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養院

居養院

居養院是宋代施行於全國的救濟設施之一,是收容窮民並提供食宿和若干生活費用的機關。

簡介

居養院 居養院

宋代經常發生饑饉,每次發生饑饉時都出現大批的流民,多時達到數十萬或數百萬。而各地的人民起義也頻繁發生。公元1098年(宋元符元年)淮東路設官房,居養鰥寡孤獨、貧困不能自存者,月給口糧,病者給醫藥。徽宗時賜名為“居養院”,並在全國廣泛推行。居養人的口糧、日用錢、冬季柴炭錢,政府也都有具體規定。北宋時的居養院主要由國家直接補助。在蔡京當權時期,國家政權對居養院提供戶絕財產,還規定不足時以常平米的利息給以補充。與北宋時期完全依賴國家權力的居養院相反,南宋時期居養院的財政狀況轉變為由地方單位獨自確保財源的形態 。

居養院有時根據當時的社會狀況,會破格優待收容者。如:在南宋中葉紹興的《地方志》中,記錄徽宗時期的居養院為“冬為火室給炭,夏為涼棚,什器飾以金漆,茵被悉用氈帛,婦人小兒置女使及乳母,有司先給居養安濟等用度,而兵食顧在其後” 。

南宋政府幫助老百姓解決居住問題的手段有兩個:一、下調公房租金,並且命令私房業主跟著降租,要是碰上旱災水災,租房居住的家庭連吃飯都保證不了的時候,政府還免收租金;二、由地方政府出錢,在全國每一個城市和大型集鎮建造居養院,給沒錢租房的赤貧家庭提供免費住所。

來源

宋徽宗繼位之初,也曾勵精圖治廣開言論弘揚正氣,尤其是在建立健全社會福利保障機制上,繼往開來,充分發揚宋太宗冬天為京城老人雪中送炭的光榮傳統,堅決貫徹落實哥哥頒布的《居養法》。宋徽宗從建章立制、完善制度上入手,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居養院,為鰥寡孤獨、貧病無依者飢中送飯、病中送醫,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其作為成了行政救助的模板沿用至清代。

宋徽宗繼位的第二年,著手在全國範圍內建設高標準高規格的居養院。雖然只是福利機構,卻也彰顯、體現了宋徽宗的喜歡考究的藝術氣質。居養院冬暖夏涼,所用炊具器物描金繪彩,極盡精緻與富麗,甚至被褥都是綾羅棉氈。居養院還為產婦配備了月嫂,為嬰幼兒配備了保育員。居養院規定了一伙食標準,有中央政府撥付經費,有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如此一來,一些遊手好閒之輩,看到居養院吃得好住得好,比自己徒有四壁的家強多了,乾脆冒充下崗失業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住到居養院。宋徽宗看了有關居養院入住人員情況的調查報告,批示民政部門嚴格甄別其居養身份。讓真正的貧下中農無產階級飢有食、寒著衣、居其所。

運作

在中國歷史上從制度上完備社會救濟機構是從宋代開始。宋代以前,雖然也設定過以寺院為中心的貧民收容所等救濟機構,但數量不多,而且缺乏持續性。從宋代開始這種零散狀態的社會救濟制度迅速得到完備,這與唐宋時期的社會經濟的變革有著密切的關係。眾所周知,唐代均田制的瓦解、都市的發展、商業交通的發達,導致了小農階層的分化和都市市民構成的變化以及人口流動現象的增加。因此與以前相比,需要社會救濟的對象明顯地增加了。

但具有諷刺性的是宋代社會救濟制度得到完備的時期是惡名昭著的徽宗朝蔡京當權時期。這個時期,國家政權對自然災害的應對能力減弱,各地出現流民現象,以方臘之亂為主的各種民叛頻繁發生。出現這些混亂狀況是國家紀綱鬆弛、政治腐敗的結果。但相反地,各種社會救濟事業作為制度卻完備起來。而且這個時期形成的社會救濟制度的核心內容一直持續到清代,成為後世效法的榜樣。

運營實態

南宋肘期繼承了從北宋末期蔡京的當權時期開始在各地普及的居養院制,但國家權力機關對居養院制的關心及其運營實態和北宋末期相比有了顯著的變化。為了了解南宋時期居養院制的實施狀況及其性質,首先在現存的資料中考察有關南宋時期設立在各地的窮民收養機關的規模

