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三方就業協定書不同於勞動契約。首先,三方就業協定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定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契約是受《勞動法》和《契約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註: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契約的協定;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契約。其次,就業協定是三方契約,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契約是雙方契約,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定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契約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契約一經簽訂,就業協定的效力應當喪失。若勞動契約與三方協定附屬檔案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契約為準。意義作用
三方協定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大學生簽三方協定前,須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定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方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注意事項
簽勞動契約要注意四個方面: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畢業生主動辭職,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二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覆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其實這招已經不用再防了,根據2008年1月日生效的《勞動契約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要在勞動契約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於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簽三方協定要留心六個細節:
第一,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鑑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定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第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契約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第三,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但是,勞動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契約或者保密協定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學生要力爭取消違約金這一條規定。
第四,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定屬“格式契約”,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註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第五,當下許多高校為了提高自身就業率,就強迫學生找熟人親屬簽訂“虛假”協定,這對於畢業生來說是不利的,畢業生不應當屈服。
第六,學生在簽訂協定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這樣帶來的後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逕庭。學生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回天乏力。或者逆來順受,或者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三方協定作為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一個根據,同時也是國家派遣證發放的一個證明。只有你簽署了三方協定,拿回學校,學校才會在你畢業後將派遣證發給你,而你拿著派遣證到你工作的單位報到,就此開始計算工齡,而你也就擁有了幹部身份(每年基本6月25日畢業,所以6月18日前必須將三方交到學校)。
三方協定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以便於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定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因而三方協定書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係的法律檔案,對勞動關係沒有約束力,只有畢業生到單位報到,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契約或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意向變為現實之後,畢業生才能和用人單位形成正式的勞動關係。有的企業在和學生簽訂三方協定後,要求學生畢業前到公司實習,企業在學生畢業後根據其實習表現及簽訂勞動契約的原則,協商簽訂勞動契約,也可能出現不簽訂的情況。因此,對於畢業生來說,簽訂了三方協定並沒有進入就業的“保險箱”,還需要接受用人單位實習期、試用期的進一步考察。
法律問題
三方協定之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定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契約,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契約簽訂之後,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係。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提醒畢業生以下幾點:
(即是說:一般的順序是先簽訂三方協定,然後報導時簽訂勞動契約,在其中規定相關的事宜以及試用期問題。而且,試用期間或結束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則它需要列舉相關的證據。)
三方協定之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契約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契約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或者勞動契約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契約期限內。勞動契約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契約期限。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採用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採用於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係的採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是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三方協定之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契約的方式。根據《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契約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三方協定之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契約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裡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契約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契約,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契約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三方協定之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第一個試用期過後與勞動者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前後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後在契約中確定下來,那么,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則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三方協定之只簽試用期契約不簽勞動契約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契約期限內,勞動契約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契約,而不簽訂勞動契約。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契約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契約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根據《勞動契約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勞動契約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契約期限。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契約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契約,試用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訂勞動契約,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契約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於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另外《上海勞動契約條例》對此也有特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