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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傳統計畫經濟時代的計畫管理過渡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巨觀調控,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一項重要主題。巨觀調控實質上為政府對市場自發的、第一次調節之後所實施的第二次有目的、有計畫的調節,其方式、手段與傳統計畫管理手段有根本區別,其作用和功效又是市場調節、道義調節本身所無法替代的。我國政策上使用巨觀調控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對傳統計畫體制的適度改革,1987年10月中共中央十三大政治報告明確提出“逐步健全以間接管理為主的巨觀調節體系。”1989年11月,中共中央十三屆三中全會形成決議,提出“進一步深化完善各項改革措施,逐步建立符合計畫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原則的經濟、行政、法律手段綜合運用的巨觀調控體系”。1992年10月,中共中央十四大政治報告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角度對巨觀調控的職能和作用進行了重新的定位。1993年 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議》,明確提出要“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完善的巨觀調控體系,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並確定巨觀調控的基本任務是“保持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最佳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推進社會全面進步。”1997年9月中共中央十五大政治報告、2002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六大政治報告,均對巨觀調控的基本目標、手段、結構等進一步作出了符合市場經濟發展和國民經濟運行需要的闡釋。巨觀調控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層面的深入和領域的拓展而被不斷賦予新的職能和內涵,因而巨觀調控始終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課題。法學界對巨觀調控法的研究也經歷了一個從冷到熱、從非理性到理性、從政策註解到學理研究、從法的體系構建到立法動議的過程。20世紀80年代的研究帶有明顯的注釋法學傾向,至20世紀90年代,法學界對巨觀調控的研究開始深入到其價值、功能、權力運行等深層面問題, 問題的研究具有明顯的針對性。從2000年開始,法學界把注意力集中於巨觀調控立法層面的研究,從2000年11月至2002年10月,有關巨觀調控立法和理論方面的全國性研討與學術交流會有近20次,學者們對巨觀調控的研究不僅在層次、領域方面有了根本性的突破,而且從方法、手段、研究視角有了質的飛躍,巨觀調控領域的研究成果不斷湧現,學者們自發起草的多個《巨觀調控法》民間建議稿也相繼出台,這不僅表明巨觀調控的理論研究已臻於成熟,而且開始對國家立法層面產生影響。足見,巨觀調控及巨觀調控法本身是一個融政策、學術、立法於一體的現實課題,對其進行深入研究不為多餘而實屬必要。
《巨觀調控法律制度研究》是湖南省十五重點建設學科——湖南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學科點”的子項目和階段性成果。本書從巨觀調控法原理、經濟總量調控法律制度、產業政策調控法律制度、財政調控法律制度、稅收調控法律制度、金融調控法律制度、專業經濟手段調控法律制度和巨觀調控程式法律制度八個方面,對巨觀調控的基本理論和法律體系進行了探討和論證,書中許多觀點和立論不一定正確,只是期望以此拋磚引玉,以共同推進巨觀調控法理研究的不斷完善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