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電子行業協會

廣州市電子行業協會成立於1999年5月26日,是廣州市電子行業企事業單位、科研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組織起來,是跨部門、跨所有制,並帶有自律性、中介性、服務性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經濟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是企業和政府間的橋樑和紐帶。協會是會員企業利益的代表者、維護者和代言人。協會又是會員企業交流的平台。會員在這個平台上能信息共享,平等溝通,相互幫助,攜手共進。

組織機構

半導體委員會

廣州市電子行業協會根據廣州市關於積體電路發展規劃和當前產業發展的需求,按照廣州市電子行業協會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條(六)理事會有權“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規定,組織了廣州華芯積體電路有限公司等10個半導體產業界主要企業領導,於2003年11月14日在廣州市電子行業協會會議室召開廣州市電子行業協會半導體委員會籌建會議。會議還邀請了市經委、市信息中心有關部門領導參加。與會代表認真討論了廣州積體電路發展的必要性和艱巨性,一致同意成立廣州市電子行業協會半導體委員會。並召開了第一屆委員會議,討論了建會的原則、目的、性質、職能 。

電子標籤(RFID)專業委員會

廣州市電子行業協會電子標籤(RFID)專業委員會是應順電子標籤與射頻識別技術發展與產業趨勢,在廣東省信息產業廳和廣州市政府的指導下成立的。2006年於7月4日來自廣東省、廣州市從事電子標籤產業鏈的數十家單位100多位企業家、學者聚集在中山大學懷士堂,宣布電子標籤(RFID)專業委員會成立。

其他相關

地址:廣州市大德路187號機電大廈1201-1204室
郵編:510235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州市電子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GUANGZHOU ELECTRONIC INDUSTRIA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E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廣州市電子行業企業及相關單位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非營利性、地方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發展電子信息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的範圍內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使之成為聯繫政府和企業的橋樑與紐帶。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州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即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六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廣州市大德路187號機電大廈12樓1201—1204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加強巨觀經濟管理和制定經濟政策及其它有關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二)根據電子行業的實際特點,以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促進企業平等競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三)參與組織發放生產許可證、企業認定、資格資質認證、技術經濟認證、產品質量認證、資產技術鑑定等工作;
(四)受政府或有關公司委託對行業內新企業的組建申報和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責任監督。
(五)參與制訂電子行業各類標準工作,包括技術標準、質量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
(六)提高企業自我保護意識,在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產業安全、傾銷及反傾銷的起訴和應訴中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協助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七)開展行業科技活動,協助企業做好新產品及科研開發項目的立項申報工作。建立行業信息網站,及時發布本行業各類政策和信息;
(八)布置、收集、整理、統計分析行業信息資料,為政府制訂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提供各類的諮詢服務;
(九)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同行經貿參訪、技術交流和產品展覽活動,提高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
(十)開展專業技術和管理的各類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加強企業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競爭力;
(十一)開展行業各種評定工作,推薦和協助申報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和名牌產品,協助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
(十二)接受政府委託,組織行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資格工作及職業技術資格考核;開展電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職工培訓,組織行業高技能人才及特殊設備作業人才的培訓、考試和評審等工作;
(十三)接受政府或主管部門委託,授權辦理其它工作。向政府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訴求。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本會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銘牌。會員若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無特殊說明原因的可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由秘書處辦理退會手續,收回會員銘牌,向理事會報請備案。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選舉常務理事。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九)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產生,由會長的提名,理事會決定聘任。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和決定。組織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27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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