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生協定書
國防生協定書,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建立依託普通高等教育培養部隊幹部制度的決定》(國發20009號)和《武警部隊依託中國XX大學培養幹部協定書》的有關規定,經全國統一考試和政審、面試、體檢, 確定同學被中國人民大學錄取為學院專業國防生(定向招收)。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並在三方同意的基礎上,具體簽訂如下協定:六條。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根據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國防獎學金髮放和管理辦法(試行)》(財事字第0641號)的規定,從簽訂本協定之學期起,每學年向丙方提供5000元國防獎學金,其中3000元為學雜費,由甲方與乙方直接結算,計入丙方交納學雜費總額,不足部分由丙方補齊;2000元為生活補助費(寒暑假所在月份不發放,每年按10個月計算,每月200元,以錄取通知書規定報到日期的當月算起,至丙方按期完成本科學業畢業止)。
二、甲方應負責對達到培養目標並符合本協定約定條件的丙方,根據武警部隊需要及丙方所學專業、在校表現,參考個人意願安排丙方到武警部隊所屬單位相應崗位上任職。
三、根據國家和部隊有關規定,組織丙方參加規定的軍政訓練,並協助乙方對丙方實施準軍事化管理。
四、甲方應關心丙方的學習和生活情況,會同學校、家長(擔保人),努力為丙方完成學業創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條件。在乙方的協助下,定期考核丙方對協定的履行情況,並對丙方政治表現、學習情況、能力素質、作風紀律、身體狀況等情況進行考核。
五、通過乙方參與丙方學籍檔案材料的管理,畢業、學位證書的發放。
六、在乙方的協助下,享有根據國家法律、部隊相關規定和本協定的約定對丙方實施違約處理、經濟處罰、全程淘汰、取消國防生資格等處理、處罰的權利。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丙方集中安排住宿,並根據國家、學校和部隊制定的有關規定對丙方進行教育和管理,及時向甲方通報丙方的思想、學習和生活情況。
二、依據選拔培養國防生的有關規定,安排合理的教學計畫和方案,對甲方組織的軍政訓練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為丙方辦理本協定之外的就業協定或出國、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轉學、轉專業、退學等手續。
四、負責建立、整理和保管丙方的學籍檔案材料,如丙方在畢業時,拒絕到武警部隊服役,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丙方的檔案材料、畢業證、學位證等交予丙方。
五、配合甲方對終止協定的丙方進行處理和組織新生補選工作,協助甲方收回丙方已享受的國防獎學金及應交納的違約金。
六、乙方對丙方享有的管理、教育和處罰權利義務不因本協定而改變。
第三條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丙方的義務
(一)丙方在校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部隊關於國防生教育、培養的各項規定,接受學校和選培辦公室的雙重管理。
2、未經甲方和乙方同意,不得中途放棄在校學習,不得要求轉學、轉專業,不得要求出國留學,不得要求保送、報考研究生。
3、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時向甲方匯報自己的思想、學習和生活情況。
4、遵守甲方工作性質所決定的其他特殊規定。
5、畢業時到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屬部隊工作,並無條件服從分配。
(二)丙方在畢業時應達到下列要求:
1、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忠於祖國,熱愛部隊,志願從事國防事業,道德品質優良。
2、在正常學制(四年)時間內,完成本專業培養目標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成績合格,並獲得相應學位。
3、在正常學制(四年)時間內,完成甲方安排的軍政訓練內容,經甲方考核評定,成績合格。
4、經甲方綜合考核評定合格,畢業時體格檢查符合《部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
(三)丙方認可並同意本協定規定的甲方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丙方享有的權利
1、在享受國防獎學金的同時,可享受學校非義務性獎學金、助學金。
2、經甲方同意後,可報考部隊院校研究生、報考(保送)本校或其他高校本專業或部隊急需專業的碩士研究生。
第五條淘汰與處理
