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掛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牌子,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掛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牌子,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增加的職責。

1.承擔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負責省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3.承擔省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負責省政府行政調解、行政裁決的綜合協調和指導工作。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各級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事項事中事後監管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2.加強對仲裁工作的服務與聯絡,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民事商事仲裁工作機制。

3.強化對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合法性審查,加強對各市、縣(市、區)政府和省政府部門、單位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指導。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省政府推進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負責全省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和政策研究;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

(二)承擔統籌規劃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省政府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承擔審查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的責任;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負責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的辦理工作。

(四)承辦省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負責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實施情況的評估工作;負責清理、編纂省政府規章,對地方性法規提出清理或者修改意見;承擔省政府規章報送備案和設區的市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

(五)承擔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具體工作;承擔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對設區的市政府、省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六)承擔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省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八)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法律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九)負責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參與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

(十)承擔省政府行政複議工作事項;受省政府委託代理行政應訴和其他訴訟案件;承辦由省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指導、監督全省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省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省政府行政調解、行政裁決的綜合協調和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民事商事仲裁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開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工作的理論研究和宣傳培訓工作;承擔省政府領導集體學法講座的具體工作;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法制辦(省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設11個職能處室。

(一)秘書處(掛人事處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及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負責辦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辦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省政府領導集體學法講座組織籌備的具體工作;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政府法制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二)依法行政指導處(掛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處牌子)。

擬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起草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工作報告;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負責全省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考核評價等工作;組織開展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學習宣傳、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組織開展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行政先進單位創建活動;承擔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法制一處。

擬訂省政府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牽頭政府立法的綜合研究、組織協調等相關工作;承辦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審計、地稅、統計、人防、地方金融、糧食、物價、煤炭、中小企業、節能、鹽業、公路、港航等方面立法的具體工作;聯繫國稅、銀監、證監、保監、人民銀行、地震、氣象、煤炭監察、海事、鐵路、民航、貿促、供銷等方面立法的具體工作;負責相關重要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的組織起草工作;負責相關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的辦理工作;承辦相關省政府規章立法解釋的具體工作;負責相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實施情況評估工作;負責清理相關省政府規章,對相關地方性法規提出清理或者修改意見;負責組織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依法報告制度;指導相關市政府規章的制定工作;承辦相關省政府規章報送備案及設區的市政府規章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正式版本的彙編編輯及外文文本的組織翻譯、審定工作。

(四)法制二處。

承辦教育、科技、公安、國家安全、監察、民政、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衛生和計畫生育、旅遊、新聞出版廣電、體育、安全生產、機關事務管理、文物、應急管理、地方史志、智慧財產權、監獄管理、公務員管理、國防科工等方面立法的具體工作;聯繫編辦、保密、信訪、老齡、通信管理、郵政、工會、婦聯、團委、殘聯等方面立法的具體工作;負責相關重要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的組織起草工作;負責相關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的辦理工作;承辦相關省政府規章立法解釋的具體工作;負責相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實施情況評估工作;負責清理相關省政府規章,對相關地方性法規提出清理或者修改意見;負責組織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依法報告制度;指導相關市政府規章的制定工作;承辦相關省政府規章報送備案及設區的市政府規章備案審查工作。

(五)法制三處。

承辦民族宗教、水利、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環境保護、外事、國有資產監管、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僑務、台灣事務、檔案、口岸管理、畜牧獸醫、農業機械、農業開發等方面立法的具體工作;聯繫海關、檢驗檢疫、黃河河務、菸草、軍事等方面立法的具體工作;負責相關重要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的組織起草工作;負責相關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的辦理工作;承辦相關省政府規章立法解釋的具體工作;負責相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實施情況評估工作;負責清理相關省政府規章,對相關地方性法規提出清理或者修改意見;負責組織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依法報告制度;指導相關市政府規章的制定工作;承辦相關省政府規章報送備案及設區的市政府規章備案審查工作。

(六)行政執法監督處。

負責省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負責推動行政執法監督各項制度、措施的落實;研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法律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資格審定和證件管理工作;負責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負責對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處理;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負責相對集中執法權審核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參與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負責對行政權力清單、行政責任清單、行政許可事項清理等進行合法性審查;負責對省政府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事項事中事後監管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仲裁工作的服務與聯絡,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民事商事仲裁工作機制。

(七)複議立案審查處。

承辦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的立案審查和受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行政複議案件受理工作;協調處理設區的市行政複議機關的管轄權爭議;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賠償的綜合研究、制度建設和統計分析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人員資格管理工作;承擔省政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的日常接待和諮詢工作。

(八)複議案件審理處。

承辦省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工作;依法辦理行政複議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規定的審查申請;承擔重大行政複議決定的備案工作;指導、監督全省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審理工作;監督省政府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賠償決定、行政複議意見書和建議書的履行。

(九)行政應訴一處。

承辦未經行政複議直接以省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指導、監督全省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省政府行政調解、行政裁決的綜合協調和指導工作,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裁決事項;承辦對省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有關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調解、行政裁決的綜合研究、制度建設和統計分析工作。

(十)行政應訴二處。

承辦不服行政複議以省政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受省政府委託代理其他訴訟案件;辦理省政府交辦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十一)備案審查處。

承擔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具體工作;承辦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對設區的市政府、省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提出的書面審查申請;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負責指導、監督省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秘書處(掛人事處牌子)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法制辦(省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行政編制60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6名。

五、職責分工

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省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門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一)行政執法監督處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時可使用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的名稱。

(二)暫保留工勤人員編制 3名,今後隨自然減員空出一個收回一個。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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