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魯政發〔2012〕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修訂後的《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和草場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中毒,動物疫情,飲用水安全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7.1),作為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涉及跨設區市行政區劃,或超出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並重,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立健全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確保應對突發事件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充分動員和依靠公眾力量,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應急志願者隊伍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
(7)公開透明,正確引導。及時、準確、客觀、統一發布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及處置工作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1.6 應急預案體系
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省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全省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規範性檔案。省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見附屬檔案7.2。
(2)省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省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訂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牽頭制訂,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專項應急預案構成見附屬檔案7.4。
(3)省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省部門應急預案是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省總體應急預案、省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單位)職責,為應對突發事件制訂的應急預案,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制訂印發,報省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部門應急預案目錄見附屬檔案7.5。
(4)突發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制訂的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報省政府備案。
(5)社區、鄉村和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的應急預案。
(6)重大活動應急預案。主辦單位為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制訂的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按照有關規定,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構成種類要及時補充、完善。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應急委)是全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主任由省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省委專職副書記擔任,副主任由省委、省政府和濟南軍區有關領導擔任,成員由省有關部門(單位)和省軍區、省武警總隊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1)對全省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施統一領導、統一協調。(2)指導編制、修訂、發布本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3)決定和部署全省應急工作重大事項。副省長按照工作分工和在省相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中兼任的職務,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省專門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2.2 辦事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內設的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應急辦),是省應急委的辦事機構,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服務監督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承擔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的日常值班工作,負責接收和辦理向省政府及國務院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承辦省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省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省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指導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體系、應急平台建設;組織編制、修訂《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審核專項應急預案,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應急管理專家組的日常工作;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2.3 工作機構
省政府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自然災害類由省民政廳牽頭;事故災難類由省安監局和相關部門依據其職責牽頭;公共衛生事件類由省衛生廳牽頭,社會安全事件類由省公安廳牽頭)。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省政府有關決定事項;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及時向省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指導和協助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單位)做好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2.4 地方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其設立的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本級突發事件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健全24 小時值班制度,根據需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
2.5 專家組
省政府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應急管理專家組,建立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諮詢,必要時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應急委專家組秘書處為專家組提供服務和組織管理。
3 運行機制
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應急管理工作的重點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各類資源,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加強城市應急體系建設,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台;加強農村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建設。
省級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見附屬檔案7.3。
3.1預測與預警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常規數據監測、風險評估與分級等制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測預警系統
建立全省統一的突發事件預測預警系統。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立突發事件預測預警資料庫。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並及時上報。省政府應急辦會同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測預警系統。
3.1.2 預警級別及發布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進行預警。
(1)預警級別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
度、發展勢態和區域範圍,從高到低可劃分為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予以表示。各類突發事件預警級別的界定,由省級各專項預案按照國家標準予以規定。
(2)預警信息的發布。市級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省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並根據突發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
(3)預警通告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通告發布後,預警內容需變更或解除的,應當及時發布變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預警信息的發布渠道。建立防災警報體系,各級應急機構應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報等各類災害預警體系發布災情警報。
建立應急機構、災情預測預報單位與人民防空等部門的聯繫,明確災情警報發布的許可權和程式。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宣傳車、電子顯示屏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通告,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通告方式。移動、電信、聯通等電信運營商要根據需求,升級改造手機簡訊平台,提高預警信息傳送效率,並提供優先發布許可權。
(5)預警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好啟動相關應急回響和應急機制的準備。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報告責任主體:突發事件發生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或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突發事件的責任主體。
報告時限和程式: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立即核實並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逐級上報到省政府的時間距事件發生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特殊情況下,可越級上報,但必須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
報告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省政府應急辦要及時匯總上報突發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省領導同志的批示或指示傳達給有關地區和部門,並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掌握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對於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不受《分級標準》限制。
