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文職人員制度,加強文職人員管理,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文職人員管理,應當貫徹黨管人才、以人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條 各級黨委對文職人員管理工作實施統一領導,指導和督促所屬機關、部門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第四條 各級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文職人員管理職責:
(一)司令機關主要負責文職人員的編制、訓練、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機關主要負責文職人員的聘用、培養、考核、思想政治教育、黨(團)組織、獎懲、子女入托入學、撫恤、檔案和有關計畫生育工作;
(三)後勤(聯勤)機關主要負責文職人員的工資、服裝、住房、衛生醫療、社會保險、生活福利和有關計畫生育工作;
(四)裝備機關主要負責文職人員履行職責以及訓練等所需的有關裝備、器材保障工作。
未編設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或者裝備機關的,由履行相應職能的機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負責文職人員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崗位等級
第五條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參照國家事業單位崗位設定辦法,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專業技術崗位: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由高到低設一級至十三級,其中,一級至四級為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五級至七級為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八級至十級為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十一級至十三級為初級專業技術崗位;
(二)非專業技術崗位:由高到低設一級職員至十級職員崗位。
第六條 文職人員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執行所在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結構比例。文職人員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中不同等級崗位的結構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中,一級崗位不設結構比例,二級、三級、四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為1∶3∶6;
(二)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中,五級、六級、七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為2∶4∶4;
(三)中級專業技術崗位中,八級、九級、十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為3∶4∶3;
(四)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中,十一級、十二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為5∶5,十三級崗位不設結構比例。
文職人員非專業技術崗位中不同等級崗位的結構比例,按照本單位文職人員編制標準執行。
第七條 首次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等級:
(一)聘用到正高級崗位的,確定為四級;
二)聘用到副高級崗位的,確定為七級;
(三)聘用到中級崗位的,確定為十級;
(四)聘用到初級崗位的,根據學歷確定為十三級至十一級,其中,大學本科和大學專科學歷的,確定為十三級;碩士研究生學歷的,確定為十二級;博士研究生學歷的,確定為十一級。
對首次聘用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國內知名專家,經報總政治部幹部部審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兩個崗位等級。
第八條 首次聘用到非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根據本單位文職人員編制標準和本人的學歷、資歷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非專業技術崗位等級:
一)大學本科畢業生確定為十級職員;
二)碩士畢業生確定為九級職員;
三)博士畢業生確定為八級職員;
四)社會流動人才比照相同學歷、資歷人員的崗位等級情況確定崗位等級。
第九條 聘用到領導崗位的文職人員,通常按照該領導崗位職務等級對應的非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確定崗位等級;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可以根據其兼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對應的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確定崗位等級。
第十條 確定文職人員崗位等級,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至十一級由團級單位審批,十級至八級由旅、師級單位審批,七級、六級由軍級、副軍區級單位審批,五級、四級由軍區級單位審批,三級以上由總政治部審批;
(二)非專業技術崗位:十級職員、九級職員由團級單位審批,八級職員、七級職員由旅、師級單位審批,六級職員、五級職員由軍級、副軍區級單位審批,四級職員、三級職員由軍區級單位審批,二級職員、一級職員由總政治部審批。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後,由審批單位政治機關以通知形式下達。
第十一條 文職人員工作滿本級崗位最低工作年限、在本級崗位工作期間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的,可以在本單位文職人員編制標準內晉升一級崗位等級,其中,專業技術文職人員只能分別在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等級幅度內晉升崗位等級。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許可權審批,由審批單位政治機關以通知形式下達。
第十二條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在本級崗位的最低工作年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崗位,大學本科學歷的為一年,大學專科學歷的為兩年;十二級崗位為三年;十級、九級、七級、六級、四級、三級崗位,分別為四年;
(二)非專業技術崗位:十級職員崗位為一年;九級職員、八級職員、七級職員崗位,分別為三年;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四級職員、三級職員、二級職員崗位,分別為四年。
第三章 招聘續聘解聘
第十三條 聘用文職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編制標準,遵循專業對口、公開公平、擇優聘用的要求。
