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成立於1996年11月,由廣東省從事電子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以及有關管理部門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組織。經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接受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廣東省人民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現有會員單位500多家,包括了省內電子信息產業大部分企業集團、行業龍頭企業、代表性的中小企業,是我省電子信息領域最具影響力的省級行業協會。
協會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溝通政府和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合法權益,致力服務和促進電子信息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協會組織架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規範,內設秘書處、專家委員會、音視頻專業委員會、元器件專業委員會,以及廣東龍鵬建設監理諮詢有限公司。協會秘書處地處廣州市越秀區越華路,專職工作人員的年齡結構合理、以本科以上學歷、中高級職稱人員為主體。專家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由行業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的資深專家教授組成。行業專家庫五百多人,涵蓋省內電子行業的頂級專家。
協會成立以來,在政府相關部門的直接指導和關懷下,在開展行業調研與規劃、行業統計與運行分析、學術交流與經濟協作、人才培訓與品牌推廣、財政專項資金項目推薦、外資企業鼓勵類認定、項目諮詢與監理、技術質量監督與企業維權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發揮協會專家和專家委員會的作用,參與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重點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重大攻關項目的評審和招投標,省科技獎、高級技術職稱、科技成果鑑定的評審工作,以及著名商標的推薦和名牌產品評比工作,部分項目由協會專家牽頭或協會擔任組長單位,為我省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得到會員單位的廣泛擁護、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會各界的讚譽。
協會定期編印《電子行業信息》月刊免費派送給會員單位、政府相關部門及業內專家,提供豐富的行業信息和指導性文章;創辦廣東電子行業網,宣傳電子信息產業政策法規、標準及有關規劃,及時發布電子信息領域相關項目、技術、人才、會展、投資信息,成為我省電子信息產業經驗技術交流重要陣地。
協會獲廣東省民政廳授予的“廣東省省級社會團體先進單位”稱號,經廣東省中小企業局認定為“廣東省中小企業培訓示範機構”,獲中國電子商會認定為“中國電子商會消費電子產品售後服務專業委員會廣東省分中心”。
協會將不斷深化自身的建設和發展,努力把協會建設成為獨立公正、行為規範、運作有序、代表性強、公信力高,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符合國際慣例的現代新型行業協會。

組織機構

榮譽會長
原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全國政協委員匡吉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游寧豐
名譽會長
原廣東省電子局副局長、省電子商會會長劉忠山
原廣東省電子機械廳廳長奚志偉

(排名不分先後)
省發改委高新產業處王曉昀
省發改委資源節約與環境氣候處王運炳
省科技廳高新技術處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技術改造處許曉雄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技術創新處王月琴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消費品處詹若蘭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電子處
省外經貿廳機電進出口處黃述
廣東工業大學
中國電子科技集團第七研究所
中國電子科技集團第七研究所賈明武
廣州輕工研究院原副所長張建民
華南理工大學
華南理工大學鄭學仁
中山大學肖自美
中山大學
廣東龍鵬建設監理諮詢有限公司周汝灝
省電子行業協會原秘書長朱明倫
省電子行業協會原副秘書長羅榮桂
省電子行業協會原副秘書長蔡初孟

廣東龍鵬建設監理諮詢有限公司陳國英

廣東省電子電器產品監督檢驗所李耘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信息中心鄒林華
廣州市電子行業協會張志強
秘書處
秘書長:梁鴻飛
副秘書長:李戰韜、許曉民、曾江、黃昶民