突發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由省外辦、省有關部門辦理。
3.2.2 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立即啟動相關應急回響,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事發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同志要迅速趕赴現場,視情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動員當地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人民民眾進行先期處置,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辦理;當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條辦理,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3.2.3 應急回響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需要省政府協調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根據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或者實際需要提出,或者應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的請求或省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議,省政府應急辦提出處置建議向省長、分管副省長,秘書長報告,經省政府領導同志批准後啟動相關應急回響,必要時提請省應急委審議決定。分級回響級別見附屬檔案7.6。
3.2.4 指揮與協調
需要省政府處置的突發事件,由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省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主要包括:
(1)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啟動相關應急回響,並向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省政府有關領導、省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事發現場指揮;屬於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對事發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具體明確的處置、應對要求,責成省政府有關部門立即採取應急措施。
需要由省政府組織處置的突發事件,由省應急委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和協調,調集應急隊伍和應急物資開展應急處置。
(2)制定並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3)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事發地中央駐魯單位與地方人民政府的關係和調度各方應急資源等。
(4)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穩定工作。
(5)及時、準確向省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省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省政府工作組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省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
需要多個省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事件,由該類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牽頭,其他部門(單位)予以協助。
3.2.5 應急聯動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部門(單位)的技術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鑑定和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2)搶險救援組:由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和公安、安全生產監管、消防等部門(單位)組成,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衛生、食品藥品、畜牧獸醫等部門(單位)組成,負責醫療救護、疾病控制、衛生監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組:由公安部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保護事件現場,加強交通管制,確保應急運輸暢通,維護治安秩序。
(5)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民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人防、地震等部門(單位)組成,負責有關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採取強制疏散措施,並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6)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動員組織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願者等參與應急處置及家屬的思想安撫工作。
(7)物資、經費和生活保障組:由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民政、商務、物價、糧食等部門(單位)組成,負責調集應急物資,必要時徵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適時動用糧食等儲備物資,保證應急需要、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工作人員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應急通信、氣象、海洋水文組:由通信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人防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組成,負責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氣象部門負責,做好事發地的氣象監測和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服務,必要時設立移動氣象台,為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做好事發海域的海洋水文監測和預報預警信息服務,為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務。
(9)綜合信息、新聞發布組:由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抽調專門人員,負責綜合文字、信息整理及報送工作。由新聞報導應急協調指揮機構負責,制定新聞報導方案,設立新聞發言人,適時向社會發布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宣傳自救防護等知識。
(10)涉外工作組:由外辦、僑辦、台辦、公安、商務和省政府新聞辦等部門(單位)組成,負責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聞媒體,處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員的有關事宜。
(11)特種應急組:由公安、國防科工、金融、網路監管、環保、衛生等部門(單位)組成,負責處置社會安全、經濟安全、核與輻射、環境事故、金融風險和群體性事件等突發事件。
(12)綜合組:綜合協調以上各組的工作,作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辦公室。
事發地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駐魯單位等應服從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根據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需要和上級命令,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2.6 區域合作
省政府指導、鼓勵各地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與聯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聯動機制。
省政府加強與毗鄰省應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省區域間應急管理聯動機制,為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提供合作與聯動保障。
3.2.7 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或事發地人民政府在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並確認危害因素消除後,向批准啟動應急回響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狀態的報告。接到報告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綜合各方面情況和建議,作出終止執行相關應急回響的決定,宣布應急狀態解除。
3.3 恢復與重建
3.3.1 善後處置
(1)事發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發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突發事件損害調查核定工作,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的各類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保險責任內損失的理賠工作。
(3)事發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民眾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災資金和物資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安排,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規定及時給予補助,必要時申請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予以支持。
3.3.2 社會救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制度,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進行援助。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及慈善團體要積極開展捐贈、心理援助等社會救助活動。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分配、調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3.3.3 調查與評估
(1)省政府或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會同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及時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並提出防範和改進措施。屬於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對應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損傷進行評估與調查,提出善後處理措施。
(2)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提出加強和改進同類事件應急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在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15天內,以書面形式報上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3)省政府辦公廳組織有關部門於每年年初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及其應對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和評估,向國務院辦公廳和省政府報告。
3.3.4 恢復重建
