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旅客運價規則和運價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區道路旅客運輸價格管理,維護旅客和道路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客運健康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汽車運價規則〉和〈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的通知》(交運發〔2009〕275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是計算道路旅客運輸價格的依據。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參與道路旅客運輸活動的經營者和旅客,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道路旅客運價(以下簡稱客運運價)包含班車客運運價、包車客運運價、旅遊客運運價和行包運價(不含出租汽車和城市公共汽車)。
定線旅遊客運價格、加班車客運價格按照班車客運價格執行。
第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包車客運、非定線旅遊客運實行市場調節價;道路旅客運輸班車客運、定線旅遊客運以及旅客行包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國防戰備、搶險救災、緊急運輸等政府指令性旅客運輸實行政府定價。
國際道路旅客運價按照雙邊或者多邊汽車運輸協定,根據對等原則,由經授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第五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運價管理規定和本細則對客運運價實施管理。
自治區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區客運運價政策,確定和調整全區客運運價方案;各市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公布本轄區縣以上道路班車客運的上限票價,並報告自治區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縣級(縣級市)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公布本轄區縣內道路班車客運的上限票價,並報告市級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客運運價的報告、審核、監測及監督。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客運運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計價標準
第六條 運價單位
(一)計程運價:元/人千米。
(二)計時運價:元/座位小時。
(三)行包運價:元/千克千米。
(四)國際道路旅客運輸涉及其它貨幣時,在無法折算為人民幣的情況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兌換貨幣為運價單位。
第七條 計費里程
(一)里程單位:旅客運輸計費里程以千米為單位,尾數不足1千米的,四捨五入。
(二)里程確定
1.營運線路公路里程按交通運輸部核定頒發的《中國公路營運里程圖集》確定。《中國公路營運里程圖集》中未標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鄉鎮公路的營運里程,由起點、終點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當地確定一個站作為標準點,測算起點、終點的營運里程。新的道路營運里程公布後按新確定的執行。
2.城市市區營運里程按照實際里程計算,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測定。
3.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屬於境內的計費里程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里程為準,境外的里程按有關國家(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有權認定部門核定的里程確定。
(三)里程計算
1.班車客運計費里程按旅客乘車站至到達站的區間裡程計算。在兩站之間上車的旅客,乘車站按後方站(點)計算;在兩站之間下車的旅客,到達站按前方站(點)計算;因自然災害、疫情、修路等原因車輛需繞道或改道行駛的,經批准後,按改道或繞道的實際里程計算。
2.計程包車客運的計費里程,包括運輸里程和調車裡程。運輸里程按客車駛抵載客地點起至下客地點止的實際載客里程計算;調車裡程按客車由站(庫)至載客點加下客點返回至站(庫)的空駛里程的50%計算。
第八條 計時包車客運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起碼計費時間為2小時;使用時間超過2小時的,按實際包用時間計算。整日包車,每日按8小時計算;使用時間超過8小時的,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時間尾數不足半小時的捨去,達到半小時的進整為1小時。
計費時間應扣除車輛發生故障修理及承運人延誤的時間。
第九條 行包計費重量以千克為單位。起碼計費重量為10千克;計費重量超過10千克的按照實際重量計費,尾數不足1千克的,四捨五入。輕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計重。旅客免費攜帶重量不超過10千克行包,體積不超過30立方分米的行包。託運人單獨辦理託運的行包,以及旅客隨身攜帶行包超出規定免費重量的部分,按每千克千米0.002元計收行包費。
第十條 票價、行包運費單位
(一)旅客票價單位:每張客票起碼票價為1元。票價1元至10元的,尾數不足0.1元的四捨五入,尾數為0.1、0.2元的捨去,尾數為0.3、0.4、0.5、0.6、0.7元的按0.5元計,尾數為0.8、0.9元的進整為1元。票價超過10元的,尾數不足1元的,四捨五入。
(二)旅客包車運費和行包運費單位:以元為單位,每張運單費用合計尾數不足1元時,四捨五入。
第三章 計價類別
第十一條 客運運價依據車輛類別、等級、車型等計算。
車輛類別的劃分:
(一)座席客車按舒適程度和等級劃分為:普通、中級、高一級、高二級、高三級五檔。
(二)臥鋪客車按舒適程度和等級劃分為:普通、中級、高級三檔。
第十二條 客運運價中的道路等級分類
根據我區實際,分為高速公路,一、二級公路,三級及以下公路客運運價。
第十三條 營運類別
客運車輛按營運方式分為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遊客運。班車客運分普通班車和直達班車,班車客運和定線旅遊客運實行計程運價。
第四章 班車客運運價
第十四條 班車客運實行公布上限票價和具體執行票價(以下稱實際票價)的方式。客運站經營者、道路客運經營者須分別在車站及營運客車內醒目位置公布由市、縣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上限票價。道路客運經營者可根據市場情況在公布上限票價的基礎上打折,制定實際票價。實際票價不得高於上限票價,不得低於成本運價。兒童票和優待票按實際票價的50%計算。
