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戶理財

專戶理財

專戶理財是指投資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深滬證券交易所申請登記,獲取股東卡,並持股東卡、身份證、銀行卡等相關資料或證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經紀公司開立獨立的進行股票交易的賬戶,然後把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交給專業的投資代理人(機構或個人)進行投資操作的投資方式。找投資專家代理投資肯定是明智之舉,也可以獲得理念的投資回報,但投資者要做的是,除了要有專業投資的觀念外,更要花時間和精力用於思考和研究與專家合作的方式,以及如何選擇真正的專業人士。

概述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活動稱為專戶理財。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信、規範的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

專戶理財專戶理財

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國內私募基金尚沒有合法化和陽光化,但私募基金所具有的獨特優勢,使其以各種形式始終存在。其中越來越被大眾普遍認可的私募性質的投資方式就是專戶代理投資(人們通常稱之為“專戶理財”)。

專戶理財是指投資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深滬證券交易所申請登記,獲取股東卡,並持股東卡、身份證、銀行卡等相關資料或證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經紀公司開立獨立的進行股票交易的賬戶,然後把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交給專業的投資代理人(機構或個人)進行投資操作的投資方式。其中專業代理人的收益主要來自客戶的投資收益分成。

特點

專戶代理投資(專戶理財)有兩個顯而易見的特點:

1、資金安全有保障。

投資者的投資資金的存入過程是首先把錢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然後再把資金轉入自己的股票賬戶進行投資。資金的取出則需要通過相反的操作過程,即首先把資金轉入自己的銀行賬戶,然後再通過銀行卡或存摺把資金取出。銀行賬戶和密碼都有投資者自己保存,而代理人只有股票賬戶的用戶名和密碼,只有買賣股票的權利而沒有存取資金的權利,所以,採用這種代理投資方式,代理人不可能把資金轉走或挪用,投資本金和收益的安全性是絕對有保障的,投資者無需擔心資金的安全信用。

2、獨立賬戶,結算簡單。

由於採用自己的獨立賬戶,不與任何其它資金混淆,所有的操作紀錄又均可在證券公司備查,所以不易發生結算糾紛。開始合作時,投資者只要告知賬戶名和密碼;終止合作時,在完成結算後,投資者只要更改密碼即可保證賬戶的安全,操作簡便易行。   

關鍵問題

關鍵在於如何善用專戶理財 :

專戶代理投資雖然優勢明顯,但同樣存在不少問題,投資者必須提前考慮周全方可保證投資的成功。

1、簽訂合作協定。

首先要記住的是,代理投資作為一種藉助專業人士進行投資的方式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所以投資者和代理人之間簽訂一份周全的合作契約或協定,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定清楚是十分重要的。沒有契約,空口無憑,以後出現糾紛時,投資者的權益往往受到損害,這種事例已經是比比界是,屢見不鮮了。投資者對此決不可只憑信任行事,“先小人,後君子”是投資安全的保障。契約或協定的最主要方面是內容要周全、清晰。過於簡單、不公平或條款不清的協定等於沒有協定。

2、風險由誰承擔?

證券投資的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所以對風險責任和收益分配的界定肯定是協定的一項主要內容。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主要具有三種合作方式:代理人不承擔投資風險,利潤收取15%-30%;代理人承擔部分風險比如50%,同時也享有相應部分的收益;代理人承擔全部風險,利潤收取50%以上。

在代理人不承擔風險的情況下,由於風險完全由投資者承擔,而到底會產生多大的風險投資者又無法加於判斷,所以投資者可以事先確定一個最大風險額,當資金虧損到達高限時,投資者有權隨時終止協定。有時,資金虧損雖沒有達到最大虧損額,但長時間沒有盈利時,也應當有提前終止的權利。總之,投資者在自己承擔風險的情況下,應當有權提出終止協定。另外,投資者代理人不能更改操作密碼,以便投資者隨時監控賬戶盈虧情況。

在代理人承擔風險的情況下,也要注意明確兩個問題:一是合作的期限問題。由於代理人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風險,所以當賬戶出現虧損但合作期限尚未到期時,投資者不能單方面終止協定,也就是說,投資的期限是相對固定不變的,除非投資者自己原意承擔此時的投資風險。所以,在投資之前,投資者應事先想好在投資期限內不動用資金,否則可能造成本金的損失。當然在處於盈利的狀態時,如果投資者要求提前終止協定時,可以進行利潤分割後終止。另外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是,代理人承諾承擔部分或全部風險時,要弄清楚是信用承諾還是資金擔保。有不少代理人口頭或書面承諾承擔風險,但是協定到期出現虧損時,投資者不能或長期不能得到補償,這是代理投資最容易出現的問題,多數代理糾紛也是由此而起,投資者不可不查。相比而言,現金擔保的方式要安全的多,主要方式是代理人也在投資者開戶的券商處開立一個賬戶,並用其中的資金作為擔保,同時投資者、代理人和券商簽訂一份三方監管協定,但此種方式已被國家有關部門禁止,所以已不再受法律保護。現在適用較多的仍然是類似的並列賬戶的方式,由券商或中間人負責監管或執行。總之,關於投資代理人承擔風險的信用問題必須提前加以認真考慮。

3、清算方式要明確。

何時可以終止或提前終止協定,協定到期或中途結算時在多長時間結清資金等問題也要在協定中表明。再有,結算或到期結算後,若繼續合作,一定要重新簽訂協定,且不可嫌麻煩或認為已經合作一段時間了,有了信任度而不再簽訂協定。

投資專家

如何找到真正的投資專家?

