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2008年11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8〕68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立和明確政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嚴格安全許可條件;加強企業安全基礎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質安全水平;深化專項整治,完善法規標準;落實監管責任,提高執法能力;加強組織領導,著力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8部分34條。

簡述

2008年11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08〕6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落實政府安全生產監管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實現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形勢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號)、《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發〔2008〕1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堅持安全發展理念。化學工業是我省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保障化工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發展理念,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制定實施化工產業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不斷提高化工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真正把化工產業的發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斷增強、安全生產狀況持續改善、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得到切實保證的基礎上。

2.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量大面廣,安全監管任務十分繁重。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於穩定全省安全生產形勢,促進化工產業安全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採取了一系列強化安全監管的措施,提高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但是,部分企業設備簡陋,自動化控制水平不高,從業人員素質低,責任制不落實,部分地區監管力量薄弱,監督檢查不到位的問題依然存在,人員傷亡和多人涉險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仍時有發生。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性和責任感,按照“合理規劃、嚴格準入、改造提升、固本強基、完善法規、加大投入、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的要求,認真研究解決當前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問題,確保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二、建立和明確政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建立和明確政府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發展規劃、監管機構、安全投入、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問題。安監部門要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積極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和安全自動化控制。經貿部門要履行行業管理職責,把保障和實現企業安全生產作為加強企業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技術進步的重要內容;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專業特長和行業組織優勢,按照政府授權,積極開展和參與本行業安全管理、檢查、督查和教育培訓等工作。發改、公安、交通、質監、環保、工商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4.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制定完善符合企業實際和操作性強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在化工企業中率先實施“責任關懷”行動。要認真學習和理解“責任關懷”的內涵,樹立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通過自願承諾,不斷改善健康、安全和環保狀況,提升企業發展理念。

5.建立並嚴格落實企業各個崗位安全責任制。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制訂完善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部門業務部門責任制和各工種安全崗位責任制,明確企業各級管理人員和各個崗位職工在安全生產中應負的職責,分級管理,層層落實,並加強責任制落實的監督檢查。

三、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嚴格安全許可條件

6.合理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的原則,確定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明確產業定位,完善水電氣風、污水處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確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從2010年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必須在依法規劃的專門區域內建設。對沒有劃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的地區,投資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安全監管部門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新的化工建設項目必須進入產業集中區或化工園區,現有化工企業要有計畫地逐步遷入化工園區。

7.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各市安監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對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申請經營許可證且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審核要嚴格標準、程式、條件和時限,要把關鍵裝置部位是否安裝自動控制系統,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及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評價報告》是否與企業安全生產現狀一致作為審核的重點。申請延期換髮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一級或二級安全標準化企業,許可證發證機關可直接為其辦理延期換證手續,並提出該企業下次換證時的安全生產條件,使其持續保持安全標準化標準。

強力推進危險工藝生產裝置安裝安全自動控制或安全連鎖報警裝置。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應等危險工藝(以下統稱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安全自動控制,納入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工藝複雜的大型聯合裝置,除安裝安全自動控制系統外,還應安裝安全聯鎖和緊急停車系統;工藝簡單的單一裝置,在完善溫度、壓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聯鎖報警裝置、可燃有毒氣體報警裝置、配齊安全閥、防爆膜等緊急泄壓裝置外,還應安裝緊急停車系統。各級安監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出本轄區涉及危險工藝所有企業的自動化改造工作計畫,採取強力措施,指導和督促企業開展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自動化改造工作,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否則一律不予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要規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人員從業條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危險化學品經營(帶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否則不予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

8.嚴格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納入建設項目備案(核准、審批)程式。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安全審查通過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設立安全審查,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予以查處。

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光氣的建設項目。安監部門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要嚴格審查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險工藝的新建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集散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緊急停車系統;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時,要認真了解試生產裝置生產準備和應急措施等情況,使用危險工藝和大中型生產裝置的試生產方案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與裝置自動控制系統安裝投入使用情況。煉油、氯鹼、氮肥等危險程度較高的化工建設項目,以及按規定需省批准、核准、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要聘請省政府安委會公布的安全生產專家參與安全審查。

