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第4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參考美國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FMVSS 222:1998《校車乘員座椅及碰撞保護》、FMVSS 111:2004《後視鏡》。
本標準第4.2條對上部結構強度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容有可能涉及專利。本標準的發布機構不應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14)歸口。
國家客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中國公路車輛機械有限公司、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鄭州宇通客車
股份有限公司、東風旅行車有限公司、江蘇快樂客車有限公司、南京依維柯汽車有限公司、牡丹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揚州亞星商用車有限公司、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曠達汽車織物集團有限公司。
李弢、王欣、孫鷹、李維菁、周政平、劉仁喜、張金文、陳濤、胡芳芳、陶榮華、唐京玫、鄧玉林、
陸雲龍、陳慶娣、徐文健、彭建斌、趙衛麗、蔣玲
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
1 範圍本標準規定了專用小學生校車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專用小學生校車。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2406 塑膠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氧指數法(GB/T 2406-1993,neq ISO 4589:1984)
GB/T 4780 汽車車身術語
GB/T 5454 紡織品 燃燒性能試驗 氧指數法(GB/T 5454-1997,neq ISO 4589:1984)
GB 8410 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GB/T 8627-2007 建築材料燃燒或分解的煙密度試驗方法
GB/T 12428 客車裝載質量計算方法
GB 13057 客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
GB 13094-2007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 14166 機動車成年乘員用安全帶和約束系統
GB 14167 汽車安全帶安裝固定點
GB 15083 汽車座椅、座椅固定裝置及頭枕強度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15084 機動車輛後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
GB/T 17578 客車上部結構強度的規定
GB 18986-2003 輕型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T 19056 汽車行駛記錄儀
GB XXXXX 專用小學生校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
QC/T 633 客車座椅
GB/T 4780、GB/T 12428、GB 13094-2007、GB 18986-2003、QC/T 633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
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校車 School bus
用於運送不少於5名幼稚園、國小、中學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按乘坐對象分為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和其他校車,按車輛屬性分為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
[GB 7258第2號修改單,定義3.2.10]
3.2
小學生校車 School bus for schoolchildren
運送小學生上下學的校車。
[GB 7258第2號修改單,定義3.2.10.2]
3.3
專用校車 Special school bus
設計和製造上專門用於運送學生的校車。
[GB 7258第2號修改單,定義3.2.10.3]
3.4
專用小學生校車 Special school bus for schoolchildren
設計和製造上專門運送不少於10人的小學生校車。
3.5
