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林業廳於2018年3月1日制定印發。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林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農〔2018〕11號

各市財政局、林業局:

為加強和規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19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林業廳
2018年3月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省林業改革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196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森林資源培育、森林資源管護、生態保護體系建設、林業產業發展、國有林場改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統一、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年度預算編制並分配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省林業廳負責林業改革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的編制,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指導推動開展林業改革發展工作,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等績效管理工作。

市縣級財政、林業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相關規定確定職責分工,確保工作任務按期完成、資金使用安全合規、資金效益充分發揮。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檢查以及預算績效管理總體工作等;林業部門主要負責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研究提出資金和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第二章 森林資源培育支出

第四條 森林資源培育支出主要用於造林補助、森林撫育補助、林木良種培育補助等方面。

第五條 造林補助包括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的造林補助資金。中央財政安排的造林補助是指對國有林場、林業職工(含林區人員,下同)、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等造林主體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跡地、低產低效林地進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營造混交林,面積不小於1畝的給予適當補助。

省級財政安排的造林補助是指對林業重點造林、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城鄉綠化美化等營造林工程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 森林撫育補助是指對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國有林場、林業職工、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開展間伐、補植、退化林修復、割灌除草、清理運輸採伐剩餘物、修建簡易作業道路等生產作業所需的勞務用工和機械燃油等給予適當補助,撫育對象為國有林或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齡林和中齡林。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不納入森林撫育補助範圍。

第七條 林木良種培育補助包括良種繁育補助和良種苗木培育補助。良種繁育補助是指用於對良種生產、採集、處理、檢驗、儲藏等方面的補助,補助對象為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和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良種苗木培育補助是指用於對因使用良種,採用組織培養、輕型基質、無紡布和穴盤容器育苗、幼化處理等先進技術培育的良種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補助,補助對象為國有育苗單位。

第八條 對中央財政安排的造林補助和森林撫育補助,縣級及以下可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以不超過5%的比例,列支方案編制、作業設計等費用,不得用於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省、市兩級不得從中提取上述費用。

第三章 森林資源管護支出

第九條 森林資源管護支出主要用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森林資源監測補助、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補助等方面。

第十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是指用於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的支出。其中,國家級公益林以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界定數據為準;省級公益林以省級公益林區劃界定數據為準。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包括管護補助支出和公共管護支出。其中,國有的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國有林場、國有苗圃、自然保護區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集體和個人的經濟補償及管護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公共管護支出用於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公益林監督檢查和評價等方面的支出。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林業部門測算審核管理成本,合理確定國有單位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管護人員數量和具體管護勞務補助標準。縣級林業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簽訂管護契約。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應按照管護契約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契約履行情況領取管護補助。

現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標準為每畝15元,其中公共管護支出每畝不超過0.25元。今後如根據財力情況、管護成本等因素調整補助標準的,以具體檔案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森林資源監測補助是指為及時掌握森林資源現狀和消長變化動態,預測森林資源發展趨勢所開展的各類森林資源調查、森林資源動態監測等相關支出的補助。

第十二條 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補助是指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種質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所開展的種質資源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等相關支出的補助。

第四章 生態保護體系建設支出

第十三條 生態保護體系建設支出主要用於濕地補助、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助、林業防災減災補助、森林公安補助等方面。

第十四條 濕地補助包括濕地保護與恢復補助、退耕還濕補助、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補助。

濕地保護與恢復補助是指用於林業系統管理的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以及生態區位重要的國家級和省級濕地公園、國家級和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開展濕地保護與恢復的相關支出,包括監測監控設施維護和設備購置、退化濕地恢復、濕地所在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補助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退耕還濕補助是指用於林業系統管理的國際重要濕地、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國家重要濕地範圍內的省級自然保護區實施退耕還濕的相關支出。

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補助是指用於對候鳥遷飛路線上的林業系統管理的重要濕地因鳥類等野生動物保護造成損失給予的補償支出。

第十五條 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助是指用於林業系統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生態保護、修復與治理,特種救護、保護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專項調查和監測,宣傳教育,以及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第十六條 林業防災減災補助包括森林防火補助、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和林業生產救災補助,補助對象為承擔林業防災減災任務的林業單位。

森林防火補助是指用於預防和對突發性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等相關支出的補助,包括購置撲救工具和器械、物資設備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飛機、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林區防火道路建設與維護支出以及其他與森林防火相關的支出。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是指用於對危害森林、林木、種苗正常生長的病、蟲、鼠(兔)等重大災害和有害植物的預防與治理等相關支出的補助,包括監測調查、檢疫檢驗儀器設備購置支出,藥劑、藥械購置支出以及其他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的支出。

林業生產救災補助是指用於支持林業系統遭受洪澇、乾旱、雪災、凍害、冰雹、地震、山體滑坡、土石流、颱風等自然災害之後開展林業生產恢復等相關支出的補助。

第十七條 森林公安補助包括森林公安辦案(業務)補助和業務裝備補助。森林公安辦案(業務)補助是指用於森林公安機關開展案件偵辦查處、森林資源保護、林區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處置突發事件、禁種鏟毒、民警教育培訓等支出。業務裝備補助是指用於森林公安機關購置指揮通信、刑偵技術、執法勤務(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設、處置突發事件、派出所和監管場所所需的各類警用業務裝備支出。

