其委託機構的檢查。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特困資助:
1、書面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改善,已能支付繼續學習費用的;
3、資助款項被享受資助學生的家庭或他人挪作他用的;
4、受資助學生個人生活鋪張浪費的;
5、受資助學生違反校規受到處分的。
已經享受特困資助的學生,有上述行為之一者,基金會經過與就讀學校調查核實,將終止對該特困學生的資助。終止資助的決定權在海南省李惠智教育基金會。因各種情況中止資助的學生名單,必要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校學生,其特困資助申請不予受理:
1、國外機構或個人已向其提供資助的;
2、國內機構或個人已向其提供資助的;
3、所在學校已向其提供獎(助)學金或減免學費的。
第十七條 為不斷提高助學計畫的實施效果,基金會組織節約、高效的評估機構,及時採集各種相關數據,建立海南省李惠智教育基金會助學計畫項目管理評估制度,定期進行分析評估並發布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本年度計畫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於海南省李惠智教育基金會。
基金會組織機構盤點十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