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責任政府

幸福責任政府

幸福責任政府,科學發展的最終目標是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各地建設“幸福地區”、“幸福城市”、“幸福社區”等規劃的提出,“幸福”也成了政府的施政導向,政府在百姓幸福指數方面要有責任意識、經濟發展和改善公共服務意識、除了滿足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之外,還有自由、平等、參與等政治需求。保障和實現公民的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權益,人們才會有生活的幸福感。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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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責任政府,幸福是人類追求的基本價值,而隨著各地建設“幸福地區”、“幸福城市”、“幸福社區”等規劃的提出,“幸福”也成了政府的施政導向,簡單來說善治就是政府官員和平民百姓對治理狀況都感覺很好。不僅政府的管理要好,政府不在場時,社會的治理狀況也很好,如果政府沒有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客觀條件是一種失職,但試圖超越自己的能力去實現公民的幸福,或者試圖替代公民去實現他們的幸福,則是相當危險的。

幸福內容

1、科學發展的最終目標是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政府開始自覺認識到幸福是人們追求的基本價值,是人類發展的共同目標,超越了時間和空間,認識到發展的最終目標是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既包括經濟成長、居民收入增加,也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生態的平衡協調發展,也是尤其重要的認識到了政府在實現公民的幸福方面承擔著義不容辭的責任。
2、幸福作為一種主觀心理感受,幸福是多樣的、動態的、具體的,一般認為幸福是個人在需求和欲望得到滿足時產生的愉悅感。從根本上說個人是幸福的主體,幸福應當是一種個人的主觀體驗。
3、正如英國著名哲學家羅素指出的那樣,人們的幸福與社會制度和個人心理相關。所以談幸福不能抽象地、脫離環境、超越發展階段空談,而應始終結合幸福主體——個人的實際需要,儘可能具體化、量化,也就是讓幸福來得“更實在”。
4、幸福畢竟是個人的主觀體驗,所以對幸福的評價是非常困難的,國內外已經有眾多的幸福評價指標體系,如國外有法國的“快樂指數”、英國的“國民福祉指標體系”等,國內也出現了如“幸福江陰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等評價體系,目前並沒有公認的幸福評價體系,評價幸福,要始終堅持“人民說了算”,不能“被幸福”,還要充分發揮獨立專業機構、科學評價方法程式這兩大因素的作用。

政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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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之所以對人民的幸福生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是因為人們產生並實現其需求和欲望以達到幸福生活所必需的某些基本條件,只能由政府來提供,政府正是通過創造、提供或取消這些條件直接或間接地決定和影響人們的幸福。
2、許多關於幸福的研究表明,在影響個人幸福的最重要變數中,前三項分別是就業、婚姻教育,政府對個人的婚姻狀況影響可能有限,但與就業和教育卻直接相關,其他影響個人幸福感的因素如安全、環境、醫療、文化生活等,也與政府治理關係密切。
3、公民的幸福指數應當成為評價政府民主治理的一個重要指標,政府應當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機制,履行對人民幸福生活的承諾和責任。
4、在當今世界政府應當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的最重要條件就是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和管理活動,是國家與公民社會的良好合作,是兩者關係的最佳狀態。
5、簡單來說善治就是政府官員和平民百姓都對治理狀況感覺很好,不僅政府的管理要好,政府不在場時,社會的治理狀況也很好。善治有諸多要素,例如法治、責任、回應、公正、參與、透明性、穩定、廉潔等。

幸福責任

1、責任意識,政府要有自我加壓、自我提醒的意識,把實現公民的幸福作為一種責任。
2、經濟發展,亞當·斯密說如果一個社會中的大部分成員貧窮而又悲慘,這個社會就談不上繁榮幸福。人民民眾的物質生活水平,是其幸福生活的基礎條件。物價飛漲、生活貧困、收入降低、民不聊生,不可能有幸福生活。
3、改善公共服務,公共服務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人民的生活質量。人民的幸福生活需要安居樂業、國泰民安,需要文化教養、健康和睦,也需要交通便利、生態平衡,所有這些都與政府的公共服務密不可分。政府在努力擴大公共服務範圍的基礎上,應更有效地改善服務的質量。
4、擴大參與度,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除了滿足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之外,還有自由、平等、參與等政治需求。保障和實現公民的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權益,人們才會有生活的幸福感。民主和民生從來就不可分,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兩個基本保障。

公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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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追求幸福自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幸福既包含著狀態和結果,也包括對幸福的科學認識,科學的幸福觀極其重要,個人的幸福感與其自身的人生觀、世界觀、道德觀和權利觀密切相關。一個貪得無厭的人不會有幸福,一個損人利己的人難有幸福,一個心胸狹窄的人和悲觀厭世的人也難有歡樂。樹立科學的幸福觀既涉及公民教育問題,也涉及良好社會風氣的營造。
2、追求和創造幸福生活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公民自己的責任。公民教育在培育科學幸福觀上,首先應當樹立這樣一種觀點:公民有權對政府提出追求幸福生活的正當主張,但公民在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要有發現幸福的眼睛,也要有創造幸福的雙手。
3、個人的“幸福期望值”必須合理,既要切合自身實際,又要切合社會現實。欲望和需要始終是與社會發展的水平相適應的。期望過高,失望也大。我們要反對那種“存天理,滅人慾”式的對個人慾望的遏制,但也要避免個人慾望無限的膨脹。無論在物質生活方面,還是在民主法治方面。
4、政府對公民幸福的責任是有限的,而絕不是無限的。政府對公民幸福生活所提供的條件是重要的,甚至是必要的,但並不是充分的。政府沒有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客觀條件是一種失職,但試圖超越自己的能力去實現公民的幸福,或者試圖替代公民去實現他們的幸福,則是相當危險的。
5、幸福首先是一種個人的主觀體驗,歸根結底公民自己才是幸福生活的主體。前些年一首流行歌曲說,幸福不是毛毛雨,它不會從天上掉下來,它道出一個樸實的真理,即爭取幸福首先是公民自己的責任,要靠自己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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