第十四條 文職人員應當具備《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其中,聘用到教學、科研、工程、醫療專業技術崗位的,應當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以及相應學位;聘用到護理、藝術、體育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特別需要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應當具有聘用崗位要求的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但是,碩士研究生以下學歷的畢業生聘用到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學歷的畢業生聘用到初級、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可以不要求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
聘用到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的文職人員,必須是中國科學院院士或者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十五條 文職人員招聘工作,由編制有文職人員的團級以上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
教學、科研、工程、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內設學院(校區)、部、系、所等下屬單位,以及各級機關的所屬部門,不得組織實施文職人員招聘工作。
第十六條 聘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文職人員崗位空缺情況,於每年9月底前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文職人員招聘需求,通過全軍文職人員管理信息系統逐級上報至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
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應當對各聘用單位上報的文職人員招聘需求進行匯總審核,擬制本單位下一年度文職人員招聘方案,經本單位政治機關審定後,報總政治部幹部部。
總政治部幹部部應當對軍區級單位上報的文職人員招聘方案進行匯總審核,擬制下一年度全軍文職人員招聘計畫,報總政治部批准後下達。
第十七條 總政治部幹部部應當於全軍文職人員年度招聘計畫下達後,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人才網(以下簡稱軍隊人才網),向社會公布除涉密崗位外的文職人員招聘信息。
第十八條 應聘人員應當根據總政治部幹部部公布的文職人員招聘信息,通過軍隊人才網報名應聘;報名時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報本人基本情況、應聘崗位、學歷學位、專業資格、工作經歷等信息。
總政治部幹部部通過軍隊人才網對應聘人員填報的信息進行初審,確認是否符合招聘條件,並通過軍隊人才網通知應聘人員。
第十九條 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參加軍隊統一組織的文職人員招聘考試。
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於每年12月進行,考試內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主要考核應聘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專業基礎。
第二十條 總政治部幹部部應當按照聘用單位計畫招聘人數與應聘人數1∶3的比例,根據應聘人員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參加各聘用單位體格檢查的應聘人員;計畫招聘人數與應聘人數比例低於1∶3的,可以確定全部應聘人員參加體格檢查。
總政治部幹部部應當通過軍隊人才網為應聘人員提供本人考試成績以及是否被確定參加體格檢查的查詢服務。
聘用單位應當將參加體格檢查的有關事項通知被確定參加體格檢查的應聘人員。
第二十一條 應聘人員體格檢查由聘用單位組織,在軍區級單位指定的軍隊醫療機構進行;體格檢查標準和程式按照軍隊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體格檢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應聘人員體格檢查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應聘人員體格檢查合格的,由聘用單位組織進行面試。聘用單位應當成立由五名以上相關學科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的面試考評組,採用答辯、實際操作等方式,對應聘人員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進行考核,以無記名打分方式確定應聘人員的面試成績,並將面試成績逐級上報至總政治部幹部部。
總政治部幹部部應當通過軍隊人才網為參加面試的應聘人員提供本人面試成績查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計畫招聘人數120%的比例,根據應聘人員考試和面試總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預選聘用對象,並將預選聘用對象名單逐級上報至總政治部幹部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聘用單位應當組織對預選聘用對象進行政治考核和綜合考察。
預選聘用對象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其政治考核參照軍隊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政治考核的條件和程式進行;其他預選聘用對象的政治考核,參照徵兵政治考核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對預選聘用對象的綜合考察,採取調閱檔案、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主要考察預選聘用對象的現實表現、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聘用單位應當根據預選聘用對象政治考核和綜合考察情況,綜合衡量後按照計畫招聘人數等額確定擬聘對象,並將擬聘對象名單逐級上報至總政治部幹部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聘用單位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公示擬聘對象的姓名、性別、准考證號和擬聘崗位,同時公布監督受理電話和電子信箱,公示時間為七個工作日。
對公示期間反映的擬聘對象的問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查證,作出結論。
第二十六條 擬聘對象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提出聘用意見,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規定的聘用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聘用審批手續;反映有影響聘用的問題並查證屬實的,不予聘用;反映有影響聘用的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待查證並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七條 聘用單位應當於當年7月底前與批准聘用的擬聘對象簽訂文職人員聘用契約,契約期限起始日期統一確定為當年8月1日;契約文本一式三份,分別由文職人員、聘用單位政治機關和批准單位政治機關保存。
第二十八條 聘用單位應當與首次聘用的文職人員在聘用契約中約定試用期,聘用契約期限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聘用契約期限為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首次聘用的文職人員試用期間,總政治部幹部部應當對其身份、學歷學位、專業資格等情況進行複審,並將複審結果通知聘用單位。對未通過複審的文職人員,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契約。