護板 Fender 具有防護、裝飾作用的板件。
4.1 一般要求
4.1.1 防火措施
4.1.1.1 發動機艙、燃油箱、燃油供給系統、電氣設備與導線、蓄電池、滅火器應分別符合GB 13094-2007中4.4.1~4.4.6的要求。在排氣系統或其它明顯的熱源周圍100mm 內不允許有可燃材料,除非將其有效禁止。
4.1.1.2 內飾材料的燃燒性能應滿足:
4.1.1.2.1 按GB 8410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時,材料的最大水平燃燒速度≤70mm/min。
4.1.1.2.2 內飾材料的氧指數OI≥22%:
a) 針對紡織品及塑膠、橡膠類塗附織物,試樣應從距離布邊1/10幅寬的部位剪取,每個試樣的尺寸為150mm×58mm。對因尺寸太小無法按照規定尺寸制樣的產品不做此條要求。試驗方法按GB/T 5454的規定執行。
b) 其它塑膠材料,試樣應按照表1規定取樣。對因尺寸太小無法按照規定尺寸制樣的產品不做此條要求。試驗方法按GB/T 2406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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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安全帶
4.1.2.1 每個小學生座位應安裝安全帶。安全帶應符合GB 14166的規定,安全帶固定點的強度應滿足GB 14167中M2類車輛的要求。
4.1.2.2 如裝有能開啟每個座位上安全帶的集中控制裝置,其操縱件應設定在駕駛員可操作範圍內,並且該裝置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影響每個安全帶的正常操作功能。
4.1.3 照管人員座位
專用小學生校車(以下簡稱為“校車”)應至少安裝一個照管人員座位,當座位數超過40個時應至少安裝兩個照管人員座位,照管人員座位的布置應靠近通道,分別位於車輛前部、中部或者後部。照管人員座位應有永久性標識。
4.1.4 行駛記錄儀
自撐材料
非自撐材料
4.1.1.2.3 塑膠類內飾材料煙密度等級(SDR)≤75,試驗方法按GB/T 8627-2007的規定執行。
校車應裝有行駛記錄儀並滿足GB/T 19056的要求。
4.1.5 車窗
校車車窗的固定形式應為下半部分固定,也可為全封閉車窗。
4.1.6 裝載質量
小學生的裝載質量按48kg(含隨身行李)計算,車組人員的裝載質量按75kg計算。
4.1.7 其它
車長小於6m的專用校車的車身應為兩廂式車身,且一半以上的發動機長度應位於車輛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雙層客車、鉸接客車不應作為校車。
4.2 上部結構強度
上部結構強度應符合GB/T 17578的要求。
4.3 座椅
4.3.1 長條座椅(指座墊、靠背均為條形的供兩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作為小學生座位使用時,每人座墊寬應不小於350mm;單人座椅座墊寬應不小於400mm。
4.3.2 座椅深應不小於350mm,座墊高應為280mm~380mm(輪罩處的座椅可例外),靠背高度應不小於710mm。
4.3.3 小學生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應滿足GB XXXXX的要求。
4.3.4 小學生座椅應縱向布置(與車輛前進的方向相同)。座椅墊面不應前傾,靠近通道的座椅還應在通道一側設定平行於椅墊面的座椅扶手,扶手距離座墊為160mm~180mm。
4.3.5 駕駛員座椅和照管人員座椅應分別符合GB 15083和GB 13057 的要求。小學生座椅不應是易摺疊的單人座椅。
4.3.6 如果校車上設有協助行動不便和/或使用輪椅的學生的裝置,則應符合GB 13094-2007中附錄A的要求。
4.4 護板
4.4.1 在座椅R點前方,沿縱向水平方向610mm的範圍內沒有另一座椅的後表面時,應在該座椅位置前安裝護板。護板上緣距地板高度應不小於其后座椅高度,下緣距離地板高度應不大於200mm,寬度應能包括前排此類座椅椅背對應的寬度。
4.4.2 按GB XXXXX規定的座椅前傾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後,護板應滿足:
a) 護板的變形不應妨礙車門正常開關。
b) 護板的任何安裝固定點不應脫開。
c) 護板的任何部件不應分離。
4.5 出口
4.5.1 出口的最少數量
為滿足緊急情況下的乘員撤離和車外救助,校車出口的最少數量均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校車出口的最少數量
乘員數 | 出口的最少數量 |
10~12 | 2 |
13~24 | 3 |
25~45 | 4 |
46~68 | 5 |
69~90 | 6 |
91~113 | 7 |
>113 | 8 |
不論撤離滄口有多少,只計為一個應急出口。
4.5.2 乘客門數量
至少應有兩個車門,其中至少一個為乘客門。乘客門的最少數量見表3。
表3 乘客門的最少數量
車長L | L≤10 | 10<L≤13.7 |
乘客門最少數量 | 1 | 2 |
4.5.3 撤離艙口數量
