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和市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決定;研究擬訂本區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制度和規定並監督執行;統一管理全區黨政群機關(含黨委、政府各部門,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其他行政機構,下同)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
(二)負責擬訂本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審核區直機關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區直機關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管理區直機關各部門的職責配置、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分配本區行政編制總額。
(四)協調區直機關各部門與上級之間、區直機關各部門之間、區直各部門與街道之間的職責分工和事權劃分。
(五)負責本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調研工作,參與本區有關領域體制改革等重大問題的調研,組織開展機構編制政策調研和理論研究工作。
(六)負責擬訂本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管理本區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負責依法審核本區承擔行政職責事業單位的設立、調整;指導、協調本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七)監督檢查本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區直機關“三定”規定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方案以及機構編制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建立機構編制工作考核評估制度,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
(八)負責本區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
(九)負責本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本區政務和公益中文域名註冊工作。
(十)負責本區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年報統計、資料分析、匯總上報工作;負責本區機構編制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和上級機構編制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編辦設2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掛監督檢查科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修志、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財務、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制定機關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黨務、紀檢、普法、勞動工資、福利、醫療、計生、離退休人員服務和工、青、婦以及其他行政事務工作;綜合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研究擬訂本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負責綜合性調研,組織開展機構編制管理政策理論研究工作;負責起草本區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負責綜合性文稿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本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方案、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區直機關“三定”規定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方案以及機構編制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舉報;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承擔“12310”舉報電話的宣傳及受理工作。
(二)業務科
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黨政群機關機構改革、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負責區直機關各部門的職責配置、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等審核和機構編制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區直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調整等審核工作;負責區直事業單位和區直部門(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的主要任務、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經費形式等審核;負責本區機構編制統計工作,管理本區行政編制總額;協調區直機關各部門與上級之間、區直機關各部門之間、區直各部門與街道之間的職責分工和事權劃分;負責本區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研究擬訂本區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管理相互結合的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區機構編制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參與綜合性調研、重大行政管理體制或機構改革調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