文職人員試用期滿後,聘用單位應當對其試用情況進行評定。對經評定不符合聘用崗位要求的文職人員,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契約。
對通過複審且試用期滿經評定符合聘用崗位要求的文職人員,由總政治部幹部部統一辦理文職人員聘用批准書。批准書由聘用單位存入文職人員聘用工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涉密崗位文職人員應當從專業相同或者相近的已聘文職人員中擇優選聘。具體辦法由總政治部規定。
第三十條 因工作特別需要招聘下列人員為文職人員的,可以適當放寬學歷和專業技術資格要求:
(一)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獲得發明專利或者國家級科技獎勵的;
(二)具有專業特長,能夠發揮專業骨幹作用的;
(三)祖傳師授的特殊專業人才。
招聘前款規定人員,由應聘人員提出書面申請,經聘用單位組織進行初審面試、體格檢查、政治考核、綜合考察和公示後,逐級上報至總政治部幹部部審核;通過審核的,由聘用單位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十一條 文職人員契約期滿本人自願續聘,符合聘用條件,且契約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或者有一次為基本稱職其餘均為稱職以上並有一次以上為優秀的,可以續聘。
文職人員續聘,應當由本人於契約期滿六十日前向聘用單位提出書面續聘申請,聘用單位提出續聘意見,按照文職人員聘用審批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批。通過審批的,聘用單位應當於契約期滿三十日前與文職人員續訂聘用契約。
續聘的文職人員契約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且有一次以上為優秀,或者屬於兩次以上續聘,本人要求續訂本級崗位最長契約期限的聘用契約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訂本級崗位最長契約期限的聘用契約。
續聘的文職人員被同一單位連續聘用在初級、中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五級職員以下非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十年,且聘用期間表現優秀、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本人要求續訂期限至本級崗位最高工作年齡的聘用契約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訂期限至本級崗位最高工作年齡的聘用契約。
第三十二條 聘用單位文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競聘本單位空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
(一)取得競聘崗位要求的專業技術資格;
(二)競聘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三年;競聘副高級、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五年;
(三)在本單位工作期間,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且有兩次以上為優秀。
文職人員競聘本單位空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由文職人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聘用單位提出聘用意見,逐級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核准後,按照文職人員聘用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審批。通過審批的,聘用單位應當與文職人員簽訂新的聘用契約。
第三十三條 文職人員聘用關係的終止和解除,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初級、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五級職員以下非專業技術崗位文職人員聘用關係的終止和解除,應當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備案;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四級職員以上非專業技術崗位文職人員聘用關係的終止和解除,應當報總政治部幹部部備案。
文職人員聘用關係終止或者解除後,聘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其出具聘用關係終止或者解除的證明,辦理人事、檔案、黨(團)組織、社會保險等關係的轉移手續。
第三十四條 文職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聘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四章 培訓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聘用單位應當將文職人員培訓納入本單位人員培訓規劃計畫,統一組織實施。文職人員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和軍事訓練。
崗前培訓主要進行我軍性質宗旨、優良傳統、根本職能教育和文職人員職責教育,軍隊相關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學習,以及上崗前的基本業務培訓,著重提高文職人員適應軍隊工作的基本素質和崗位任職能力。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崗前培訓通常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必要時也可以由軍區級單位統一組織實施。
在職培訓主要進行業務知識學習和崗位技能培訓,著重提高文職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首次在職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在職培訓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
專業培訓主要進行專業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的集中培訓,著重提高文職人員的學術水平和專業素養。專業培訓通常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必要時也可以由總參謀部軍訓部和總政治部幹部部統一組織實施。
軍事訓練主要進行與履行文職人員崗位職責相關的軍事勤務、軍事技能訓練,著重提高文職人員執行作戰和處置突發事件任務的能力。軍事訓練通常由聘用單位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軍隊院校或者訓練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文職人員在不影響履行崗位職責的前提下,可以在職攻讀與聘用崗位專業一致或者相近專業的學位。文職人員在職攻讀學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聘用單位政治機關審批並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備案。文職人員在職攻讀學位的,聘用單位在提供學習條件和報銷學習費用方面應當與本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同等對待。
文職人員自願脫產攻讀學位,應當向聘用單位說明情況,並提出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契約的書面申請;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契約。脫產攻讀學位的原文職人員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後,申請應聘原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崗位的,原聘用單位應當優先聘用。