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省政府統籌安排。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規劃,提出恢復重建的建議和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由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需要國家支持的,由省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請求。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3.4 信息發布
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在突發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適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省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由省政府辦公廳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由事發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信息發布形式按照《山東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4 應急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民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 人力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救援隊伍分別是:依託各級公安消防隊伍組建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由解放軍現役和預備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等力量組成的骨幹應急救援隊伍;由政府相關部門組建的配備專業裝備器材並具備一定專業技術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由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社區等民眾自治組織組建的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由各行業、各領域具備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專家人才組成的專家應急救援隊伍;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共青團、紅十字會以及其他組織建立的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並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4.2 財力保障
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多渠道籌集,分級負擔,確保應急需要。對省政府處置突發事件以及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等所需財政經費,由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省財政廳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列入年度省級預算。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由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上級財政適當給予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在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簡化財政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式,保證應急處置所需資金。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單位和個人,省政府有關部門(單
位)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 物資保障
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民政、林業等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定期組織提供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並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採取商業儲備、生產能力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契約,保障處置與救援所需物資的生產供給。專業應急部門負責儲備處置突發事件專業應急物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全省應急物資運輸的綜合協調工作。
建立省市縣三級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完善重要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實施應急徵用,被徵用的財產使用後,應當及時返還被徵用人。財產被徵用或者被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當時當地的市場平均價格給予補償。
4.4 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單位)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 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廳負責組建省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醫療衛生物資和設備。必要時,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運輸保障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部門應當確保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優先運輸。處置突發事件期間配備有省人民政府制發的應急標誌的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和交通工具可以優先通行,免交路橋通行費。事後應當及時收回應急標誌。交通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單位)或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要按照緊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徵用程式的規定,徵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7 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治安維護工作。
4.8 人員防護
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城市、農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要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 通信保障
經濟和信息化、通信、廣電等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省政府應急辦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構建互通互聯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處置突發事件網路通訊錄,確保應急工作聯絡暢通。
4.10 公共設施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確保應急狀態下事發地居民和重要用戶用電、用油、用氣、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 科技支撐
科技部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要積極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及應急處置的科學研究工作,加強技術研發投入,將應急科學研究工作納入全省科技發展計畫,逐步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省政府負責規劃全省應急平台體系和統一的資料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省應急平台建設數據標準體系,建立本行政區域應急平台和統一的資料庫,整合各專項應急平台並納入全省應急平台體系。各級應急平台基礎數據要實時更新。
4.12 法制保障
省政府法制辦要組織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必需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應急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及時為受災地區民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4.13 氣象水文海洋信息服務
各級氣象部門要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測和預報,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水利水文部門要及時提供江河、湖泊、水庫水情的實報和預報,為應急處置提供水文資料和信息服務。
海洋與漁業部門要及時提供風暴潮、海浪、海嘯、赤潮、綠藻、海冰等海洋災害的預報和預警,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務。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政府應急辦協助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單位)制訂應急演練計畫並指導應急演練。各市、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演練前的計畫安排和演練後的總結報告,要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
應急預案應當每兩年至少舉行一次演練,並根據演練情況、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按照有關規定適時修訂完善。
5.2 宣教培訓
省政府應急辦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宣傳教育、培訓規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經常組織開展面向社會的應急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將應急管理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針對不同對象確定教育內容、考核標準,定期開展培訓,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
5.3 考核獎懲
省政府應急辦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定期組織對《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各專項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地方和單位對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範圍,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追究刑事
責任。
6 附 則
6.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政府制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省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6.2 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12日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魯政發〔2008〕65號)同時廢止。
7 附 件
7.1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結合實際,制定本標準,作為各地、各部門報送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信息的標準和突發事件分級處置的依據(文中數據“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一)水旱災害。
特別重大水旱災害包括:
1.黃河花園口發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或運用東平湖分洪;
2.黃河堤防、險工、涵閘工程多處發生重大險情;
3.黃河灘區發生極度漫灘;
4.主要河湖發生超標準洪水或決口或恩縣窪滯洪區運用;
