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公共機構的年度能源消耗定額指標由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第十六條實行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報告制度。 第十八條公共機構年度使用能源資源超過定額指標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說明原因,並提出改進措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6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7月8日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 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相適應的保障和監督機制,實行公共機構節能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指導、協調、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本級公共機構、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分別簽訂年度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責任書,實行年度檢查考評。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能源消耗定額指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本級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節能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編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將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按年度分解,於每年2月底前提出本級公共機構年度節能的指導性意見。
第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提出的年度節能指導性意見,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擬定本單位年度能源消耗定額指標,於當年3月20日前報送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公共機構的年度能源消耗定額指標由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實施方案,保證完成年度能源消耗定額指標。
第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降低辦公用能消耗:
(一)巡視檢查用電,及時關閉用電設備,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
(二)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改進空調運行管理;
(三)電梯系統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電梯開啟的數量、樓層和時間;
(四)辦公照明應當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並最佳化照明系統的設計;
(五)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耗材用品用量,一般檔案網上傳送,不印紙質檔案;
(六)實行用水分戶計量管理,安裝節水器具;
(七)其他降低用能消耗的措施。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減少會議數量,縮短會議時間,降低能源消耗。召開系統、行業工作會議時,有條件的應當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形式。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公務用車節能管理:
(一)按照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
(二)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潔能源車輛;
(三)公務用車實行車輛腳踏車能耗核算和節能獎勵。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的維修改造應當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優先選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優先選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照明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對網路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實行重點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既有用能系統、設備達不到國家節能標準的應當進行節能改造,所需預算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進行安排。
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提出申請,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進行核查後,會同財政部門編制節能改造計畫,分期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推行公共機構契約能源管理制度。公共機構可以委託節能服務機構進行融資節能改造或者節能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向應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符合條件的方能與其簽訂物業服務契約。
第十六條 實行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報告制度。公共機構應當指定統計人員,負責記錄本機構能源資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按照規定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和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能源資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監測體系。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節能工作的監督檢查以及收集、整理、上報節能工作信息。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年度使用能源資源超過定額指標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說明原因,並提出改進措施。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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