4.5.3.1 乘員數小於33人的校車前圍和後圍應至少有一個出口,否則應設定一個撤離艙口。
4.5.3.2 乘員數不小於33人(含33人)的校車應設撤離艙口。撤離艙口的最少數量見表4。
表4 撤離艙口的最少數量
乘員數 | 撤離艙口數量 |
55~75 | 1 |
>75 | 2 |
4.5.4 出口的位置
4.5.4.2 車輛的左側、右側至少各有一個出口。
4.5.4.3 乘客區的前半部和後半部應至少各設一個出口。
4.5.4.5 若車頂或地板上設有一個撤離艙口,應位於車輛中部範圍內(該範圍的長度等於車長的1/2);若設有兩個撤離艙口,二者相鄰兩邊之間距離(平行於車輛縱軸線測量)至少2m。
4.5.5 出口的最小尺寸
各種出口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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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1 乘客門應設定在車輛右側或後圍。
4.5.4.4 雙引道門應計為兩個車門,每個雙窗或多窗應計為兩個應急窗。
4.5.6 技術要求
4.5.6.1 乘客門技術要求
乘客門應符合GB 18986-2003中4.4.4~4.4.5的要求。
4.5.6.2 應急出口技術要求
a) 應急門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6的要求;
b) 乘員數小於33人的校車,應急窗應符合GB 18986-2003中4.4.7的要求;乘員數不小於33人(含33人)的校車,應急窗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7的要求;
c) 撤離艙口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8的要求。
4.5.7 應急出口的開啟
應急出口的鎖止裝置應能從車內和車外手動解鎖開啟,解鎖力和開啟力應不超過178N。
4.5.8 應急出口標識
4.5.8.1 每個應急出口處應在車內標示“應急出口”或國際通用符號。
4.5.8.2 乘客門和所有應急出口的應急控制器應在車內用符號或清晰字樣標示。
4.5.8.3 在出口的每個應急控制器處或附近,應有關於操作方法的清晰說明。
4.6 車內布置
4.6.1 乘客門引道
4.6.1.1 從乘客門向車內的延伸空間應允許垂直平板1或鉛垂平板2(見圖1)自由通過。鉛垂平板正面的移動方向與乘客出入方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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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乘客門引道圖示1 |
4.6.1.2 當垂直平板1(或2)的中心線從起始位置移過300mm,將平板底部接觸踏步表面並保持在此位置。
4.6.1.3 用來檢查通道空間的圓柱體(見圖3)從通道開始沿乘員離開車輛的運動方向移動,直到其中心線達到最上一級踏步外邊緣所在的垂直平面或上圓柱接觸垂直平板1(或2)(以先出現為準),並保持在此位置(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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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乘客門引道圖示2 |
4.6.1.4 在上述位置的圓柱體同4.6.1.2所述位置的垂直平板1(或2)之間應允許垂直平板3自由通過(見圖2)。垂直平板3的形狀和尺寸與4.6.5所述的圓柱體的中心截面相同,其厚度不大於20mm。垂直平板3從與圓柱體相切的位置移動到其外側板面與垂直平板1接觸,其底部觸及由踏步外邊緣形成的平面,移動方向與乘員出入乘客門的方向一致。
4.6.1.5 上述測量裝置自由通過的淨空間,不應包括前向或後向座椅未壓縮座墊前300mm、或安裝在輪罩上的座椅前225mm範圍內,高度從地板至座墊最高點的空間。
4.6.1.6 摺疊座椅應在座椅打開位置時測量。
4.6.1.7 對照管人員專用的摺疊座椅,若符合下列要求,則允許在其摺疊位置測量:
a) 在車上清楚地標示,此座椅僅供照管人員使用;
b) 座椅不使用時應能自動摺疊,以便滿足4.6.1.1~4.6.1.5 的要求;
c) 無論該座椅處於使用位置或摺疊狀態,其任何部位均不應位於駕駛員座椅(處於最後位置時)座墊上表面中心與車外右後視鏡中心連線所在的垂直平面的前方。
4.6.1.8 對於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t和乘客座位數不大於18座的校車,如果每個座椅均有可抵達至少2個車門的無阻礙通路,則不必滿足4.6.1.1~4.6.1.4、4.6.2.1、4.6.3.1、4.6.7.2的要求。
4.6.1.9 4.6.1.8中的無障礙通路應滿足GB 18986-2003中4.5.1.7的要求。
4.6.2 應急門引道
4.6.2.1 應急門引道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6.2的要求。
