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令
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省政府令第293號)
《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已經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15年11月5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以下簡稱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政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
(四)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體系,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組織或者委託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六)加大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按照規定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津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下列工作: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建議;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指導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五)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整治,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六)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級人民政府發出警示通報,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七)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委會下設辦公室,為本級人民政府安委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對本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二)依法實施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並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三)依法開展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參與或者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進行事故統計;
(六)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二級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業總部(總公司、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三級單位、省管企業二級單位、省屬企業(省管企業除外)和市管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四級及以下單位、省管企業三級及以下單位和其他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工作;
(四)對非煤礦山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對冶金、有色、建材、輕工、紡織、機械、商貿、菸草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六)對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對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等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下達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二)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
(三)參與對不符合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礦山、化工等企業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
(四)糧食管理機構負責糧食流通領域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監督糧油倉儲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工業安全生產綜合管理;
(二)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監督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義務;
(三)國防科學技術工業管理機構負責軍工單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以及船舶工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四)煤炭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指導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督檢查,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監督煤礦事故隱患整改;
(五)中小企業管理機構負責督促指導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教育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指導、監督各類學校(含幼稚園)及其教學、科研、實驗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內容,指導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四)負責學生在校活動、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依法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五)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七)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納入公民普法內容,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等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機構負責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監獄管理機構負責監獄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個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二)指導農民工安全培訓教育;
(三)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以及違法從事選(洗)礦的行為;
(二)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採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進行恢復治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包括城鄉規劃、市政公用等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水利、鐵路、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
(二)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築監理等建築業和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對市政公用行業(含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熱、排水及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鎮燃氣安全管理;
(六)將安全生產規劃與城鄉規劃相銜接,指導高危行業建設項目規劃選址;
(七)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國家海事部門管轄範圍除外);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職責範圍內公路安全設施建設和水上航標的設定,組織監督公路危橋、危險路段、港口、事故多發路段安全隱患治理;
(五)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依法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監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
(二)對水利工程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
(三)對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做好種植業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二)畜牧獸醫機構負責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獸藥和飼料生產、經營、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承擔草原(場)防火工作;
(三)農業機械管理機構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對農業機械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漁業船舶、漁港及漁港水域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海洋災害預警預報,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海上漁業搶險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指導、監督職責範圍內林區、林場、森林公園和其他涉林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指導、監督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指導、監督商貿流通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指導、監督拍賣、典當、舊車流通、再生資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文藝演出單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影劇院、文化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二)協助有關部門對文化娛樂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衛生和計畫生育領域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醫療廢棄物的安全處置管理;
(三)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四)負責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
(二)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尾礦庫關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三)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處置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的污染處置和應急監測。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對國有出資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考核;
(三)組織或者參與對國有出資企業的安全生產檢查,督促國有出資企業落實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出版機構、播出機構、傳輸機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單位及印刷發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二)負責主辦、承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
(三)對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組織、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及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對承建的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管理;
(二)對承辦的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發行進行安全管理;
(三)監督指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登記事項的前置審批檔案、證件進行審查;
(二)規範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
(三)依法對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依法對特種設備安全、安全防護計量器具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生產領域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三)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二)對旅行社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三)指導旅遊安全培訓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二)指導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生產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人防直屬工程平戰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人防工程拆除、報廢工作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影響安全生產的天氣預警、預報信息;
(二)對雷電災害安全防禦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第三十七條 民航、鐵路、海事、地震、通信管理、郵政管理、能源、煤礦安全監察、黃河河務等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民政、財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部署本行政區域防範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決定事項作為安全生產有關檢查、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標體系,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
第四十一條 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事故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有關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警示通報,並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一)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連續發生事故且影響重大的;
