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廈門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立於1993年,經福建省財政廳和廈門市財政局同意設立,經廈門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享有獨立社團法人的權利,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財政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福建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廈門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理事會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負責行業發展中專業管理及專業技術問題的專業工作機構。各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秘書處相關部門或受委託的有關部門。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協會章程
廈門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
2009年12月08日
(1993年廈門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2008年12月22日廈門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條 廈門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xiamen Institu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為XMICP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和《廈門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經福建省財政廳批准成立,為規範運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廈門市註冊會計師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誠信建設為主線,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實施註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財政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依法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位於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湖濱北路118號振興大廈18樓。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
(二)開展註冊會計師行業宣傳,制定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接受委託,組織本市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四)制定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對違反行業自律管理規範的行為予以懲戒;
(五)組織對會員開展誠信教育,進行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在行業內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
(六)根據《廈門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接受廈門市財政局委託,構建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信用檔案,受理會計師事務所在廈門市執業資格備案申請;
(七)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八)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持會員依法執業,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法在廈門市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為本會單位會員。
凡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或依照原考核規定符合入會條件,經申請批准後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其中,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的,為執業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享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六)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八)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單位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十條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維護註冊會計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項;
(六)審議和決定理事會提請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其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廈門市財政局審查並經廈門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聘請名譽會長、特邀常務理事和特邀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審議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職能部門的設定;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委員和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審議和批准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若干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本會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業發展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廈門市財政局審查並經廈門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廈門市財政局審查並經廈門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提出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部門設定方案;
(三)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協調秘書處各部門以及各專門(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委員和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繳及標準在會費管理辦法中另行規定。會費管理辦法由本會秘書處擬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廈門市民政局和廈門市財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廈門市財政局審查同意,並報廈門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廈門市財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廈門市財政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廈門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廈門市財政局和廈門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廈門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