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錢、物質等為誘餌,勾引未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行為。是1997年修訂的中國刑法第359條第2款(歸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中補充規定的罪行。近年來,賣淫現象呈現低齡化趨勢。犯罪分子為了適應嫖客的“趨鮮”心理,把引誘他人賣淫的目標引向幼女。於是,一部分幼女在不良社會環境的誘惑、污染下墮入賣淫的深淵。引誘幼女賣淫與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構成不同,前者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而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規定引誘幼女賣淫的,依照本決定第2條關於強迫不滿14歲的幼女賣淫的規定處罰.又失之過嚴。因此,新刑法第359條在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之後,將引誘幼女賣淫行為作為一種新罪在第2款獨立出來。其主要特徵是:①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幼女的身心健康。②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金錢、物質利益等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行為對象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行為方式只限於“引誘”。所以,單純地介紹、容留幼女賣淫,或引誘年滿14周歲以上女性賣淫的,均不構成本罪。③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④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幼女而引誘其賣淫。根據刑法第359條第2款規定,引誘幼女賣淫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第361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人員,利用本單位條件引誘幼女賣淫的,依照本罪規定定罪處罰,單位主要負責人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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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容留幼女賣淫罪
B、引誘成年人賣淫、容留成年人賣淫的,成立引誘、容留賣淫罪,不實行並罰 C、引誘幼女甲賣淫,容留幼女乙賣淫的,成立引誘幼女賣淫與容留賣淫罪,實行並罰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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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第359條第1款,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一)...
構成要件 刑法條文 處罰 立案標準 現實狀況 -
引秀幼女賣淫罪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這裡的物質利益,是指除金錢以...
犯罪介紹 處罰內容 -
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姦罪相區別。2...
構成條件 立案標準 罪行認定 處罰措施 主要區別 -
組織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
構成 說明 罪與非罪 與容留賣淫罪區別 與強迫賣淫罪的區別 -
強迫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構成 處罰規定 刑法條文 司法解釋 認定 -
賣淫
為獲取物質報酬(金錢、禮物等),以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或有接受代價之約地與不固定的對象發生的性行為。傳統上,這會涉及到某種直接的肉體接觸。但是,隨著電子技...
詞語解釋 定義 主要形式 原因 歷史發展 -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本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採取各種手段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概念 立案標準 犯罪主體 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 -
姦淫幼女罪
姦淫幼女是指行為人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犯罪情節嚴重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
司法解釋 界限認定 康復治療費 人大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