4.6.2.2 對4.6.1.8規定的校車,至應急門的通路應符合GB 18986-2003中4.5.1.6的要求。
4.6.3 應急窗的通過性
4.6.3.1 每個應急窗應能滿足相應的測試量具從通道經應急窗移到車外。
4.6.3.2 測試量具的運動方向應與乘客從車輛撤出的方向一致,其正面(最大端面)應與運動方向保持垂直。
4.6.3.3 乘員數小於33人的校車,測量器具為一個長軸500mm、短軸(鏇轉軸)330mm的橢圓體;乘員數不小於33人(含33人)的校車,測試量具應為尺寸為600mm×400mm、圓角半徑200mm的薄板,但若應急窗在車輛後圍,其尺寸可改為1 400mm×350mm、圓角半徑175mm。
4.6.4 撤離艙口的通過性
4.6.4.1 車頂出口
至少一個車頂出口應滿足如下可接近性:用側面與垂面成20°角、高1 600mm(邊長不限定)的正四稜台測量:保持稜台軸線垂直,當其上底面位於車頂出口的開口區域內、並且不低於車頂外表面高度處時,其下底面應能接觸到座椅或相應的支撐件上。支撐件可以摺疊或移動,但應能鎖止在其所需使用的位置。
4.6.4.2 地板出口
4.6.4.2.1 地板出口上方應有相當於通道高度(見圖4)的淨空間,並應滿足測試量具(600 mm×400mm、圓角半徑200mm的薄板)從地板上方1m的高度處暢通無阻地直接到達地面,通過時板面保持水平。
4.6.4.2.2 任何熱源或運動部件距地板出口應不小於500mm。
4.6.5 通道
4.6.5.1 通道應允許測量裝置(見圖3)自由通過。通過時若同其它柔性物(如座椅安全帶)接觸,可將其移開。
4.6.5.2 如果座椅前面沒有出口,此處的通道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6.5.2的要求。
4.6.5.3 通道內允許有台階,台階頂部的寬度應不小於通道寬度,通道和引道表面應防滑。
4.6.5.4 對於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t和座位數不大於18座的校車,如果每個座椅均有可抵達至少2個車門的無阻礙通路,並滿足GB 18986-2003中4.5.1.7的要求,則不需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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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通道測量裝置 |
4.6.6 踏步
在校車空載狀態下,第一級踏步離地高應不大於350mm,允許使用伸縮踏步達到要求。其他各級踏步的高度應不大於250mm、有效深度(從該台階前緣到下一個台階前緣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200mm。
校車的台階踏板(包括伸縮踏板)應有防滑功能,台階踏板前緣應清晰可辨。
4.6.7 小學生座位的乘坐空間
4.6.7.1 座間距
4.6.7.1.1 小學生座位的座間距H:小學生座椅靠背的前面與前排座椅靠背後面之間的距離(在座墊上表面最高點所處平面與地板上方620mm高度範圍內水平測量,見圖4),應不小於5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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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座椅空間 |
4.6.7.1.2 所有數據均在通過座位中心線的垂直平面內測量,且座墊和靠背都未被壓陷。
4.6.7.2 座位上方的自由空間
4.6.7.2.1 每個座位均應有一垂直淨空間,它是從未壓陷座墊的最高點所處平面向上不小於900mm,以及從就座乘客擱腳的地板處向上不小於1 350mm(見圖5),對於輪罩處和適用於4.6.1.8的校車,可減為1 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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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座位上方的自由空間 |
4.6.7.2.2 這個淨空間應包括下述的全部水平區域:
a)橫向區域:對單人座椅,座位中心垂直平面兩側各200mm處的縱向垂直平面之間;對長條座椅,在每個座位中心垂直平面兩側各175mm處的縱向垂直平面之間。
b)縱向區域:通過座椅靠背上部最後點的橫向垂直平面和通過未壓縮座墊前端向前200mm的橫向垂直平面之間。測量在座位中心垂直平面進行。
4.6.7.2.3 該淨空間可以不包括下列區域: a) 外側座椅上方鄰靠側圍的橫截面為150mm高、100mm寬的矩形區域(見圖6b))。
b) 外側座椅上方鄰靠側圍的橫截面為一個倒置直角三角形的區域,三角形頂點位於地板上方650mm,底邊寬100mm(見圖6a))。
c) 外側座椅的椅腳靠近側圍處,橫截面積不超過2×104mm2(低地板客車3×104mm2)、最大寬度不超過100mm(低地板客車150mm)的區域(見圖6 b))。
圖6 外側座椅空間的允許侵入