森林公安補助由中央、省級和省以下同級財政分區域按保障責任負擔,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支出重點用於對縣級森林公安機關予以獎勵性補助。對省級森林公安機關補助的支出規模不超過中央和省級森林公安轉移支付資金總額的5%,且專項用於省級森林公安機關承辦公安部、國家林業局部署的重大任務,直接偵辦和督辦重特大案件,組織開展專項行動,處置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裝備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補助經費等。

第五章 林業產業發展支出

第十八條 林業產業發展支出包括林業科技發展補助、林業貸款貼息補助、林業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補助。

第十九條 林業科技發展補助是指用於承擔林業科技發展任務的林業技術推廣站(中心)、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國有林場和國有苗圃等單位,開展林木優良品種繁育、先進適用技術與標準的套用示範、林業科技創新研發、科技成果集成轉化等相關支出的補助,包括儀器設備購置、測試化驗加工、相關簡易基礎設施建設、必需的專用材料、技術培訓、技術諮詢以及其他與林業科技發展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中,中央財政安排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實行先進技術成果庫管理,具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林業貸款貼息補助是指對各類銀行(含農村信用社和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安排的利息補助。

貼息條件為: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生態林(含儲備林)、木本油料經濟林、工業原料林貸款;國有林場為保護森林資源、緩解經濟壓力開展的多種經營貸款,以及自然保護區、森林(濕地)公園開展的生態旅遊貸款;林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社等以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林業職工)的經營形式,立足於當地林業資源開發,帶動林區、沙區經濟發展的涉林種植業或林果、林下種植、木本油料等特色林產品加工業貸款;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營造林、林下種植貸款。

林業貸款貼息採取一年一貼、據實貼息的方式,年貼息率為3%。對貼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記憶體續並正常付息的林業貸款,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貼息。每年省財政廳將會同省林業廳根據我省林業貸款實際情況,明確具體的貼息規模、貼息計算和撥付方式。

各級林業部門須將銀行徵信查詢納入審核環節,落實林業貸款貼息項目公告公示制度。對騙取林業貸款貼息補助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將其不良信息推送到人民銀行徵信系統,3-5年內取消其申請林業貸款貼息補助資格。

第二十一條 林業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補助是指用於支持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及其他林業特色產業發展的補助支出。

第六章 國有林場改革支出

第二十二條 國有林場改革支出用於補繳國有林場拖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國有林場分離場辦學校和醫院等社會職能費用等方面。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補繳國有林場拖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有結餘的,可用於林場繳納職工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以及其他與改革相關的支出。

第七章 資金分配下達

第二十三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分為由省級、市級、縣級及以下使用管理的資金。省級部門單位使用管理的資金,由省林業廳商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市級、縣級及以下使用管理的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森林資源狀況、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工作成效。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務根據任務特點、政策目標等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測算分配資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根據國家和省里政策規定,需要採取競爭立項分配的資金可根據實際選擇資金分配方式。

按照國家規定,中央財政安排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用於生態保護體系建設、林業產業發展兩個支出方向中的有關補助內容實行省級或市縣項目庫管理,項目庫管理規定國家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省林業廳應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林業改革發展實際,科學編制中期發展規劃,提出分支出方向的年度工作任務、資金需求和績效目標,隨下年度部門預算申請同步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五條 省林業廳應提前做好資金分配的前期工作,於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預算後15日內,提出分支出方向的資金分配建議,連同任務清單一併函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按規定時限審核下達。

中央財政安排我省的資金於收到資金後15日內,由省林業廳提出分支出方向的資金分配建議,連同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一併函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按規定時限審核下達。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林業部門加快資金分解下達,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到位。林業部門應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第八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和市級部門單位要按照有關項目管理辦法、實施方案等要求使用管理資金。縣級使用管理的資金中,中央財政資金按照《國務院關於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執行,省級財政資金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意見》(魯政發〔2017〕30號)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級林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業廳和省財政廳報送本市下一年度任務計畫。任務計畫應當與本市林業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等相銜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支出方向和具體補助內容進行細化並排序。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適時下達下一年度任務計畫。

第二十九條 各級林業部門應及時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三十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國家和省其他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林業部門應加強對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申請、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各級財政和林業部門要加強林業改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等相關工作。由縣級使用管理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部署要求實行綜合績效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地應積極創新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機制。國有林場公益林日常管護要通過契約、委託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國有林區造林、管護、撫育等任務,凡能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實現的要面向社會購買。各地政府購買服務的推行情況將作為省里開展績效評價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林業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健全完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的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林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省財政廳、省林業局《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森林防火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04〕45號)、《關於印發〈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10〕38號)、《關於印發〈山東省綠化山東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農〔2011〕36號)和省財政廳、省林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中央財政林業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魯財農〔2013〕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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