南宋時期各地居養院的規模
地域 名稱 規模 收容人員 備考
和州 居養院、養濟院 25間 100餘 開設之後改名
真州 居養院 16間 不明 -
建康府 養濟院 200間 1000 南北各100間、500人
建康府 實濟院 60間 100 與養濟院並存
吉水縣 居養院 10楹 20 江西吉州所在
平江府 廣惠坊 70間 200 -
湖州 利濟院 27楹 40餘 -
慶元府 養濟院 不明 100餘 寶慶三年(公元1227年)創建
慶元府 養濟院 70餘間 200 寶祐四年(公元1256年)創建
慶元府 廣惠院 105間 300 開慶年間(公元1259年)
台州 養濟院 20楹 不明 -
瀘州 養濟院 不明 100 潼州府路所在

南宋時期窮民收養設施,根據不同的地域其名稱也有所不同。大體上養濟院的名稱占主流,但有些地方仍存在或使用了北宋末期以來的居養院、實濟院、廣惠坊、利濟院等名稱。收養所的名稱雖然由於地域的不同存在一些偏差,但總體上,以府州為單位,每府州以設定一個窮民收養所為原則。根據現存的宋代地方志的記載,幾乎無例外地每個府州設立了一個窮民收養所。

值得注意的是窮民收養設施的規模之小,在每府州設立一處的居養院或養濟院,大部分只能收容數百名窮民。在江南東路建康府,把養濟院和利濟院合起來共收容1100名窮民,但這是特殊的事例,湖州等地域的定員不過是40名。據公元1103年(徽宗崇寧二年)的統計,這個時期長江以南地域的府州人口大部分已經超過了10萬戶 。蘇州等地域的人口甚至達到43萬戶 。假設每戶人口為5人,那么,北宋末期每府州的人口達到50萬以上,有的甚至達到200萬。在這個地域卻只設立了一處窮民收養設施,而且其收容的人口只有100名左右。

南宋時期居養院的收容人員與都市居住人口相比,其規模之小就更為明顯了。就表1中收容人員最多的建康府的人口,公元1077—1148年的葉夢得(南宋中葉)指出:“建康承平時,民之籍於坊郭,以口計者十七萬有奇,流寓商販游手往來不絕。” 在人口數達到17萬多的建康府,其收容設施只能容納1100名的窮民。不過,如下面所述,有的時候這種收容設施也往往在很長一段期間被廢止而不能正常運行。建康府的養濟院,雖然極其例外地收容1000名以上的窮民,但與全體都市人口相比,其比重仍然很少。還有在上面的表中作為以州為單位的收養設施,規模最小的湖州的都市人口也達到6萬餘名。 與這種規模的都市人口數相比,只能收養40餘名窮民的收容設施所具有的局限性就可想而知了,其實效性是極其有限的。南宋時期的窮民收養設施與整個都市發達狀況或都市人口數相比,不過是形式上的設施罷了。

南宋時期窮民收養設施的零散性在其財政狀況中表現得更為明顯。如下表所示:

南宋時期各地居養院的財政狀況
地域
收容人員年間所需數額財源
和州 100餘 米400餘石、錢600貫4個圩田的子米
真州 不明 不明
建康府 1000 米1500斛、錢2000貫常平倉(年1000斛)、府倉(年500斛)
惠民藥局息錢(年2000貫)
沒官田(590畝)、山地(519畝)
建康府100
米750石、錢25000貫官錢的利息(年29000貫)
吉水縣 20
約米70石、錢100貫常平倉(年50斛)
湖州 40餘約米140石、錢200貫田地(租米年290石)
慶元府 100餘 約米360石、錢430貫不詳
慶元府 200 米2000餘石、錢60000餘貫
慶元府 300 約米2000石田地(租米年2336石)
台州不明
不明田地(租米年1700石)
隆興府不明不明田地(租米年982石)

