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制定《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3月20日由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發〔2012〕22號印發。《辦法》共35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北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12月27日頒布的《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北政發〔2005〕59號)予以廢止。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是針對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出台的一條法律法規。

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的通知
北政發〔2012〕2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現將重新修訂的《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我市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市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海市設立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應當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研究開發,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緊密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速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北海市行政區域內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不授予國家機關各級管理職能部門和外國組織。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輔助服務工作的單位或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工作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單位、候選人。
第六條 北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和廣西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工作。
第七條 北海市人民政府設立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專業評審組;
(二) 審定專業評審組提出的獲獎項目和獎勵等級建議;
(三) 為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八條 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北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提出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報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獎勵委員會設立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北海市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獎勵辦公室設在北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九條 獎勵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若干專業評審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初評工作。
第十條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獎勵委員會委員和專業評審組專家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社會力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面向社會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應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範圍:
(一)技術開發類成果;
(二)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類成果;
(三)重大工程項目類成果;
(四)社會公益類成果;
(五)基礎理論研究類成果(包括基礎理論研究和套用基礎理論研究)。
第十三條 經技術鑑定或者學術評價,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請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在實施以產品創新為核心的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推廣套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中,做出技術創新,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採用先進技術方法,取得重要科學技術創新,保障工程達到區內先進水平,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在從事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並經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對推動學科發展有重要意義或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
第十四條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依據獎勵項目科學技術水平高低、創新程度、對推動科技進步(學科發展)和取得經濟社會效益的大小分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3個獎勵等級。
第十五條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六條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個人申報推薦:
(一)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二)市轄縣區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三)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符合有關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七條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推薦程式按行政隸屬關係或者任務來源逐級申報推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第一完成單位負責組織聯合申報。
第十八條 中央、各省(市)、自治區駐市單位完成並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科技成果,符合條件的,由項目完成單位或者項目實施受益單位向所在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按項目所屬行業向市有關部門申報推薦。
第十九條 推薦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應當經過市科學技術成果登記;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不能重複推薦;推薦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對其科技成果的評價結論擇優推薦,並提出推薦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條 推薦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和證明材料報送獎勵辦公室。
推薦單位和個人對推薦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學技術成果,不得推薦:
(一)對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未經北海市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的;
(四)主要內容已經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第二十二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推薦材料的受理、形式審查和組織初評。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申報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由獎勵辦公室組織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提出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各專業評審組初評匯總結果,以會議形式組織評審會對專業評審組評出三等獎以上的項目進行評審,作出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二十四條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實行異議制度。評審決議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刊物或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審決議有異議的,均可以書面形式向獎勵辦公室提出,超過30日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處理結束後,北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獎勵委員會作出的評審決議進行審核,報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獎。
第二十六條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北海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授獎單位和授獎人員實行數量限額。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4項,其中一等獎1項,二、三等獎分別不超過3項、10項。
第二十七條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金額:一等獎人民幣6萬元,二等獎人民幣3萬元,三等獎人民幣5000元。
第二十八條 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和獎勵工作經費在北海市本級財政預算中專項列支。
第二十九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北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北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參與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獲得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由北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擇優向自治區推薦。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項目,不作為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予以受理,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推薦作為國家有關部委 設立的部級科學技術獎的候選項目。
第三十三條 北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獎勵活動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海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北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12月27日頒布的《北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北政發〔2005〕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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