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總會計師協會

廈門市總會計師協會是2005年9月23日成立的,是一個高層次會計人員的協會組織,主管單位為廈門市財政局,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住所:廈門市湖濱南路10號5樓,郵政編碼:361004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性質:是由全市大中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總會計師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思想路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奮鬥目標,在工作中努力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推動企業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團結組織全市各大中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總會計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推動企業科學管理,科技創新,為企業改革和經營決策、實施科技興國持續發展的戰略服務,使本會真正成為溝通政府和企、事業間聯繫的橋樑,成為各行各業總會計師之家。

業務範圍:

(一)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國家頒布的《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對總會計師進行誠信教育,開展誠信建設活動,進行誠信評價,在行業內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

(三)組織培訓總會計師及高級財會人員,努力提高專業技能;組織完成有關部門規定的崗位培訓和後續教育;組織各種專題講座、研討會、輔導班、遠程教育;

(四)組織總會計師行業與政府及有關部門、團體進行溝通、協調;參與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相關部門決策的調查、研究。

(五)充分發揮協會服務、協調功能,總結、推廣總會計師工作經驗,充分調動總會計師積極性,組織相關人才交流,建設總會計師及其預備隊伍人才庫,為經濟建設和體制改革服務;

(六)反映總會計師的有關要求、意見、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有關總會計師專業的科研活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探討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現代企業制度,以及總會計師在經營決策中的作用;

(八) 開展有關現代企業制度科學管理與專業諮詢服務;

(九)舉辦與專業相關的刊物、網站;建立相關的信息庫,專題研究報告;

(十)組織總會計師行業開展對外交流。

協會章程

廈門市總會計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廈門市總會計師協會

英文名稱:Xia Men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英文縮寫:XACFO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全市大中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總會計師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所指總會計師涵蓋財務主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以及應設未設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的財務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思想路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奮鬥目標,在工作中努力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推動企業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團結組織全市各大中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總會計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推動企業科學管理,科技創新,為企業改革和經營決策、實施科技興國持續發展的戰略服務,使本會真正成為溝通政府和企、事業間聯繫的橋樑,成為各行各業總會計師之家。

第五條 本會主管單位為廈門市財政局,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廈門市湖濱南路10號5樓,郵政編碼:36100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國家頒布的《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對總會計師進行誠信教育,開展誠信建設活動,進行誠信評價,在行業內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

(三)組織培訓總會計師及高級財會人員,努力提高專業技能;組織完成有關部門規定的崗位培訓和後續教育;組織各種專題講座、研討會、輔導班、遠程教育;

(四)組織總會計師行業與政府及有關部門、團體進行溝通、協調;參與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相關部門決策的調查、研究。

(五)充分發揮協會服務、協調功能,總結、推廣總會計師工作經驗,充分調動總會計師積極性,組織相關人才交流,建設總會計師及其預備隊伍人才庫,為經濟建設和體制改革服務;

(六)反映總會計師的有關要求、意見、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有關總會計師專業的科研活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探討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現代企業制度,以及總會計師在經營決策中的作用;

(八) 開展有關現代企業制度科學管理與專業諮詢服務;

(九)舉辦與專業相關的刊物、網站;建立相關的信息庫,專題研究報告;

(十)組織總會計師行業開展對外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兩種。

(一)個人會員是指各有關單位的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財務部門負責人、在國內、外高等院校相關專業畢業以上學歷和取得相應職稱、資質、學位的個人,以個人名義參加本會的會員。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廈門市總會計師協會個人會員:

1、企、事業單位和院校、團體、中介機構、機關等單位中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財務部門負責人;

2、取得高級會計師或相關專業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人士;

3、取得財務、會計、審計、稅務、經濟、金融、管理、法律等專業碩士、博士學位,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者;

4、會計、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等專業著名專家、教授、學者以及在發展總會計師事業中有特殊貢獻的知名人士,經本會聘請作為個人會員。

(二)單位會員是指以上第(一)項個人會員所在的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屬、省屬)。該單位的主管財務工作的總裁(總經理)、副總裁(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財務部門負責人,以及財務、會計、審計類的社會中介組織中的主要負責人、可代表該單位參加廈門市總會計師協會作為單位會員的代表。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章程,熱心協會工作;

(三)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單位或個人;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

(五)誠實守信,品德高尚。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申請入會提交個人會員申請登記表,單位會員提交單位會員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協會秘書處審查討論通過;

(三)經批准為本會會員後,由廈門市總會計師協會秘書處統一頒發會員證。會員證在我市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兩種。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享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事宜;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由各行業、各單位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協商或秘書處提名推薦產生。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市財政局、民政局審查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活動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或授權會員的吸收,決定會員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開展對外交往重大事項;

(八) 組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協會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無法集中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可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專業素質高;

(三) 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開拓能力、創新能力;

(四)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70周歲;

(五)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人員;

(六)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 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市財政局審查、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並報市財政局審查、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 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二)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檢查、監督、領導秘書處工作;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及本會顧問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以及會長確定的工作計畫;

(三)經授權代表會長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四)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經會長批准後實施;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六)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審批協會及秘書處日常財務開支;

(八)處理會長交辦事項和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有關單位的資助、贊助、捐贈;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標準、辦法由秘書處提出,理事會研究,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設定專業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對經費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契約協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市財政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財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在終止前,必須在市財政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財政局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終止清算後的資產上交市財政局。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廈門市總會計師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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