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觀調控法

巨觀調控法是調整在巨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國家根據巨觀調控法對市場主體的依法干預具有間接性的特點,即國家不是直接通過權利和義務法律規範規定市場主體可以從事哪些市場交易活動,不可以從事哪些市場交易活動,而是通過表現為法律規範的經濟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稅收政策),使市場主體明確哪些市場交易活動因符合這些經濟政策而得到允許或鼓勵,哪些市場交易活動因不符合這些經濟政策而受到限制或禁止,從而影響市場主體對具體經濟行為的選擇。

對象特徵

(1)調整對象:是巨觀調控關係,是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運行進行規劃、調節和控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主要包括計畫調控關係、財稅調控關係、金融調控關係、產業調控關係、儲備調控關係、涉外調控關係等七大類巨觀調控關係,它們也可以合併為計畫、財稅、金融三大類調控關係。

(2)特徵:都屬於經濟關係範疇、都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特徵、在各類巨觀調控關係中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之間存在著命令與服從的關係,有時也存在著調整、合作的

體系

包括計畫法、財稅法、金融法三大部分。

必要性

(1)是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

(2)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3)是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轉變的需要。

基本原則

(1)總量平衡與結構最佳化原則:即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價值總量平衡,國民經濟各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達到最最佳化。

(2)政府調控法定原則:即政府的巨觀調控應控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基本要求(三個“法定”):調控主體資格法定、巨觀調控權力法定、政府調控方式與程式法定

(3)政府調控適度原則:

A、政府調控不得衝擊和削弱市場機製作用的發揮,應當促進和保護市場調節功能的充分發揮。

B、政府調控必須尊重客觀經濟規律,依法進行干預。

C、政府調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預經濟組織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4)注重調控效益原則:即巨觀調控法通過調整巨觀調控關係,目的就是要激勵、促進和保護巨觀經濟利益的提高。

調控方法

1、以巨觀經濟政策業務範圍為基礎確立的調整方法:

(1)財政政策調控方法

(2)貨幣政策調控方法

(3)產業政策調控方法

(4)價格政策調控方法

(5)對外經濟政策調控方法

2、以對經濟行為影響的力度與方式為基礎確立的調整方法:

(1)利益誘導方法:指採用法律確認的經濟利益誘導方式,對巨觀經濟關係施加有影響力和法律後果的方法。

(2)計畫指導方法:指通過直接作用於經濟活動的經濟計畫指標或長遠規劃來影響巨觀調控關係的方法,其影響力要比經濟參數作用直接得多

(3)強制控制方法:指政府依法對經濟行為進行的某種限制或禁止,從而對巨觀調控關係施加強制影響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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