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的提出
西方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伴隨“市場失靈”的出現,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得以產生和發展的。經濟法上的適度干預原則也是在國家干預的不斷演變過程中逐步提出的。19世紀末以前,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尚處於傳統的自由放任市場經濟階段,崇尚古典經濟自由主義理論,認為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能自動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增加全社會的福利,而政府應當儘量少干預或者不干預經濟,如果說政府要發揮作用只能限於“保證發展生產、公平貿易和積累財富的外部環境,並且向社會提供那些私人無法提供的公共產品(Publicgoods)”等領域。在此理論指導下的完全放任的市場經濟在給社會帶來空前財富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社會經濟弊害,如壟斷問題、經濟發展的外部性問題、巨觀經濟的周期性波動問題以及社會分配的不公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僅僅依靠市場的自發調節是無法根本有效地解決的,於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各資本主義國家紛紛接受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理論,要求國家全面廣泛地參與經濟生活,有效運用財政手段影響經濟發展以克服“市場失靈”。這一時期各國政府制訂了大量以國家干預為基礎的經濟法律,如一戰前後德國、日本頒布的旨在扶持卡特爾、發展國家資本主義的戰時經濟法、1929—1933年經濟大危機至二戰期間德國、日本頒布的具有強烈的國家主義和軍國主義擴張色彩的法西斯經濟法、19世紀末美國制訂的反壟斷的《謝爾曼法》、《克萊頓法》以及20世紀30年代危機期間“羅斯福新政”制訂的一系列貫徹凱恩斯主義的經濟法和20世紀70年代對西方國家針對石油危機而出台的各種應急性法律等等。這些法律的施行,一定程度上醫治了市場失靈的頑疾,為資本主義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但由於其是在本身就有缺陷的國家干預主義理論的指導下制訂的,奉行國家全面干預的原則,其實施也導致了政府干預的失靈和西方國家經濟發展的滯脹現象,產生了經濟法應有作用無法充分有效發揮的問題。針對於此,人們開始反思國家應如何干預經濟。伴隨著這些思索,新經濟自由主義應運而生。新經濟自由主義理論認為市場和政府是相互伴生、缺一不可的,國家有必要介入經濟以克服市場失靈,但為避免政府失靈,國家應當適度干預經濟,當市場機制失效時,國家干預需加強,而當市場機制功能恢復時,國家干預則需遞減。依此,各國制訂了一些以適度干預為核心的經濟政策和法律,如在國家干預過度的情形下,英美等國推行私有化改革並頒布了旨在克服國家干預過度的產業政策法;在推行私有化過程中出現國家干預不足的情形時,美國等國又加強貨幣和巨觀經濟政策的調控並制訂了某些用以強化國家干預的特別法案。可以說,這一時期經濟法才趨於成熟,旗幟鮮明地提出了其在調整經濟關係時適度干預的基本準則。不同於西方,中國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則是伴隨著計畫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過渡和國家干預由全面轉向有限的過程而提出的。改革開放以前,中國一直實行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體制,完全否認市場的基礎性調節作用,突出強調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主導作用和國家權力對社會經濟的全方位的直接經濟管制。折射到經濟法領域就是把經濟法看作調整橫向經濟關係和垂直經濟關係的規範,把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理解為全面干預,把經濟法的使命定位成“把整個國家經濟機制變成‘一整架大機器,變成一個使幾萬萬人都遵守的一個計畫工作機體……’”。由此導致了政企不分、政府角色錯位,社會生產力發展受到嚴重束縛以及整個國民經濟體系的失衡等現象。為擺脫計畫經濟體制全面干預帶來的困境,1992年中國開始推行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的的改革,要求確立市場在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中的基礎性作用,增強國家巨觀經濟調控(干預)能力,縮減國家的微觀管理職能。與此相應,經濟法也適時地調整了自己的方向,把調整對象重新界定為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係,把基本原則修正為適度干預,把自已的任務定位為維護經濟的協調和持續發展。這樣,中國經濟法的適度干預原則也得以最終確立。
基本要求
