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小波[廣西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

廖小波[廣西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

廖小波,男,漢族,1958年11月生,198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12月參加工作,碩士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學位,高級工程師,西南交通大學客座教授,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客座研究員。 曾任廣西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2015年3月27日,因受賄罪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1月25日,廖小波因檢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在國家交通部、自治區交通廳、自治區鐵路建設辦公室等單位工作,後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雙開處分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廖小波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廖小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廖小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自治區監察廳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廖小波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移送起訴

2014年7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廖小波涉嫌受賄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開庭審理

2014年12月24日,廣西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廣西交通廳副廳長廖小波涉嫌受賄一案,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廖小波自2006年至2013年間,利用其擔任廣西交通廳副廳長、發改委副主任的職務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在項目審批、項目談判過程中,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3221.5萬元人民幣、40.55萬元港幣和34萬美元。

公訴機關認為廖小波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案將擇日宣判。

法院判決

2015年3月27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廖小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犯罪事實

廖小波於2003年至2013年期間,利用先後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廳副廳長、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楊旭483萬元、港幣20.55萬元、美元31萬元,黃吉港50萬元,黃少傑530萬元,邵俊濤415萬元,吳生炳10萬元,黃振達和俞源237萬元、港幣20萬元、美元1萬元,孫忠弟150萬元、美元2萬元、價值45萬元的西安中交通力建設有限公司乾股,趙飈價值100萬元的廣西龍奕投資有限公司乾股,劉強勛50萬元,韋正安50萬元,何游標46萬元,彭毅30萬元,郭木春10.5萬元,上官甦10萬元,趙錦國10萬元,何均志5萬元,合計3221.5萬元、港幣40.55萬元和美元34萬元。

依法改判

11月25日,南寧中院對廖小波受賄一案作出二審宣判,廖小波因檢舉廣西交通廳原廳長黃華寬、欽州市原副市長張鴻受賄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審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南市刑二初字第23號刑事判決,即:(一)被告人廖小波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廖小波退出的受賄所得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二、抗訴人廖小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70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8年9月16日止)。

三、抗訴人廖小波退出的受賄犯罪所得3221.5萬元、港幣40.55萬元和美元34萬元(含支付價為港幣20.55萬元的“寶珀”牌手錶一塊)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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