5.某設區的市發生特大洪澇災害或數市同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6.大中型水庫垮壩或數座大型水庫同時出現重大險情;
7.我省發布颱風紅色預警信號;
8.洪水造成鐵路繁忙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主要航道中斷,48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9.某設區的市發生特大幹旱或數市同時發生嚴重乾旱;
10.某座大型城市或數座中型城市同時發生極度乾旱。
重大水旱災害包括:
1.黃河花園口發生6000—10000 (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黃河某處堤防、險工、涵閘工程發生重大險情;
3.黃河灘區發生重大漫灘;
4.數條(座)主要河湖同時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發生重大險情,或某條中型河道發生決口漫溢;
5.某設區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或數市同時發生較大洪澇災害;
6.數座中型水庫同時發生重大險情,或某座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數座大型水庫同時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7.我省發布颱風橙色預警信號;
8.洪水造成鐵路繁忙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主要航道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9.某設區的市發生嚴重乾旱或數市同時發生中度乾旱;
10.某座中型城市發生極度乾旱或數座大中型城市同時發生重度乾旱。
較大水旱災害包括:
1.黃河花園口發生4000—6000 (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灘區部分漫灘或防洪工程出現重大險情;
2.黃河疏導工程發生重大險情;
3.黃河灘區發生中度漫灘;
4.數條(座)主要河湖同時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條(座)主要河湖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發生重大險情,或數條中型河道發生重大險情,或主要河湖的重要支流發生決口漫溢;
5.某設區的市發生較大洪澇災害或數設區的市同時發生一般洪澇災害;
6.小(一)型水庫垮壩,或某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某座大型水庫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數座中型水庫同時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7.我省發布颱風黃色預警信號;
8.洪水造成鐵路繁忙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主要航道中斷,12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9.某設區的市發生中度乾旱或數市同時發生輕度乾旱;
10.某座中型城市發生重度乾旱或數座大中型城市同時發生中度乾旱。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水旱災害為一般水旱災害。
(二)氣象災害。
特別重大氣象災害包括:
1.颱風、暴雨、暴雪、強對流天氣、沙塵暴等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影響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較大區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或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內的多個省(區、市)範圍內出現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或極強災害性天氣過程,並造成特大人員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3.因各種氣象原因,造成機場、港口、國家高速公路網線
路連續封閉24小時以上的。
重大氣象災害包括:
1.颱風、暴雨、暴雪、強對流天氣、沙塵暴等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內的多個省(區、市)範圍內出現較強災害性天氣過程,並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3.因各種氣象原因,造成機場、港口、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連續封閉12小時以上的。
較大氣象災害包括:
1.颱風、暴雨、暴雪、強對流天氣、沙塵暴等極端天氣氣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5千人以上,或較大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內的多個省(區、市)範圍內出現明顯災害性天氣過程,並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3.因各種氣象原因,造成機場、港口、高速公路網線路連續封閉6小時以上的。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氣象災害為一般氣象災害。
(三)地震災害。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包括:
1.在本省內陸地區發生M≥5.0級地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
2.本省內陸地區發生M≥7.0級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包括:
1.在本省內陸地區發生M≥5.0級地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以上、1萬間以下;
2.本省內陸地區發生6.0≤M<7.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重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包括:
1.在本省內陸地區發生M≥5.0級地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以下;
2.2.本省內陸地區發生5.0≤M<6.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較大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包括:
1.地震災害各項指標均明顯小於較大地震災害標準,但部分建築物有一定損壞,造成較大範圍人員恐慌;
2.本省內陸地區發生4.0≤M<5.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一般地震災害。
(四)地質災害。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包括:
1.因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
2.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災害險情。
重大地質災害包括:
1.因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因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2.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較大地質災害包括:
1.因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2.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地質災害為一般地質災害。
(五)海洋災害。
特別重大海洋災害包括:
1.風暴潮、海浪、海嘯、赤潮、綠藻、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海洋災害;
2.對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較大區域經濟、社會和民眾生產、生活等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海洋災害。
重大海洋災害包括:
1.風暴潮、海浪、海嘯、赤潮、綠藻、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海洋災害;
2.對沿海經濟、社會和民眾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影響的海洋災害;
3.對大型海上工程設施等造成重大損壞,或嚴重破壞海岸生態環境的海洋災害。
較大海洋災害包括:
1.風暴潮、海浪、海嘯、赤潮、綠藻、海冰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海洋災害;
2.對沿海經濟、社會和民眾生產、生活等造成較大影響的海洋災害。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海洋災害為一般海洋災害。
(六)生物災害。
特別重大生物災害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區、市)病蟲鼠草等有害生物暴發流行,對農業和林業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災害。
重大生物災害包括:蝗蟲、稻飛虱、棉鈴蟲、煙粉虱、粘蟲等遷飛性、爆發性、傳毒性昆蟲,與小麥條鏽病、玉米粗縮病、番茄黃化曲業病毒病等流行性、突發性病害,以及惡性雜草、害鼠等有害生物大面積成災並對農業造成嚴重損失的生物災害;草原毛蟲、美國白蛾、松材線蟲病、日本松乾蚧、松毛蟲、楊樹食葉害蟲和蛀乾類害蟲大面積成災並對林業造成嚴重損失的生物災害。
較大生物災害包括:蝗蟲、稻飛虱、棉鈴蟲、煙粉虱、粘蟲等遷飛性、爆發性、傳毒性昆蟲,與小麥條鏽病、玉米粗縮病、番茄黃化曲業病毒病等流行性、突發性病害,以及惡性雜草、害鼠等有害生物和草原毛蟲、美國白蛾、松材線蟲病、日本松乾蚧、松毛蟲、楊樹食葉害蟲和蛀乾類等害蟲在一個市或多個縣(市、區)成災並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生物災害。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生物災害為一般生物災害。
(七)森林火災。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包括: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災包括: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較大森林火災包括: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災包括: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八)草場火災。
特別重大草場火災包括:
1.受害草場面積8000公頃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傷合計20人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4.距重要軍事目標和大型軍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足1公里的;
5.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國家支援撲救的。
重大草場火災包括:
1.受害草場面積5000公頃以上8000公頃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傷合計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 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4.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或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
5.超過72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
較大草場火災包括:
1.受害草場面積1000公頃以上5000公頃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4.超過24小時尚未撲滅的;
5.位於省(區、市)交界地區具有一定危險性的。
一般草場火災包括:
1.受害草場面積1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
2.造成重傷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一)安全事故。
…………。
(二)環境污染事故。
…………。
(三)植物疫情。
…………。
(一)公共衛生事件。
…………。
(二)動物疫情。
…………。
(一)群體性事件。
…………。
(二)金融突發事件。
…………。
(三)涉外突發事件。…………。
(四)恐怖攻擊事件。
…………。
(五)刑事案件。
…………。
7.2 省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略)
7.3 省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略)
7.4 專項應急預案構成(略)
7.5 部門應急預案目錄(略)
7.6 分級回響級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