第三十七條 文職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納入軍隊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計畫統一組織實施。
文職人員評定專業技術資格,應當參加軍隊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和評審的,發給軍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評審條件和程式按照軍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系列有關規定執行。
文職人員評定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數量,均不得超過聘用單位文職人員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編制數的130%。
聘用單位對文職人員聘用前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經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認可。
文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任命,按照文職人員聘用審批許可權審批,由審批單位政治機關以通知形式下達。文職人員聘用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聘用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合併計算。文職人員聘用關係終止或者解除後,其專業技術職務自行免除。
第三十八條 文職人員擔任領導職務的,其領導職務任免按照相應職務等級現役軍官(文職幹部)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式辦理,任免決定由批准單位政治機關以通知形式下達;聘用關係終止或者解除後,其領導職務自行免除。
第五章 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條 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文職人員的教育和日常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職人員履行職責、服從管理、遵守紀律、保守秘密,保持良好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
第四十條 聘用單位應當將文職人員思想政治教育納入本單位思想政治教育計畫,統一組織實施,並結合文職人員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經常性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條 文職人員聘用前是黨(團)員的,聘用關係確立後,聘用單位黨(團)組織應當督促文職人員及時轉接組織關係,將文職人員編入本單位黨(團)組織。
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做好文職人員黨(團)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文職人員黨(團)員較多的基層黨(團)支部,應當有文職人員黨(團)員參加支部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文職人員與軍隊其他人員應當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建立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係,同心協力完成各項任務。文職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行為,軍隊其他人員應當支持配合。
第四十三條 文職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時,應當著軍隊統一式樣的文職人員服裝,佩帶文職人員胸標。文職人員服裝和胸標的式樣及其供應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文職人員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時,應當著作訓服,佩帶單位臂章。文職人員著作訓服時,應當遵守有關著裝和軍容風紀的規定。
文職人員非因公離開營區時,應當著便裝。
第四十四條 對文職人員通常以崗位職務,或者姓加崗位職務,或者崗位職務加同志稱呼;不知道文職人員的姓名和職務時,可以稱同志。
文職人員與軍人之間、文職人員之間,當文職人員著便裝或者文職人員服裝時,相互不敬禮;當文職人員著作訓服時,可以參照軍人禮節的有關規定相互敬禮。
文職人員進見首長時,在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喊“報告”或者敲門,得到允許後方可進入。
文職人員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應當自行起立。
第四十五條 文職人員與軍外人員交往,應當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經商或者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
(二)不得參加各類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民間團體;
(三)不得擅自在軍外媒體發表言論和文章;
(四)不得擅自與國(境)外人員交往;
(五)不得參與不健康的消費娛樂活動;
(六)不得參與其他有損軍隊形象和聲譽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文職人員使用國際網際網路和行動電話,應當嚴格遵守軍隊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文職人員應當遵守所在單位的作息制度,不得遲到、早退,辦公時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文職人員應當遵守所在單位的請假銷假規定。
除規定的休假或者探親時間外,文職人員每年因事請假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十日。
文職人員請假,通常由其直接領導批准,其中,休假、探親以及請假一日以上或者離開單位駐地的,應當報所在單位政治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 首次聘用的文職人員通過複審且試用期滿經評定符合聘用崗位要求的,由聘用單位政治機關為其辦理文職人員證。
文職人員執行任務、辦理公務等需要證明其文職人員身份的,憑文職人員證證明。
文職人員聘用關係終止或者解除後,聘用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將其文職人員證收回、註銷。
第五十條 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文職人員的保密管理,將文職人員納入本單位保密管理範圍,教育和督促文職人員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防止發生失泄密問題。
文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軍隊的保密紀律和保密規定,嚴格執行聘用單位關於保密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文職人員發生失泄密問題的,依法依紀追究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涉密崗位文職人員上崗前,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定,明確保密責任和義務。涉密崗位文職人員聘用關係終止或者解除後,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實行脫密期管理。