南宋時期的居養院大部分擁有土地或確保一定規模的獨立財源。南宋時期確保財源的居養院,與北宋時期依賴國家直接支援的居養院相比,有著明顯的差異。

南宋時期的居養院好像在財政上處於比較充足的狀態。因為不管什麼樣的形態,所有的居養院都確保運營所需的財政預算。但要注意的是表中所顯示的南宋時期居養院的財政狀況,是在開設居養院初期或居養院的運營狀況最良好的時期,即居養院的財政在制度上得到完備時期的記述。在南宋時期反映窮民收養設施運營情況的現存資料中,大部分是關於重修居養院過程的記錄或創建及重修居養院時期編纂的地方志記錄,上面所列資料也是同一性質。所以,不能把這種資料所反映的窮民收養設施的財政狀況,視為普遍現象加以一般化。

如上表所示,南宋時代各地的窮民收養設施,只有在其創建當初或剛重修時期維持著比較充足的財政狀態。但居養院的財政狀況並沒有持續地維持下去,到後期大部分居養院的財源迅速惡化。例如:公元1205—1207年(寧宗開禧年間)在臨安府昌化縣,曾以官員為中心設定窮民收養設施併購置田地,但時間不久“養濟田十失其八,居養田十失其三” 。這一事例反映了窮民收養設施的財源惡化的情形。窮民收養設施的興廢與地方官的熱情有著直接的關係,當對窮民收養設施具有熱情的官員離任的時候,其財源則迅速地被侵占或掠奪。這種事例在建康也出現過。建康的實濟院自公元1234—1236年(理宗端平年間)開始,以轉運司為中心籌備了10萬貫的財源,但沒過多久因運營不善而倒閉了。 程珌接到在江南西路吉州吉水縣創建居養院的訊息後指出:“州縣間,惠利之事,不難於為而難於久。往往為者代去,來者不孠,則一切影滅矣。” 這正反映了南宋時期的居養院在財政上處於極其脆弱的狀態。

南宋時期居養院財政的脆弱性,還反映在開設或剛重修時籌集財源的過程中。南宋時期窮民收養設施的財源與北宋末期蔡京當權時期不同,採取由地方單位籌備財源的形態。南宋時期的居養院,因為開始就沒有得到國家的支援,而由地方獨自開設,所以其財政也是被地方官個人的力量所左右。如上表所示,由於地域的不同,居養院的財源也存在很大的偏差,上述情形正是由於這個原因造成的。

在開設或重修居養院的時候,主管這一事物的地方官首先使用常平倉米等地方官衙的基金或地方預算,然後使用其管轄地域內的戶絕田產。在表2中的建康府和吉水縣,還有用地方預算重修居養院設施的真州和慶元府,都是這種情形。 但由地方政府用公款提供預算的情形比較少見,而一般採取通過地方實力人物的捐款籌備基金的方式。在慶元府廣惠院相關記事中所指出的籌建收養設施“君子其相與附益之” 。正說明這種情形。在表2中記載的四處擁有田地的居養院中,除了隆興府外,其餘三處居養院都是籌備基金購入田地,這說明這些地域通過捐款確保了財源。

但在收養設施的開設或重修初期,居養院的創修者如果不能通過上述方法確保財源,則從最初的階段開始便要承受很大的困難。有時地方官本人拿出個人的經費來補充財政不足。例如:在籌建隆興府養濟院時,從籌備到實際開設,不少地方官捐出數量龐大的私人錢財,對養濟院的設定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也採用了許多其他方法。浙東的慶元府(北宋時期的明州)於理宗末年開設廣惠院時,因府衙的財政不足,從城邑民那裡根據田地的多寡增輸了附加稅。 在建康開設只能收容100名窮民的實濟院時,因財源不足,借用地方官主管下的官錢40萬貫,以它的利息29000貫充作財政基礎。 有時無論通過什麼方法也籌集不上運營收養設施所必要的財源,所以雖然勉強重修了設施,但很難運營下去的事例也是存在的。真州就是這種情形。因為在沒有國家正式支援的狀況下,只能靠地方官個人的活動能力確保居養院的財源,所以從籌備財源開始,便出現了很多困難。

意義

“路旁散見白骨,每座寺廟裡盡堆著屍體” 的記載。為後世效法的社會救濟設施,不僅僅是居養院。經宋朝規定並頒布的其他社會救濟政策,基本上也與居養院大同小異。與當時的社會狀況有著明顯反差的社會救濟制度的存在,其政治意圖是什麼?本文擬通過考察居養院制的實態,分析這種制度的意義,從而闡明宋代社會救濟制度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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