雖然中西方經濟法適當干預原則提出的過程不盡一致,但它們對適當干預原則的理解卻是高度一致的。它們都認為,所謂適當干預原則,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其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具體要求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一)正當干預
正當干預是適度干預原則對國家干預的最基本要求。它要求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對社會經濟主體及經濟活動之干預必須仰賴於法律之規定,不得與之相牴觸,也不得在法律並無授權的情形下擅自干預。為此,必須做到:
首先,國家干預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哈耶克說,“政府的全部活動應該先確定並有公開規則的制約——這些規則能使人們明確地預見到特定情況下當局如何行使強制力,以便根據這些認知規劃自己的行為”,因此,國家只能在經濟法事先確認的市場失靈的範圍內干預經濟,不得隨意擴張。
其次,國家干預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現代經濟法十分關注程式的法制化建設,強調國家干預之程式化運作。認為只有通過嚴格的程式限制國家干預,才能在充分對話的基礎上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避免國家干預負作用的發生。
第三,國家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國家干預經濟往往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需要在運用法律、貨幣、財稅、金融等通用手段的同時,兼用經濟計畫、產業外貿政策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但是為尊重市場的基礎性調節作用,確保政府干預的經常化和有效化,正當干預要求國家採取經濟法所規定的法律手段,主要通過間接的巨觀調控影響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以使市場機制順利運行。
(二)謹慎干預
謹慎干預是對國家干預更高層次的要求。它要求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符合市場機制自身的運作規律,不可因干預而壓制市場主體的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和阻礙經濟的高速、穩定的發展。具體講,這主要是指:
第一,國家干預不可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成為資源配置的主導型力量。市場經濟是一種以市場為導向以及作為資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經濟體制,它十分強調市場的主體性。而國家干預作為一種強制性的外部力量,只是在市場失靈的時候才充當“替補隊員”介入市場,具有輔助性。
第二,國家干預不可成本大於收益。國家干預活動是一系列預測、決策、執行、檢查、監督行為的綜合,是信息的收集、儲存、加工、輸出、反饋過程,它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另一方面,國家干預可以改善經濟運行狀態,增加社會總產出,它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
第三,國家干預不可違背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自由、經濟公平、經濟效率、經濟安全等價值目標。“法律原則即是規則和價值觀念的匯合點”,經濟法的適度干預原則是經濟法規則的基礎,也是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市場自由競爭秩序、保障市場公平、高效運行的價值目標的生動體現。
困難
中國貫徹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的困難
實事求是地講,嚴格按照上述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的要求貫徹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並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尤其是在中國這種新舊體制交替的特殊時期,要貫徹適度干預原則更是具有其特殊的困難性。概括地講,中國貫徹適度干預原則的困難主要來自於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來自觀念方面的阻力。適度干預要求政府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按照法定範圍、程式及手段正當地干預經濟。然而由於人治傳統和長期的計畫體制形成的“政府萬能”、“政府代表一切”等根深蒂固的觀念作崇,中國一些地方政府沒有“政府干預也要依法而為”的法治觀念,在干預經濟時很少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動輒凌駕於市場之上,隨意粗暴地干預市場。比如政府“婆婆”意識濃厚,常常超越法律的範圍干預企業的經營管理;政府服務意識淡薄,習慣於以法律所不允許的行政命令干預經濟。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國貫徹經濟法的適度干預原則的困難。