(三)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事故發生起數和死亡人數超過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
(四)不執行事故掛牌督辦指令的;
(五)不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前款(一)、(二)、(三)項情形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有效組織或者參與事故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五)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附則
第四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機構設定上不一致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其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特邀諮詢。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11月5日印發
解讀
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11月5日,郭樹清省長簽發第293號省政府令頒布施行。
一、立法背景
2013年7月,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於安全生產的講話中明確提出,堅持管行業必須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調安全生產工作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確立了安監部門綜合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基層政府屬地監管的管理體制,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近期發生的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爆炸等事故,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反映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不到位是主因。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第260號令),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了規定,但對於建立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行政責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為了進一步細化《安全生產法》的制度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實現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的統一,出台《規定》十分必要。
二、確立的十項制度
(一)確立了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的“三個必須”和“三個負責”原則。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堅持“三個必須”和“三個負責”,體現了政府權責一致原則。政府機關的“權力”和“責任”相對等、相統一、相一致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二)確立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的“屬地監管和分級監管”原則。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強化“屬地監管”為主,是《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明確要求。“分級監管”是對省、市、縣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劃分,也是行使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權和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的重要依據。《規定》明確提出,省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二級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業總部(總公司、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三級單位、省管企業二級單位、省屬企業(省管企業除外)和市管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四級及以下單位、省管企業三級及以下單位和其他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確立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一崗雙責”制。《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明確規定,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規定》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四)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七項職責。一是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二是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三是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四是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五是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體系,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組織或者委託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六是加大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按照規定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津貼;七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主要依據和參考了《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落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08〕22號)第六條“政府的主要責任”的規定,並結合了《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檔案對“政府責任”的相關規定。
(五)確立了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責。目前,我省縣級以上政府全部設定了安全生產委員會,而且安委會主任一般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都沒有涉及政府安委會表述,《規定》是首次將政府安委會納入我省政府規章調整範圍,並規定了政府安委會的七項職責。《規定》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委會下設辦公室,為本級人民政府安委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
(六)明確了鄉鎮、街道、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主要在《安全生產法》第八條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條的基礎上,提出鄉鎮、街道等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的要求。《規定》明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對本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七)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的共同職責。為了簡化各有關部門專項職責的表述,將各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上的職責歸納和提煉為七項。一是制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二是依法實施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並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管;三是依法開展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四是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參與或者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五是受理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進行事故統計;六是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七是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八)規定了各有關部門的專項職責。主要依據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部門三定方案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號)以及魯政辦發〔2008〕22號檔案等規定,分別規定了27個部門和單位的具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9個行業主管部門和4個其他部門的相關職責。比如,對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的校車安全監管的職責,主要依據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和省政府即將出台的《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旅遊部門“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的規定,主要依據了《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旅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72號)的規定。對住建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的規定,主要依據了安委〔2015〕5號文“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規定職責分工的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等規定。
(九)設定了保障行政責任制落實的三項監督措施。一是規定了工作會議制度。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部署本行政區域防範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決定事項作為安全生產有關檢查、考核的依據。二是規定了定期報告制度。要求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三是規定了考核制度。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標體系,每年向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
(十)設定了行政責任制未落實的三項責任追究措施。一是規定了作出檢查制度。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事故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有關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二是規定了警示通報、約談和一票否決制度。警示通報、約談等制度主要參考了《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辦發〔2014〕32號)等規定,一票否決制度主要參考了魯政辦發〔2008〕22號文等規定。三是規定了責任追究的六項具體情形。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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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山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省安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上採取的重大舉措和出台的一系列制度規定。記者在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東發布實施《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明確各級部門職責。
山東省安監局副局長趙衛東表示,山東省是經濟大省,經濟總量大,發展比較快,生產經營活動活躍,產業結構偏重,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還比較薄弱,安全監管任務異常艱巨繁重。為此,山東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著力構建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今年11月2日,山東省政府通過了《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按照“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等原則,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七項職責、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承擔的七項職責和各級政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七項職責。
同時,《規定》具體規定了27個部門和單位(安監、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商務、文化、衛生和計畫生育、環保、國資監管、新聞出版廣電、體育、工商、質監、旅遊、人防、氣象)的具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9個行業主管部門(民航、鐵路、海事、地震、通信管理、郵政管理、能源、煤礦安全監察、黃河河務)和4個其他部門(監察、民政、財政、食品藥品監管)的相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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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經省政府常務會通過,目前已正式開始施行。其中明確提出,如果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事故,有關人民政府應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上述規定提出,縣級以上政府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部署本行政區域防範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決定事項將作為安全生產有關檢查、考核的依據。而且,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事故的,有關政府應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有關部門應向本級政府作出檢查。
在責任追究方面,山東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給予通報,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未有效組織或者參與事故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