第五十一條 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文職人員的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職人員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防止發生各類事故、案件。
文職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或者執行任務時發生的事故,由文職人員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事故調查處理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其他情況下發生的事故,由文職人員所在單位協助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文職人員涉嫌犯罪的,按照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軍隊單位可以派遣文職人員出國(境)執行任務。文職人員因公出國(境)的管理,按照軍隊派遣人員出國(境)的有關規定執行。
涉密崗位文職人員不得因私出國(境),其他文職人員確需因私出國(境)的,應當在規定的休假、探親時間內安排。文職人員因私出國(境),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聘用單位審核後報軍級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出境入境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文職人員因私出國(境),不得暴露本人的軍隊人員身份。
文職人員因公或者因私出國(境)前,聘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保密和外事紀律教育。文職人員應當按照批准的期限回國,並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 聘用單位應當為每名文職人員建立聘用工作檔案。文職人員聘用工作檔案主要包括聘用前本人檔案材料副本,以及招聘、續聘、考核、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職務任免、崗位等級晉升、培訓、待遇、獎懲、解聘、退休等材料。
文職人員聘用工作檔案的材料原件需要存入文職人員本人檔案的,經保密審查後,由聘用單位及時轉交文職人員本人檔案的管理機構,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章 考 核
第五十四條 聘用單位應當以文職人員現實表現和工作實績為重點,對文職人員進行全面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個人品德和遵紀守法情況;
(二)履行崗位職責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三)工作責任心和工作作風;
(四)完成本職工作情況;
(五)廉潔自律情況;
(六)身體、心理素質情況。
第五十五條 對文職人員的平時考核,以月或者季度為考核周期,採取工作登記統計、專項檢查、考勤、民眾評議等方式進行,重點考核文職人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遵守制度規定等情況。
對文職人員的年度考核,於每年年底進行,考核的標準、程式、結果反饋覆核和審定、紀律監督,參照專業技術軍官考核評價辦法執行,考核程式可以適當簡化。
文職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人數,不超過聘用單位參加年度考核的文職人員總人數的40%。文職人員年度考核結束後,由聘用單位政治機關將考核結果填入文職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第七章 待 遇
第五十六條 文職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文職人員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軍隊服務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組成,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專業技術崗位和非專業技術崗位文職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標準,分別執行國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統一標準,按月發給。對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以上的文職人員,下一年度增加一級薪級工資。
(二)績效工資,包括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執行聘用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的津貼補貼標準,按月發給。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照文職人員當年12月基本工資額確定標準,根據文職人員年度考核結果,於次年1月一次性發給,其中,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以上的,按照標準發給;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按照標準的80%發給;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不發給。
(三)軍隊服務津貼,標準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15%確定,按月發給。
(四)其他津貼補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和特殊貢獻津貼,其中,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按照文職人員工作所在地區的類別,執行國家相應標準;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發給在軍隊規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工作的文職人員,標準按照現役軍官(文職幹部)有關標準執行;特殊貢獻津貼,發給在本職崗位做出突出貢獻的文職人員,標準不超過享受該津貼的文職人員本人當年年度工資總額,發放範圍和津貼標準由聘用單位於年底提出方案,逐級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審批後,於次年1月一次性發給。
第五十七條 文職人員的住房,由文職人員通過市場購買或者租住的方式解決。
聘用單位可以向住房確有困難的文職人員出租集體宿舍或者個人宿舍。聘用單位向文職人員出租宿舍,應當與文職人員簽訂租房協定;聘用關係終止或者解除後,應當及時收回出租的宿舍。
租住聘用單位宿舍的文職人員,應當按照聘用單位的規定繳納房租和水、電、氣、暖等費用。
第五十八條 文職人員的住房補貼和房租補貼,由聘用單位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同類同崗人員相應標準,按月隨本人工資發給,所需經費從總部核撥的相應項目經費定額中支出。