9.嚴格安全評價報告備案制度。各市安監部門要建立安全評價報告備案制度,監督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企業依法按時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備案。各市安監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管,督促企業及時整改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並將評價報告的備案情況(包括企業名稱、評價機構名稱、評價時間、評價結論、發現的問題、採取的安全措施等)於每年的6月、12月匯總上報省安監局。

10.繼續關閉工藝落後、設備設施簡陋、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監部門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整改的,應依法吊銷許可證並提請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使用淘汰工藝和設備、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提請同級或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四、加強企業安全基礎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1.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企業要加強建設項目特別是改擴建項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採用安全、可靠的工藝技術和裝備,確保建設項目工藝可靠、安全設施齊全有效、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要嚴格遵守設計規範、標準和有關規定,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設計、施工、監理。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制定試生產方案,嚴格按試生產方案和有關規範、標準組織試生產。操作人員須經崗前培訓合格,熟練掌握工藝規程和安全操作要領,方可參加試生產操作。工程項目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

12.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要按照《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規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與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相結合,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畫和目標考核,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2010年底前,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企業,要實現安全標準化全面達標,其中,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危險工藝的企業(以下稱重點企業)和劇毒化學品經營(帶儲存)企業要全部達到二級以上安全標準化企業的要求。

13.嚴格作業現場管理。化工企業要嚴格執行41條禁令,要將有關內容在相應的作業場所張貼、懸掛,在職工中認真組織學習,用41條禁令規範企業操作崗位、動火作業和壓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促進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要借鑑航空企業、煤礦企業推行的“手指口述”管理法,運用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等一系列行為,對工作過程每一道工序的崗位操作規程和作業要領進行確認,規範員工安全生產行為,減少操作失誤,確保全全生產。

14.建立規範化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隱患排查制度,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蓋、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態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變化,組織開展綜合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專業性檢查、節假日檢查以及操作工和生產班組的日常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整改;對不能及時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畫,採取防範措施,限期解決。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和要求,規範管理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

15.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做好危險化學品普查工作,向省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提交登記材料,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登記工作。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16.提高事故應急能力。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危化企業所在地政府要制訂人員撤離、疏散、中毒人員救治的預案。要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演練,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中小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與當地消防部門、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救援機構、大型石油化工企業建立聯動機制,通過簽訂應急聯動協定,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17.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異常活動情況報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點企業要向當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有關中央企業要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現場核查。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受縣級人民政府委託組織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的企業,調查工作結束後要向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生產儲存裝置的開停車、關鍵裝置的檢維修作業、廢棄物料處理和廢舊裝置拆除等活動,企業在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進行試生產方案備案的基礎上,還要在活動實施前將實施日期、活動範圍、內容及採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項書面報告當地安監部門。

18.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20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的要求,健全並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行全員培訓,嚴格持證上崗。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訓計畫,採取多種有效措施,分類別、分層次開展安全意識、法律法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應急管理、職業危害與防護、遵章守紀、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教育培訓活動。教育培訓要有適用的教材,明確培訓時間,建立考核記錄。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安全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員工教育培訓檔案。要適時利用國內外發生的危化品安全事故案例進行宣傳教育,引以為戒。要在危險化學品企業中廣泛開展崗位練兵活動,大力宣傳和表彰化工領域技術尖子和業務能手。要通過技術比武、每日一題、案例教育、每周一案等形式提高崗位練兵活動的實效,增強職工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崗位意識,實現安全生產。

五、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19.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要嚴格執行省財政廳、安監局《轉發〈財政部、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魯財企〔2007〕12號),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用於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通過技術改造,不斷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20.改造提升現有企業,逐步提高安全技術水平。重點企業要積極採用新技術改造提升現有裝置以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工藝技術自動控制水平低的重點企業要制定技術改造計畫,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通過裝備集散控制和緊急停車系統,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

新建的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選用安全可靠的儀表、聯鎖控制系統,配備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等重點儲罐要設定緊急切斷裝置,提高裝置安全可靠性。

21.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危險源識別、檢查、評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按照有關規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險源備案工作。重大危險源涉及的壓力、溫度、液位、泄漏報警等要有遠傳和連續記錄。要建立並嚴格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責任制,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壓力容器及附屬檔案、應急預案修訂及演練、應急器材準備等情況。

