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修訂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部分條款的通知
桂政發〔2011〕7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調動和激勵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我區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進一步提升科技進步對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現就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部分條款通知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第三十五條修訂為:
“第三十五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獎金數額為100萬元。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為:一等獎20萬元,二等獎12萬元,三等獎6萬元。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獎金用於獎勵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獎金和獎勵工作經費在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中專項列支。”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區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 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 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應當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研究開發,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緊密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促進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速科教興桂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不授予國家機關各級管理職能部門和外國組織。
第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認定結論;
(三)為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八條 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 3 年。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提出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獎勵委員會設立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的日常工作。獎勵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的科學技術獎初評工作。
第十條 社會力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面向社會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應在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科學技術獎的設定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下設:
(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予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四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核心技術獲國家發明專利授權;
(四)實施後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以下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實現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對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具有重大作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套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中,做出技術創新,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採用先進技術方法,取得重要科學技術創新,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經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不分等級,每年獎勵項目不超過 2 項,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空缺。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3 個獎勵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 160 項。
第三章 推 薦
第十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符合有關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實行限額推薦。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獎勵委員會當年下達的限額範圍內推薦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在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時,應當參考相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對其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價結論,擇優推薦,並提出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和證明材料。
推薦單位和個人對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學技術成果,不得推薦:
(一)對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未經自治區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的;
(四)主要內容已經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第二十二條 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時推薦參加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
第二十三條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輔助服務工作的單位或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工作的人員,不能作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的完成單位、完成人員。
第二十四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項目,不作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予以受理;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推薦作為國家有關部委設立的部級科學技術獎的候選項目。
第四章 評審和授予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 1 次。
第二十六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候選項目由獎勵委員會評審和決議;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分別由自然科學獎評審委員會、技術發明獎評審委員會和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獎勵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專業評審組專家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八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推薦材料的受理工作,並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二十九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候選項目,以獎勵辦公室名義在公眾媒體上公示 15 日,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處理結束後,由獎勵辦公室組織專業評審組初評。
獎勵辦公室匯總專業評審組的初評意見,提交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三十條 評審委員會負責複評,作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並向獎勵委員會提出獎勵項目、獎勵類別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獎勵委員會以會議形式評審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審定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建議, 作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獎勵項目、獎勵類別及獎勵等級的決議, 並將決議在公眾媒體上公示 30 日。
第三十二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事項有異議的, 均可以書面形式向獎勵辦公室提出。 逾期提出的, 不予受理。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推薦單位或個人對異議進行核實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處理結束後,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獎勵項目、獎勵類別和獎勵等級進行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各獎項單項授獎單位和授獎人員實行數量限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三十五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獎金數額為100萬元。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為:一等獎20萬元,二等獎12萬元,三等獎6萬元。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獎金用於獎勵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獎金和獎勵工作經費在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中專項列支。
第三十六條 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並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條件的項目,將擇優推薦作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三十八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參與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 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依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獎勵活動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市級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規定,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02 年 12 月 24 日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的通知》(桂政發〔 2002 〕 67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