一、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予以淘汰,解除協定,取消國防生資格:1、受到乙方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2、因為自身學習訓練原因(主觀故意者除外),在規定學制時間內不能達到培養目標的;3、因為身體疾患原因(自傷、自殘者除外),經一年以內時間治療仍不符合體格檢查標準的;4、其他不適合繼續作為國防生培養的。二、丙方有本協定第五條第1、2項情形被淘汰的,應當退還已經享受的國防獎學金;有本協定第五條第3項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還已經享受的國防獎學金;有本協定第五條第4項情形被淘汰的,視情確定是否退還國防獎學金。三、處理淘汰丙方,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辦理,武警總部政治部幹部部審批。因身體原因淘汰的,須經駐軍以上醫院診斷確認。
第六條違約責任
凡是未履行其義務者,即視同違約,應追究其責任。
一、甲方不履行其義務,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批准,乙方可以終止協定;
二、乙方不履行其義務,甲方經與丙方商定後,可暫停或終止協定,並根據乙方違約情節按以下辦法處理:
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黃牌警告,停發半年國防獎學金。
1、受到通報批評;2、一學期考核課目有2門不合格或補考;3、一學期日常管理量化考核扣分達30分;
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紅牌警告,停發1年國防獎學金。
1、受到警告處分;2、一學期考核課目有3門不合格或補考;3、一學期日常管理量化考核扣分達40分;
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國防生資格,收回已享受的國防獎學金。
1、因學習原因,導致降低培養層次;2、畢業考核不合格,或經選培辦考核不適合補充部隊;3、經指定駐軍以上醫院診斷確認,身體狀況達不到軍官任職要求,經一年以上治療無效;4、中途退學或被開除學籍;
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國防生資格,收回已享受的國防獎學金,並繳納已享受國防獎學金數額1倍的違約金。
1、一學期考核課目有4門不合格或補考,已達不到培養目標;2、留級或因主觀原因休學半年以上;3、違反校紀校規,受嚴重警告以上處分;4、本科生學習期間結婚或懷孕;5、中途轉學或改學其他專業;6、未經部隊批准出國留學或探親;7、未在學制時間內獲得相應學歷學位;
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國防生資格,收回已享受的國防獎學金,繳納已享受國防獎學金數額2倍的違約金,並由丙方按教育部、總政治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政治立場不堅定,有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或行為,參加非法組織;2、參加中國共產黨以外的黨派組織,信仰宗教或參加封建迷信活動;3、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門拘留以上處罰;4、本人要求解除協定;5、違反上級關於報考研究生的有關規定,私自報考研究生;6、拒不服從畢業分配,經教育無效。
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國防生資格,收回已享受國防獎學金,繳納已享受國防獎學金數額3倍的違約金,並按教育部、總政治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長期無故不參加軍政訓練或不服從管理;2、以主觀違約為目的,達不到軍政訓練要求,有意在最長學制時間不完成學業,或偽裝身體疾病;3、畢業離校後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報到;4、畢業後5年內本人申請離開部隊,獲組織批准;5、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為逃避違約責任而欺騙組織等惡意違約行為。
第七項:聯考招收的國防生,入學後3個月內複查復檢不合格或在校期間違約者,分數達不到本專業普通學生錄取線的,取消入學資格或作退學處理。分數超過錄取線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項:國防生協定解除每學期末辦理1次,在雙方簽字認可並交清所有獎學金和違約金後,上報軍區級單位批准方可生效。協定解除及違約金計算時間,上半年違約從7月份計算,下半年違約從第二年1月份計算。
第九項:其它情況由選培辦和學校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本協定一式三份,三方簽字蓋章後,從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生效。
國防生服役年限
第四十三條 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平時服現役的最低年限分別為:
(一)擔任排級職務的,八年;
(二)擔任連級職務的,副職十年,正職十二年;
(三)擔任營級職務的,副職十四年,正職十六年;
(四)擔任團級職務的,副職十八年,正職二十年。
第四十四條 專業技術軍官平時服現役的最低年限分別為:
(一)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十二年;
(二)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十六年;
(三)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