4.6.7.2.4 該淨空間應允許另一座椅靠背及其支撐件和附屬裝置(例如摺疊桌)的侵入。
4.7 車內照明
車內照明符合GB 13094-2007中4.7的要求。
4.8 扶手
4.8.1 扶手和把手應有足夠的強度。
4.8.2 扶手和把手不應有傷害乘客的危險。
4.8.3 扶手和把手的截面應使乘客易於抓緊,每個扶手的表面應防滑。
4.9 活動蓋板
活動蓋板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13的要求。
4.10 視覺娛樂裝置
乘客視覺娛樂裝置應放在駕駛員正常駕駛位置時的視野以外。
4.11 車廂內通風
如果車廂內不能進行自然通風,應裝設強制通風裝置。
4.12 駕駛員視野
4.12.1 駕駛員視野應滿足附錄A的要求。
4.12.2 應保證駕駛員能看清後風窗玻璃後下方地面上長3.6m、寬2.5m 範圍內的情況。
4.12.3 駕駛員在正常駕駛狀態下應能觀察到車內乘員的活動。
4.12.4 檢驗駕駛員視野的眼點位置的確定應符合GB 15084的規定。
(規範性附錄)
駕駛員視野的試驗方法A.1 試驗條件
A.1.1 校車應保證駕駛員能看清圖A.1所示圓柱體的整個頂面。
A.1.2 圓柱體A~O的高度和直徑均為0.3m;圓柱體P的直徑為0.3m,高度為0.91m。
A.1.3 圓柱體的顏色應與車輛所停靠路面形成強烈的對比。
A.2 試驗步驟
將圓柱體放置在A.2.1~A.2.7規定的位置上,如圖A.1所示。圖A.1中所示距離為一個圓柱體到另一個圓柱體的俯視圖的中心距離。
A.2.1 放置圓柱體G、H和I,使它們與一個橫向垂直平面相切,該橫向垂直平面是與車輛前保險槓最前方表面相切的平面。放置圓柱體D、E和F,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橫向垂直平面內,該橫向垂直平面在穿過圓柱體G、H和I中心的橫向垂直平面前方1.8m處。放置圓柱體A、B和C,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橫向垂直平面內,該橫向垂直平面在穿過圓柱體G,H和I中心的橫向垂直平面前方3.6m處。
A.2.2 放置圓柱體B、E和H,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縱向垂直平面穿過車輛縱向中心線。
A.2.3 放置圓柱體A、D和G,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縱向垂直平面與汽車前保險槓左側最外側邊緣相切。
A.2.4 放置圓柱體C、F和I,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縱向垂直平面與汽車前保險槓右側最外側邊緣相切。
A.2.5 放置圓柱體J,使它的中心在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縱向垂直平面在穿過圓柱體A、D和G的縱垂直平面的左方0.3m處,且J的中心在穿過車輛前輪軸中心線的橫向垂直平面上。
A.2.6 放置圓柱體K,使它的中心在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平面穿過圓柱體C、F和I的縱向垂直平面的右方0.3m處,且K的中心在穿過車輛前輪軸中心線的橫向垂直平面上。
A.2.7 放置圓柱體L、M、N、O和P,使它們的中心位於通過車輛後軸中心線的橫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L,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左邊最外側表面(包括後視鏡系統)的縱向垂直平面1.8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M,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左邊最外側表面的縱向垂直平面0.3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N,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右邊最外側表面的縱向垂直平面0.3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O,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右邊最外側表面的縱向垂直平面1.8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P,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右邊最外側表面的縱向垂直平面3.6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
圖A.1 視野檢驗中檢驗圓柱體的位置
(資料性附錄)
參 考 文 獻GB 7258-2004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2號修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