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根據巴勒斯坦基本法,民族權力機構主席職權主要包括:兼任巴武裝部隊最高司令;簽署巴立法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任命總理並責成總理組閣,有權解除總理職務或接受總理辭職等。但基本法沒有就民族權力機構主席任期做出具體規定,只是定性為“過渡性”職位,直至巴勒斯坦最終地位問題解決。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已經在加薩走廊60%和約旦河西岸42.9%的土地上實行完全自治,巴控制的實際面積約2500平方公里。
選舉產生
1996年1月20日,根據巴以關於擴大巴勒斯坦在約旦河西岸自治協定的安排,巴勒斯坦舉行歷史上首次大選,選舉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自治政府)主席和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阿拉法特當選為民族權力機構(自治政府)主席。1996年2月12日,阿拉法特正式宣誓就職。1996年5月9日,阿拉法特組成自治政府內閣。
阿拉法特去世後,2005年1月9日巴勒斯坦舉行機構主席選舉,馬赫姆得·阿巴斯以62.3%的選票當選。第二屆立法委員會選舉於2006年1月25日舉行。巴勒斯坦伊斯蘭抵抗運動(哈馬斯)贏得立法委132個席位中的74席,遠遠超過其他黨派。2月18日,立法委員會宣誓就職並召開第一次會議,會議選舉哈馬斯領導人阿卜杜勒·阿齊茲·杜維克為立法委員會主席。3月29日,由哈馬斯組建的巴勒斯坦新政府宣誓就職,總理為伊斯梅爾·哈尼亞。
2007年3月17日,哈馬斯、法塔赫等組成民族聯合政府。哈尼亞繼續任總理,立法會法塔赫黨團主席阿扎姆任副總理。內閣設22個部和1名國務部長,哈馬斯占11席,法塔赫占5席,其餘由“第三條道路”等黨團和獨立人士擔任。
自治政府
根據巴勒斯坦和以色列達成的關於巴勒斯坦自治協定,巴民族權力機構是一階段性、過渡性的自治機構,主要負責管理巴自治區內除外交、安全以外的所有民事。
1993年9月,巴勒斯坦解放組織與以色列在華盛頓簽署了巴勒斯坦自治《原則宣言》,允許巴勒斯坦人先行在加沙-傑里科地區實行自治,巴最終地位的談判在1999年5月4日前解決。1994年5月4日,巴解組織執委會主席阿拉法特和以色列總理拉賓在埃及首都開羅正式簽署關於實施加沙—傑里科自治原則宣言的最後協定。同年5月12日,以阿拉法特為主席的巴勒斯坦自治領導機構成立,並首先在加沙和傑里科實行自治,隨後自治範圍擴大到約旦河西岸。
1994年5月26日,巴自治領導機構在突尼西亞舉行首次會議。會上通過了關於加沙和傑里科自治區臨時自治時期的政治綱領,重申了建立一個以耶路撒冷為首都的巴勒斯坦國的目標。7月11日,阿拉法特結束了27年的流亡生活返回加沙定居後,巴勒斯坦自治領導機構從突尼西亞遷往加沙和傑里科。
1996年1月20日,根據巴以關於擴大巴勒斯坦在約旦河西岸自治協定的安排,巴勒斯坦舉行歷史上首次大選,選舉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自治政府)主席和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阿拉法特當選為民族權力機構(自治政府)主席。2月12日,阿拉法特正式宣誓就職。5月9日,阿拉法特組成自治政府內閣。
2001年12月初,由於巴一些激進組織製造了一系列針對以色列目標的襲擊事件,以色列把巴民族權力機構定為“支持恐怖活動的實體”,並決定斷絕同阿拉法特的聯繫,巴民族權力機構處境十分艱難。為了推動巴以和談,去年3月,巴民族權力機構進行改革,設立了總理職位,阿巴斯當選為首任總理。現任總理為庫賴。
申請入聯
1974年11月巴勒斯坦成為聯合國觀察員。1988年12月15日聯大決定在聯合國內正式以“巴勒斯坦”的名稱代替原先使用的“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稱謂。
1997年12月阿拉伯國家正式向聯大提出決議草案,要求將巴勒斯坦在聯合國的地位提升為僅次於正式會員國的無投票權會員。因遭到美以阻撓而一度擱淺。
1998年7月聯大以壓倒多數票通過決議。巴勒斯坦在聯合國的地位得到提升。
2010年9月初巴勒斯坦決定採取以尋求加入聯合國這一外交策略推動建立獨立的巴勒斯坦國。
2011年9月23日,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主席馬哈茂德·阿巴斯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向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遞交巴勒斯坦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