入會須知

廣東省從事電子信息產品研發、設計、生產、經營的企業和科研機構,有關大專院校、行業服務組織,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成為本團體會員。
一、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對我省電子信息行業做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聘請為本團體名譽會員、專家或顧問。
二、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授權機構秘書處審查通過並批覆即成為本會會員。
三、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五)優先得到本團體掌握的信息資源,對行業的有關情況有諮詢和要求答覆的權利;
(六)以優惠條件享受本團體提供的各類有償服務;
(七)會員單位要求本會對生產經營管理、科研開發、市場銷售、引進資金和技術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協調和服務;
(八)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本團體將給予幫助和維護。
(九)退會的權利。
四、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加強協作,維護和促進本團體會員的團結;
(七)根據本團體工作需要,選派本單位人員參加本團體專職或兼職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廣東省電子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ELECTRONIC INDUSTRIAL ASSOCIATION,縮寫為GDEIA。
第二條本會是廣東省電子信息行業的企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設計檢測機構、業內有關社會團體等組織,為維護共同的合法權益而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的地位,受國家法律保護,負有民事責任。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致力服務和促進電子信息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會員單位、行業和政府服務,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溝通政府和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企業和行業合法權益。
積極發揮行業的整體優勢,為把廣東建成電子信息產業的強省,為建設富裕、公平、活力、安康的和諧廣東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在廣州市越華路185號廣東機械大廈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具有提出政策建議、協助行業管理、提供行業服務、反映行業訴求、推進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組織市場開拓、做好行業協調、溝通信息聯絡、開展諮詢培訓、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等基本職能。主要業務範圍:
一、提供服務
本會以做好政策服務、協調服務、信息服務、技術服務、培訓服務、諮詢服務、維權服務、政府服務等各種服務為要務,切實代表行業,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
(一)提供信息服務。宣傳政策法規、行業管理信息,收集發布市場行情、商情商務、質量動態、項目動向、行業統計等資料信息。編輯專業刊物,建立行業信息網站、資料資料庫、行業專家庫。
(二)開發人力資源。對電子行業職工隊伍的素質和結構進行分析、研究,組織各類專業、技術、職業以及崗位培訓。
(三)組織市場開拓。配合企業尋找商機,為企業提升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出謀獻策,為產、學、研成果轉化、產業轉移、配套協作、促進經銷等牽線搭橋。
(四)發展國內外同行友好關係。組織多種形式的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學術交流,組織開展行業研討、考察、互訪、貿易合作、技術引進和展覽展銷等活動,為企業吸納入才和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五)促進行業技術進步。組織推廣本行業技術進步成果、先進適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
(六)推進品牌戰略。為實施技術創新,樹立企業自主品牌,提升行業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服務。
(七)開展諮詢服務。接受行業有關事項的認證諮詢;承編區域的行業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產品等調整實施方案,推進行業結構調整最佳化;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推進企業體制創新。
(八)組織下屬各專業委員會制定行規、行約宣貫行業技術、經濟、管理等各類標準,推廣先進經驗。
二、反映會員和行業的訴求
(九)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行業對本行業發展、運行的意見和要求。
(十)積極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參與涉及行業利益的決策, 和立法的論證諮詢,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規範行業行為
(十一)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和會員的生產經營行為,實施規範化運作。協助政府制定、修改行業標準。
(十二)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十三)推動行業產品認證和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強化產品和服務質量的自律,配合政府監督管理,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
(十四)組織會員單位學習國家電子信息產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會員守法經營、照章納稅的教育和監督。
四、接受政府授權委託
(十五)接受政府電子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委託,對全省電子信息產業政策和發展的情況開展專題調研,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以及法規等重大決策提供預案和建議;對與電子信息產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和規章的執行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和措施。
(十六)參與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項目、開發項目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的前期論證。
(十七)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認證,協助政府部門和企業組織制訂、修訂行業和企業技術、經濟、管理等各類標準,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和監督協調。
(十八)接受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組織產品、技術和科研成果的鑑定評審;參與各類資質審查;開展科技項目評估和質量行檢、行評;負責對外資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項目的確認工作。為各級政府做好採購招標、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等事項的推薦和評議的服務。
其它有關委託和授權。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只吸收單位團體會員。本行業內有重大貢獻、重要影響的專家、學者、科技人員以及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等,經理事會審議確認,可聘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或其它名譽職銜。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單位會員代表一般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書面通知協會,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即繼任該會員單位在協會的職務。
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常務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法人資格;
四、持有工商登記營業執照或其他註冊登記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登記申請書;
二、秘書處按理事會授權審查同意,向理事會備案;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即成為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可以獲得本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五、可以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六、可以委託本會辦理有關事項;
七、可以要求獲得符合本會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與本會的有關活動;
五、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提出書面適當理由,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由秘書處辦理退會手續,收回會員證,向理事會報請備案。
第十五條會員違反本章程,協會有權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若該會員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要求複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三、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對會員處分,決定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本會需要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所議事項的決定應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以及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撤銷以及管理辦法,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選舉常務理事,決定秘書長(會長提名)的聘任和解聘;審議常務理事、理事的增補和變更;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其中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交理事會聘任;
十、聘任顧問、名譽理事;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一般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全體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其設立規則、程式如下: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經選舉後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電子行業協會的工作,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一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和決定。組織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錄用或解聘,報理事會批准;
五、負責組織會員申請入會的審批、發證;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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