其次是市場和政府自身方面的阻力。適度干預還需要政府依據市場和政府的內在運行規律,在比較成本收益的基礎上以經濟自由、經濟效率、經濟公平以及經濟安全為目的謹慎干預。可是,中國由計畫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中,由於計畫經濟的強大慣性,真正的市場還遠未形成,政府職能的轉變也尚未達到預期目的,出現了市場短缺與政府職能錯位的特殊情況。市場短缺表現為市場體系不完整、市場規制不健全、市場信息不暢通、市場信號人為地扭曲等等。政府職能錯位則主要表現為政府對經濟的干預表現出了過度與不足並存的紊亂局面。一方面,政府大量介入其不該管而又管不好的領域,尤其是某些本應由企業管理和市場調節的微觀層次的事情,政府干預過度;另一方面,那些屬於政府職責範圍內的事情政府又由於財力不敷及權威性流失等原因而沒有去管或沒有管好,干預不足。這些市場和政府自身的問題既遏制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基礎性功能的正常發揮,又導致了國家干預的效益不高和難以兼顧經濟自由、公平、效率乃至經濟安全的弊病,從而使貫徹謹慎干預的效果不甚理想。
途徑選擇
中國貫徹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的途徑選擇
正因為中國貫徹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存在上述這些困難,我們在貫徹適度干預原則時一定要特別注意選擇適合中國國情的途徑。應當作如下選擇:
首先應加強法律對國家干預的規制以確保正當干預。中國貫徹適度干預原則的一大難題就是政府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識,因此我們必須建立一整套規範、控制國家干預市場,包括主體資格認定,干預範圍、程式、手段、力度等內容在內的法律制度,使國家干預法制化、規範化。針對中國干預主體濫用權力、違背程式干預嚴重的現狀,在把這些國家干預的活動納入法制軌道的過程中,尤其要加強對干預主體的法律控制,讓具有監督權的主體對政府機關在實行經濟管理活動中是否依法干預、是否合理干預進行事前或事後的審查和控制。另外,還應著重加強對國家干預程式的法律規制,要求國家在巨觀經濟決策、微觀經濟管理和救濟中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和方式行事。
其次應在理順市場和政府的關係的基礎上重塑國家的經濟職能以確保謹慎干預。在中國貫徹適度干預原則的另一困難就是國家因市場和政府的雙重問題而無法高效地發揮輔助性作用干預市場。因此我們必須在首先明確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地位和國家在市場經濟中的輔助者、服務者和巨觀調控者地位的前提下,重塑和再造國家的經濟職能。一方面針對政府職能錯位的問題,糾正原有的錯位的國家經濟職能。在梳理原有國家經濟職能體系的基礎上限制、削弱政府的某些本該屬於市場、企業的權力或職能,即放棄社會資源指令性計畫配置和直接生產經營的權力,把屬於企業的自主權切實還給企業,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把屬於市場調節的職能切實轉移給市場,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更好地發揮基礎性作用;把經濟活動中的社會服務性及某些執行性、操作性職能轉移給社會中介組織,以防止國家干預過度造成政府失靈。另外,為切實發揮國家干預在克服市場失靈方面的作用,還應強化、拓展、增加某些巨觀調控職能,提升政府在財政、金融和行政組織方面的能力和科學決策、有效管理能力,以便及時扭轉簡政放權過程中出現的國家調控權威下降和調控能力弱化的局面,創造一個有利於市場機制良性運作和逐漸成熟的體制、政策和社會經濟環境。另一方面,針對中國市場短缺不能充分有效實現資源配置的問題,中國國家干預還應承擔部分地替代市場、培育市場和推進市場化改革的功能。在市場機制尚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領域,國家應代替市場行使一部分資源配置的職能,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市場進程緩慢的情況下,國家要拆除市場發展所面臨的各種障礙,培育並創造能夠促進市場發展的經濟條件;為減少無序狀態,緩解矛盾衝突,國家應全力推進體制轉軌,促進市場化改革目標的實現,向社會公眾灌輸市場經濟觀念並在社會普遍推行市場經濟原則使之逐步合法化,為失業人員提供保險,創造就業機會等等。
適度干預原則是經濟法現代化的產物,是市場化、法治化對國家干預經濟行為提出的內在理性要求。它一方面反映了對市場理性的尊重,另一方面體現了對政府完全理性假設的否定,完全符合經濟法現代化的理念。可以說,適度干預原則被真正貫徹之日,就是市場發達、政府成熟之時。針對中國市場短缺、國家經濟職能錯位的特殊國情,中國經濟法特別應把握時機,努力創造各種條件貫徹適度干預原則以促成市場和政府的成熟,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