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汽車電子行業協會

深圳汽車電子行業協會

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Shenzhen automotive electronics industry association 簡稱“AEIA”)。是由深圳市汽車電子及相關零部件企業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深圳特區改革開放30年以來第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電子行業協會。

基本信息

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

1.協會簡介

2.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Shenzhenautomotiveelectronicsindustryassociation簡稱“AEIA”)。是由深圳市汽車電子及相關零部件企業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深圳特區改革開放30年以來第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電子行業協會。
到2010年,深圳市已有超千家企業從事汽車電子產品的研發、生產及供銷,產品產業鏈日趨完善,已成為我國汽車電子產業的重要生產基地群體,深圳汽車電子業已占國內1/5規模,這為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成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2010年3月,由航盛電子、賽格導航、特爾佳、華強信息等一批汽車電子行業細分市場龍頭擔綱主要發起人,在深圳市成立了汽車電子行業協會籌備工作組,積極推進汽車電子行業協會籌備工作。8月5日,深圳市民政局發文準予籌備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同時,籌備工作組積極投入發展協會會員,草擬《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章程》等檔案,擬定協會組織架構和領導成員。2010年9月8日在深圳市市民中心隆重召開“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成立大會”,64名會員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章程》等檔案,選舉產生了由35家理事單位組成的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協會的常務理事和領導成員,共選舉產生了理事35名、常務理事27名、協會秘書長、副會長15名、常務副會長2名和會長。深圳市航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楊洪總裁當選為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會長。深圳市賽格導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同董事長、深圳市汽車電子產業公共技術服務中心楊凡副主任當選為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常務副會長。2010年10月26日,深圳市民政局正式發文準予成立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
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切實為本土汽車電子產業鏈及相關行業服務,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行業發展,培養品牌專業人才,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深圳市汽車電子行業協會(ShenzhenAutomotiveElectronicsIndustryAssociation簡稱“AEI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我市從事汽車電子及相關零部件生產、銷售及研發的企業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企業服務,加強會員間的溝通和交流,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汽車電子企業與政府以及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間的聯繫,推動行業自律管理,維護行業利益,提升行業企業管理水平,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石廈北六街天健陽光華苑B座2D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具體業務範圍是:
一、關注國內外汽車電子產業的發展,組織開展我市汽車電子市場調查研究,為會員單位的經營決策提供信息、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有價值的行業情況及研究成果。
二、分析電子產品的生產經營形勢和政策,為會員企業生產經營提供信息諮詢服務,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建立信息與交流的平台,為會員企業提供專業化的市場信息,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同行業的合作、交流。
四、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動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汽車電子市場秩序。
五、對國際汽車電子產品市場及其運行規則進行調查研究,為深圳汽車電子產品更多地進入國際和國內市場創造條件。
六、組織各種國內外國際性展覽會、展銷會、研討會、產品推廣會,為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為會員爭取生產經營的優惠政策。
八、開展管理顧問服務,應企業要求,組織專家對企業發展戰略、經營決策、市場行銷、內部管理等進行診斷諮詢。
九、為會員單位培訓生產經營管理和技術人才,不斷提高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和研發水平。
十、組織本會會員認為需要和可能開展的其他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我市從事汽車電子及相關零部件生產、銷售及研發的企業。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自願繳納會費;
(四)從事汽車電子產品生產、經營、研發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企業及與汽車電子行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協會組織、學術團體、金融機構、科學院校及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理事以上單位會員發特製會員牌。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技術服務的優惠;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聽取和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六)有權獲得本會的各種信息資料,並享受本會的信息、法律諮詢服務;
(七)會員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得到本會的保護。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制訂的各項規定和制度;
(八)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嚴格遵守本會會員之間聯合對外簽訂的協定,不得做損害協會和會員的聲譽和利益的事;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陸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叄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貳萬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伍仟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叄仟伍佰元;
(六)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貳仟元;
(七)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貳仟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如會員單位遇到不可抗拒因素,可申請延期交會費,批准後可保留會籍。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報會員大會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三)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議常務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審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四)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秘書長的聘任,並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除名;
(八)審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不多於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三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由理事會聘任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審定任職條件,執行選聘;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未能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0年9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楊凡
日期:20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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