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號
《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2008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姜大明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實施辦法
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協調、督促各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投入力度,不斷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消防裝備;
(三)加強特殊災害事故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按照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專項解決公安消防隊應急搶險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經費;
(四)將消防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保證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與其他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同步實施;
(五)將消防工作納入工作議事日程,分析本地區的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六)加強契約制等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建立契約制消防員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和福利保障機制;
(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察和考核;
(八)對公安消防機構報請批准的責令停產停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事項,依法及時作出決定;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指導與監督;
(二)履行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等行政許可職責,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
(三)組織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督促責任單位採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責令當場或者限期消除火災隱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對專職和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對消防崗位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承擔火災撲救和國家規定的搶險救援任務;
(六)依法調查、認定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七)開展消防調查研究,定期組織消防安全評價,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改進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必需的消防業務經費按時、足額劃撥;
(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鎮消防規劃確定的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未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對未依法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檔案的建設工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三)教育部門應當將有關的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中國小校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四)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列入普法、培訓、安全生產考核的內容;
(五)文化、衛生、民政、農業、交通、旅遊等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加強管理,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工作;
(六)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加強社會公益性消防安全內容的報導。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山東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職責。
有關部門在審查擬開辦的學校、幼稚園、託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時,應當一併審查其開辦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經過公安消防機構審查通過;對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查通過的不予批准,並告知其到公安消防機構辦理消防審查手續。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根據縣(市、區)的消防專業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並組織實施消防規劃或者方案;
(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或者義務消防隊,參與火災撲救工作;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村規民約並組織實施;
(二)開展家庭、糧場等防火知識宣傳教育,在本村公共場所設定宣傳欄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標誌;
(三)對村民隨意堆放糧草、違規接拉電氣線路等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予以糾正或者制止,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督促本村經濟組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並組織對初發火災的撲救。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家庭消防知識宣傳教育;
(二)對居民住宅樓(院)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糾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違法行為;
(三)發生火災時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撲救火災,疏散居民。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標準化管理,並建立消防檔案。
第十二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契約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在契約中明確的,消防安全責任由承包、租賃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承擔。
兩個以上業主或者使用者共用的建築物,業主或者使用者對消防車通道、疏散設施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保障公眾的人身安全,積極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第十四條 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消防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不合格產品主動召回制度。
消防設施、器材的安裝、檢測、維修和維護保養企業應當具備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技術條件,對工程和服務承擔質量責任。
第十五條 消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規範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和消防設施、器材的安裝、檢測、維修、維護保養等消防企業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提高其產品和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主要負責人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創建文明城市(鄉鎮、村)考評範圍,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定期檢查考評。
第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與所屬工作部門、派出機構,應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責任範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等內容。
主管部門與被監督管理單位之間,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內部可以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的形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有主管部門的,通報其主管部門;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行行政監察。
第二十條 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工作中貢獻突出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下級人民政府不落實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存在火災隱患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發生火災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機構、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審批、監督檢查的,或者對重大火災隱患督促整改不力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