22.積極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工作。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有關企業開發化工安全生產技術和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安全技術。在危險化學品槽車充裝環節,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系統代替充裝軟管,禁止使用軟管充裝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液化危險化學品。積極套用HAN阻隔防爆技術對安全距離不足的加油(氣)站的儲油(氣)罐進行技術改造。指導大型化工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提高事故風險控制管理水平;組織有條件的大型化工企業套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技術(HAZOP),提高化工生產裝置潛在風險辨識能力。

六、深化專項整治,完善法規標準

23.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各市要繼續開展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整治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聯合執法,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採取鼓勵轉產、關閉、搬遷、部門託管或企業兼併等多種措施,進一步淘汰不符合產業規劃、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產沒有保障的化工企業。化工企業搬遷任務重的地區要研究制定化工企業搬遷政策,對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區的化工企業搬遷給予政策扶持。要加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環節的整治力度,加強化工園區的監管。各地要設定區域性的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點。

24.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和協查。各市要統籌規劃並指定有關部門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本地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平台,保證監控覆蓋範圍,減少監管盲點,共享監控資源,實時動態監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狀況。在2009年底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都要安裝符合標準規範要求的車載監控終端。

推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聯合執法和協查機制。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公安、交通、環保、質監、安監等部門聯合執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監督檢查效果。要針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跨行政區的特點,建立地區間有關部門的協查機制,認真查處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運輸活動和道路運輸事故。要加強危險化學品超載車輛卸載基地建設,完善卸載條件,提高卸載能力。

25.推進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專業化。要借鑑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的成功經驗,推進集倉儲、配送、物流、銷售和商品展示為一體的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建設,指導企業完善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統一管理、指定儲存、專業配送、信息服務。

26.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部門規範性檔案,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各市要認真總結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提高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準入條件,完善安全管理體制、機制,保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有法可依。

七、落實監管責任,提高執法能力

27.加強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規範執法工作。各市安監局、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實際,探討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監管的有效方法,制定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畫,明確檢查頻次、程式、內容、標準、要求,重點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並監督執行的情況,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費用提取與有效使用、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等情況。

各級安監執法隊伍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範,開展執法檢查。要提高執法檢查能力,規範執法檢查行為,保證執法檢查的客觀性,提高執法的權威性。要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的作用,提高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和應急管理水平,參與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執法檢查工作。要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推動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8.嚴格執行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加強對事故調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範措施,嚴格責任追究,開展警示教育。各市、縣(市、區)安監局、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受縣級人民政府委託組織的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防範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情況。

發生的造成人員死亡、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除按有關規定落實備案制度外,其事故調查報告連同人民政府的批覆檔案(複印件)應在事故批覆後一個月內逐級報送至省安監局。

29.加強事故統計分析,及時通報典型事故。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統計工作,按時逐級上報統計數據;同時收集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其他行業、領域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和規律,更好地指導安全監管工作。安全監管、行業主管等部門對典型危險化學品事故,要及時向相關企業和部門發出事故通報,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止發生同類事故。

30.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監管隊伍建設,設區的市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較多、監管任務較重的縣(市、區)要在安全監管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專門負責本行政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機構,要配備與園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相適應的機構人員;要結合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數量和分布情況,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裝備;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

31.進一步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各級安監部門要指導專業協會、中介組織積極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諮詢服務,幫助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基礎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為中小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提供諮詢服務。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家庫,為專家參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創造條件;建立重大問題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實施前的專家諮詢制度;鼓勵和督促中小化工企業聘請專家(註冊安全工程師)指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加強組織領導,著力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32.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民眾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黨委的領導下,發揮政府監督管理作用,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定期研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構建“黨委領導、政府監管、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33.建立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涉及部門多、環節多。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委員會等協調、指揮機製作用,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及時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上的問題;督促各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密切協作,提高執法檢查效果。

34.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各市、縣(市、區)安監部門要加強綜合監管職能,協調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強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廢棄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上級安監部門要指導、協調下級安監部門充分發揮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管職能的作用,構建管理有力、監督有效的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管網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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