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召回制

幹部召回制

幹部召回制,借用了商品召回的說法,實際上就是幹部能上能下的一種通俗表述。對此,中央是有明確規定的,中央辦公廳去年專門下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並要求各地出台實施細則。幹部召回制度,就是這一規定實施辦法的“地方版”。幹部召回制確實是一項創新。從這些地方的實踐看,這項制度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幹部“能上不能下”的問題,對那些慵懶散漫幹部,產生了一定震懾效果和輿論壓力,也被認為體現了有獎有罰、對人民負責的精神。

概述

幹部召回制幹部召回制
近年來,幹部召回制度作為整治為官不為的一項嘗試性舉措,不可否認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幹部被“召回”,對於幹部來說,面子丟失了,是有促進作用。

在其位,當謀其政;在其崗,當謀其職。作為幹部,就應該勇於擔當責任,盡心盡力做好本職工作,對黨負責,對事業負責,對人民負責。如果工作守攤子、混日子、不擔當、績效差;如果解決民眾實際困難推諉拖拉、態度生硬,不盡責;如果管理不嚴、紀律鬆弛、作風渙散,當“老好人”……就得一律問責。而今,召回不勝任幹部,就是對這類幹部進行問責,是在向“庸、懶、散、慢、浮、拖”等問題幹部開刀,能夠在黨員幹部中起到震懾作用,警告那些問題幹部要痛改前非,對黨負責,對事業負責,對人民負責。

召回不勝任幹部,不僅是向庸政宣戰,向惰政問責,對“為官不為”說不;而且是用人制度的創新,把以往對幹部的被動監督變成主動預防,這有利於激活幹部隊伍,真正讓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從而在幹部隊伍中形成一種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良好作風。

現象

幹部能上能下,應是組織人事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只能上不能下,不僅會滋生貪腐懶政,也不利於幹部隊伍的新陳代謝,不符合選人用人的規律。而以往,幹部一旦上去就很難下來,除非因為違法違紀被處理或者因失職瀆職被問責。對於那些不構成違法違紀,卻不思進取、不能勝任的慵懶散漫幹部,不敢擔當、無所作為的“太平官”,還缺乏有效管理辦法。幹部召回制,填補了這一塊制度空白,讓幹部能上能下有了具體抓手和操作辦法。

從這個意義上說,幹部召回制確實是一項創新。從這些地方的實踐看,這項制度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幹部“能上不能下”的問題,對那些慵懶散漫幹部,產生了一定震懾效果和輿論壓力,也被認為體現了有獎有罰、對人民負責的精神。

問題

在先行先試的地方,幹部召回也存在一定問題,比如召回條件和標準不明確、過度依賴民主測評“唯分數論”,甚至層層下指標定任務,變成了極端化的末位淘汰,這就達不到制度所要求的相對穩定性和正向激勵效應,會引起一些人的不滿,甚至可能變成打擊異己的手段。

如何落實

幹部召回制幹部召回制
召回不勝任幹部,只是治理“為官不為”幹部的第一步。要想讓這種制度能夠切實發揮實效,就必須讓這種制度成為新常態,確保被執行時的科學性、嚴謹性,不至於淪為走過場。當然,還要謹防召回制度成為犯錯官員的“避風港”。召回目的是防止幹部犯錯,治病救人,而不是對有實質過錯的官員提供庇護。落實不勝任現職幹部召回管理制度,尤需對幹部德行操守認真考察,對幹部履職現狀進行準確評價,既要防止官員小疾釀大病;又要堵住貪腐者逍遙法外的漏洞。期待這種召回制度能夠發揮對庸懶官員的教育作用和對有貪腐心態者的警示效應。

案例

2016年02月底,雲南省硯山縣發布“不勝任現職幹部召回管理人員公告”,對全縣36名不勝任現職幹部“回爐再造”。這也是該地試點幹部“召回制”後,首次對幹部實施“召回”。

自2014年貴州省黔西南州率先試點幹部召回制度後,全國各地紛紛試點實施。部分地區不僅對“不合格”的幹部召回培訓考核,還增加了降薪處理等方式。只有培訓考核過關後,才能回到工作崗位。而如果“回爐”考核不合格,將面臨轉崗、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