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煙臺二中青年志願者協會成立於2009年9月,是由青年中學生組成的從事公益事業服務的全校性的志願團體,以“實踐公民道德、弘揚奉獻精神”為宗旨。
煙臺二中青年志願者協會全體中學生志願者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時代精神,積極為學校精神文明進步和學生素質的提高貢獻自己的青春力量。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煙臺二中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在校生組成的全校性團體,非營利性校園組織。統一使用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會徽。
第三條 本協會接受煙臺二中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協會以“用奉獻點亮青春”為核心精神;將“學習、服務、奉獻、溝通”作為自身定位;將知識賦予到活動、工作中去,提升組織存在的價值;積極為學校精神文明進步和學生素質的提高貢獻自己的青春力量。
第五條 本協會宗旨是“實踐公民道德、弘揚奉獻精神”,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青年志願者精神。
第六條 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學生參與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培養青年學生良好的道德修養,提高青年學生綜合素質,為學校文明建設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作出貢獻。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七條 培養青年學生的公德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在校學生的健康成長。
第八條 改善校園風氣和人際關係,最佳化育人環境,樹立良好校風、學風。
第九條 為大型社會活動、城鎮發展、社區建設、學校建設、搶險救災、扶貧濟困等公益事業和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及群體提供廣泛的志願服務,倡導良好社會風氣。
第十條 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全校青年志願者活動。
第十一條 加強與兄弟學校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與協作,共同開展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青年志願者是志願者活動的骨幹力量,青年志願者加入協會採取招募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本協會實行入會和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十四條 凡要求加入本協會的青年學生,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遵守現行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本會章程,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心和一定的奉獻精神。
2、樂於公益事業,熱心為同學、為學校、為社會服務。
3、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第十五條 本會吸收會員實行註冊會員制。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的在校學生,提出入會書面申請,經協會審查通過並正式註冊以後,即可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討論通過,中止會員資格。非自願性退會,由協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取消會員資格。註冊會員的會員期限為一年,一年到期後自動中止會員資格;繼續會員資格,需重新註冊。
第十七條 會員的權利
1、有參加本協會所組織活動的權利;
2、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有根據本協會的決議精神,依法獨立開展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4、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5、有向本協會推薦組織者的權利;
6、有向本協會推薦成員的權利;
7、有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宣傳和推廣青年志願者行動;
2、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委託的任務;
3、向本協會報告本團體工作,並向本協會進行註冊登記;
4、維護本協會聲譽及形象的義務。
第十九條 會員用本協會名義組織活動,須報經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條 青年志願者因畢業離開學校時,其會員資格自行消失。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和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決定撤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由協會會長、副會長、各分隊隊長組成; 另設美編部、公關部、網路部、後勤部。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1人,主要職責有:
1、召集和主持日常會議。
2、組織策劃日常活動。
3、負責協會的其他重要工作。
4、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協會下設青年志願者服務隊若干,每隊設隊長一名。
第五章 志願者活動
第二十五條 青年志願者活動以青年志願者為骨幹,並廣泛吸收廣大青年學生自願參加。
第二十六條 青年志願者活動貫徹“自願參加,量力而行,講求實效,持之以恆”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青年志願者活動立足校內,面向社會,主要包括具有一定技能的志願人員所開展的專業性、經常性的志願服務活動和圍繞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動所開展突擊性和階段性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青年志願者活動原則上應利用業餘時間進行。
第二十九條 青年志願者開展活動時,必須佩戴志願者標誌。
第三十條 各隊隊員因故不能參加活動時,要履行請假手續,經同意後,方可有效。
第六章 獎懲辦法
第三十一條 青年志願者協會負責對各服務隊內的每一位入黨積極分子和入團積極分子進行實際考查,並把考查結果及時反饋到校團委,以便黨組織,團組織更好地考查每位入黨、入團積極分子。
第三十二條 協會負責每學年的總結評比工作,對活動中和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將授予 “志願者活動積極分子”、“志願者活動優秀組織者”稱號,並予以表彰獎勵,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三條 青年志願者協會成員如有違紀現象或在活動中表現極差,造成其他損害協會聲譽的不良影響,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以下處分:
1、警告
2、通報
3、情節嚴重者或通報次數在三次以上者,開除其會籍。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由本協會理事會通過,經本協會理事會審議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煙臺二中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