文職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由文職人員本人和聘用單位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人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繳存。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按照聘用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人員繳存基數構成和文職人員本人工資中對應項目的上一年度月平均水平確定。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文職人員本人繳存的部分,由聘用單位按月從文職人員工資中代扣代繳;由聘用單位繳存的部分,從總部核撥的相應項目經費定額中支出,按月繳存。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手續、支取辦法和貸款管理等,按照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確立聘用關係後,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文職人員工作所在地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參照當地事業單位人員的社會保險辦法,及時為文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十條 文職人員工作用車和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十級職員、九級職員、八級職員、七級職員崗位的,參照軍隊專業技術十級以下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崗位的,參照軍隊專業技術九級、八級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技術七級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正高級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四級職員、三級職員崗位的,參照軍隊專業技術六級、五級、四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技術七級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正高級三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和二級職員、一級職員崗位的,參照軍隊專業技術三級以上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文職人員的休假、探親辦法,參照現役軍官(文職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文職人員休假、探親時間,根據其在聘用單位工作的時間和聘用前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確定。聘用單位執行作戰和重大軍事演習、處置突發事件任務時,文職人員應當停止休假、探親。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部隊緊急戰備需要召回時,正在休假、探親的文職人員應當自動結束休假,立即返回聘用單位。
第六十二條 聘用單位應當每年為文職人員安排一次健康體檢,所需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第六十三條 文職人員在子女入軍隊幼稚園、子女學校以及享受聘用單位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方面,與本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同等對待。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四條 對做出突出成績的文職人員,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獎勵原則、條件和實施辦法,分別給予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獎勵,並可以給予表彰。
第六十五條 對文職人員實施獎勵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十級職員、九級職員崗位的,嘉獎由連、營級單位,三等功由團、旅級單位,二等功由師級單位,一等功由軍級單位,榮譽稱號由軍區級單位、中央軍委批准;
(二)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八級職員、七級職員、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崗位的,嘉獎由營、團級單位,三等功由旅、師級單位,二等功、一等功由軍級單位,榮譽稱號由軍區級單位、中央軍委批准;
(三)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四級職員、三級職員、二級職員、一級職員崗位的,嘉獎由旅、師級單位,三等功、二等功由軍級單位,一等功由軍區級單位,榮譽稱號由軍區級單位、中央軍委批准。
第六十六條 文職人員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可以增加兩級薪級工資,提前一年晉升一級崗位等級;獲得二等功或者三次三等功獎勵的,可以增加一級薪級工資;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契約期滿後可以優先續聘。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軍隊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文職人員,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處分原則、條件和實施辦法,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第六十八條 對文職人員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十級職員、九級職員崗位的,警告、嚴重警告由團、旅級單位,記過、記大過由旅、師級單位批准;
(二)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八級職員、七級職員、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崗位的,警告、嚴重警告由旅、師級單位,記過、記大過由軍級單位批准;
(三)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四級職員、三級職員、二級職員、一級職員崗位的,警告、嚴重警告由軍級單位,記過、記大過由軍區級單位批准。
第六十九條 文職人員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取消當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受到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取消當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並停止一年增長薪級工資,其中,屬於嚴重違反軍隊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解除聘用契約。
文職人員因嚴重違反軍隊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受到記過、記大過處分而解除聘用契約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而解除聘用契約的,軍隊任何單位不得再次將其聘用為文職人員。
第七十條 對在文職人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其他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七十一條 在文職人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一)不按照編制崗位、等級、數量和聘用條件以及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聘用文職人員的;
(二)不按照規定簽訂、變更、續訂、終止或者解除文職人員聘用契約的;
(三)剋扣、截留、挪用文職人員待遇經費和文職人員工作經費的;
(四)在文職人員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
(五)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文職人員人事爭議,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文職人員管理工作,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本規定。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