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縣國土資源局

府谷縣國土資源局

府谷縣國土資源局是府谷縣政府的內設機構,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以及地質環境管理工作的縣政府的職能部門,為正科級建制。性質為行政機關。

基本信息

部門簡介

府谷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以及地質環境管理工作的縣政府的職能部門,正科級建制,全系統共253人。副科以上幹部有33人;黨員有59人;本科及本科以上73人。
主要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負責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全縣的土地變更調查、登記、統計、地籍調查和動態監測工作;管理土地徵用和土地劃撥、出讓、轉讓及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審查、審批和報批工作;負責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地質環境管理等工作;查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處理違法占地和非法採礦等案件。

主要職責

府谷縣國土資源局府谷縣國土資源局
府谷縣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政策;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執法情況;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的依法行政。
二、組織編制、修訂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編制和上報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制定並實施年度計畫。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對土地、礦業權市場的交易和流轉進行監督管理;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後備土地資源登記造冊和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監督管理。
五、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組織土地劃界、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和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
六、負責向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呈報全縣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全縣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占用的審查、審核和審批;參與建設項目用地初步設計審查;負責農用地內部結構調整的審核、審批;負責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交易、政府收購和授權經營的審批和監管;定期公布地價,負責土地評等定級,指導並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的制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八、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及後備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山占用礦產儲量的登記、審批;對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進行監督檢查;審核礦山閉坑地質報告;規範、管理礦業權市場;負責全縣地質礦產資料的管理與匯交。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採礦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負責採礦權出讓、轉讓的監督管理;負責採礦許可證的年度檢查;負責調處採礦權屬糾紛。
十、負責全縣地質礦產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探礦權登記發證的審核;負責受理探礦權出讓、轉讓的審核;負責審批乙類礦產地質勘查報告;負責調處地質礦產勘查爭議糾紛。
十一、負責全縣徵收與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十二、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實施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負責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察和評價。參與全縣建設項目、城市建設規劃、區域開發規劃的審查論證。
十三、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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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監督指導局機關及下屬部門工作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局機關各科室、各部門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府提案的辦理;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及重要檔案的起草、政務信息、機要、保密、保衛、後勤服務和接待工作;負責研究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對外合作、交流、人事教育和國土資源政策法規諮詢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規劃利用科
編制實施全縣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察、開發、整合、整理、復墾及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編制管理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參與省市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等相關規劃計畫工作方案;承擔基本建設、重大項目投資管理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項目用地的規劃、計畫審查;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劃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承辦上級或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地籍地政科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地籍管理辦法和有關土地調查、地籍調查。統計的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本轄區內地籍地政的統一管理,對各基層所地籍工作的檢查指導;負責轄區內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和統計工作;負責地籍信息系統資料庫的建立和維護管理工作;承擔本轄區內的土地確權、勘界、登記發證工作;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出租、抵押登記和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工作;負責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耕地保護科
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保證全縣耕地面積總量動態平衡;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管理占用耕地補償執行情況;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耕地開發、農地保護、土地整理、未利用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用途管制等有關規定。
財務管理科
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負責對經費收支情況進行分析和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負責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拓寬經費渠道,保障正常支出;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收費工作;檢查監督有關財務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財務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按規定審核有關會計憑證、批件和報表,實施財務監督;會同有關科室完成大宗物資採購與大型維修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負責與財務、審計、銀行、保險等有關業務單位的工作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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