第十五條 省際客運運價實行與區外對開地對等運價的原則,道路客運經營者按對等原則制定實際票價並報市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道路班車客運票價應保持相對穩定,道路客運經營者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票價的,應提前一周公布,並向當地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不備案不得調整票價。對於出現低於成本運價惡性競爭的班線,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確低於成本運價的依法予以處罰。各地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注意做好與毗鄰地區的票價銜接工作。
第十七條 旅客票價構成
(一)客運上限票價=客運車型上限運價(含2%的旅客身體傷害賠償責任保障金)×旅客計費里程(營運線路公路里程十城市市區里程)十旅客站務費十車輛通行費十燃油附加費十其它法定收費。
(二)客運車型上限運價:
廣西道路旅客運輸運價上限表
(單位:元/人千米)
營運類別及 公路類別 客車類別 及車型 | 普通班車 | 直達班車 | 備 注 | |
公路 等級 乘坐 方式 | 三級及以下公路 | 一、二級公路;高速公路 | 運價含2%的旅客身體傷害賠償責任保障金,不含車輛通行費、燃油附加費、旅客站務費和其它法定收費。 | |
普通客車 | 座席 | 0.18 | 0.16 | 0.17 |
臥席 | 0.20 | 0.20 | 0.23 | |
中級客車 | 座席 | 0.21 | 0.20 | 0.21 |
臥席 | 0.23 | 0.23 | 0.24 | |
高一級客車 | 座席 | 0.25 | 0.28 | 0.28 |
高二級客車 | 座席 | 0.25 | 0.30 | 0.30 |
高三級客車 | 座席 | 0.25 | 0.33 | 0.33 |
高一、二、三級客車 | 臥席 | 0.25 | 0.28 | 0.29 |
車輛通行費為:一級、二級公路為0.02元/人千米,高速公路為0.05元/人千米。
燃油附加費是指根據自治區物價局《關於建立公路客運運價與成品油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桂價電〔2006〕29號),用於補償成品油價格上漲造成道路客運成本增加的費用,具體計算辦法:
以2006年3月25日的油價水平(0#柴油4.10元/升)為啟動點,當油價變動達到一定幅度時加收燃油附加費。即油價每升上漲或下降0.50元不足1.10元時,縣以上班車客運加收或減少燃油附加費0.01元/人千米;油價每升上漲或下降1.10元不足1.70元時,加收或減少燃油附加費0.02元/人千米,並依此類推;為便於操作,縣以下農村道路客運可採取直接加收或降低燃油附加費的辦法,即當油價每升上漲或下降0.50元不足1.10元時,每張票價提高或降低0.50元,油價每升上漲或下降1.10元不足1.70元時,每張票價提高或降低1.00元,並依此類推。
根據2009年11月10日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成品油價格,縣以上班車客運上限票價中的“燃油附加費”按0.03元/人千米的標準計算;縣以下農村道路客運燃油附加費按1.50元/人次加收。如國家調整成品油價格,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的上限票價外單獨標識應加減的燃油附加費,客運站經營者要及時在車站的醒目位置標註。
(四)客運線路中有跨高速公路和其它等級道路的,按不同運價分段計算,累計加總。
第十八條 全票、兒童票及優待票
成人及身高超過1.5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單獨占用座位的兒童乘車免票,由乘客在購票時申請;身高1.2—1.5米的兒童乘車購買兒童票。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乘車分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購買優待票。兒童票和優待票按照實際票價的50%售票。
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乘車免票兒童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客運站經營者和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告知乘客。
第五章 包車客運運價
第十九條 包車客運運價
包車客運(含非定線旅遊客運)分計程包車客運和計時包車客運,運價由承運、託運雙方根據里程(或時間)、車型、車輛等級等協商確定。
第六章 價格行為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維護公平競爭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持運價水平的合理與穩定。客運量較大的客運線路鼓勵2家以上不同市場主體進行競爭。
第二十一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不得在政府規定範圍以外實行票價上浮或加成。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倒賣客票。因故不能乘車的旅客,可以按規定向客運站經營者或道路客運經營者退票。
第二十三條 客運站經營者、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分別在客運站、客車等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實行明碼標價。
第二十四條 對享受優待票、兒童票、免票的旅客,道路客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道路旅客運輸價格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道路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
(二)在政府規定範圍以外,實行票價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
(四)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客運票價優惠政策的;
(五)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物價局會同自治區交通廳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從2010年1月1日起試行一年。2002年自治區物價局、交通廳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汽車客運運價規則實施細則》(桂價格字〔2002〕5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