如前所述,讓投資專家為自己投資比自己親自操刀取勝的把握無疑要大的多。與投資專家合作才是真正的投資之道,除非你自己改變職業,通過長期的學習、投資,讓自己成為投資專家。但是,許多投資者如同有病亂投醫一樣,不知誰是專家。一位投資者曾5次把賬戶交給所謂的專家,但5次虧損,結果令其傷心至極,再也不敢輕信他人。可以說,絕大數願意與投資專家合作的投資者都不吝嗇把投資收益的一部分支付給代理人,但問題是他們都抱怨難於找到理想的代理人。

其實,要找尋覓像巴菲特、索羅斯那樣的投資專家的確很難,但要找到能為自己掙錢的投資專家還是有可能的,關鍵是自己要評判的能力。有相當一部分投資者開始並沒有專家理財的觀念,認為自己就能做投資,所以他們往往把精力和時間花在研究投資上,等投資失敗後才想起藉助專家的力量,於時盲目找人並輕率地把賬戶交給他人操作,結果投資同樣蒙受損失。正確的做法是,作為投資者要花精力思考怎樣尋找和判斷真正的專家。

以下是幾個比較重要的有關判斷投資專家能力的問題,提出來供投資者參考。

1)名人不一定是專家。

電視、報紙或網站等媒體上的名人最容易被投資者奉為專家,但名人的確不一定是專家。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

2)不要被高回報陷阱所迷惑。

高回報、高風險,其結果是高不確定性。真正的投資人尋求的是長期、穩定的回報而不是高回報。如果你把證券投資看成是一項專業的投資,並期望獲得合理的回報,你會發現它是一項很好的投資;但如果你期望在短時間內獲得高回報,那就不得不承擔必要的高風險。如果你期望獲得相當高的回報,同時也不想承擔較大的風險,那么最終你注定要失敗。要知道,世界級的大師也無法滿足你的要求。所以,如果你要做長期、穩定的投資,而一位“專家”說他的收益率是每個季度都有30%以上的回報,你最好趕快遠離他。

3)交割單不能證明一切。

代理人常常拿出誘人的交割單來證明自己的能力,這一點無可厚非,但作為投資者要特別注意幾點:一是交割單的期限是否足夠長。掐頭去尾的、只反映某一時期或大盤處於上升階段時的交割單有什麼參考價值呢?二是是否有許多不同賬戶但同時操作內容或操作風格相同的操作記錄單,單一的、好看的交割並不難找,當然也不說明任何問題。三是別忘了考證交割單的真偽。

4)把握正確的操作理念。

如果把證券投資看作是一項專業的投資並期望獲得合理的回報,其投資的原理與實業投資並無二致。所以在選擇和判斷“專家”的水平時,不要看其過去的業績,更要知道他們是如何實現的,要通過認真的溝通,仔細了解和考慮“專家”們的投資思路。有實業投資經驗的人更容易判斷出其投資理念是否合理。不合常理、前後矛盾以及誇大其辭的投資思路肯定是有問題的。

5)合作方式有疑點。

有些投資代理人以操作方便、券商信用好、下單軟體穩定等種種理由為藉口,要求與之合作的投資者把賬戶轉至代理人指定的營業部進行操作。這種情況多數屬於代理人在指定的券商處收取交易佣金。也就是說,無論投資者是否盈利,代理人都會通過交易獲取一定的收益,從而為代理人炒單提供了可能。換言之,代理人和投資者的利益表面上是一致的,便實際上存在著一定的衝突,或者說兩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投資者對此一定要有所覺察,對這樣的專家更要提高警惕。

6)有比較才有鑑別。

雖然說真正的專家是可遇不可求,但只要有心並非難不可及。多跑幾家證券公司、多找一些人去問、多找一些“專家”去談,必定能有所收穫。其實,判斷一個代理人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與自己的綜合能力、證券或其他方面的投資經驗以及社會能力等諸多因素相關聯,也就是說做出正確的判斷有相當的難度。但如同久病成醫的道理一樣,只有多與各種“專家”溝通,通過各個方面的比較最終一定找到理想的合作人。

綜上所述,找投資專家代理投資肯定是明智之舉,也可以獲得理念的投資回報,但投資者要做的是,除了要有專業投資的觀念外,更要花時間和精力用於思考和研究與專家合作的方式,以及如何選擇真正的專業人士。

專戶理財與私募有什麼區別

私募基金是相對於公募基金而言,以是否向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為區別,界定私募和公募。目前國內合法的私募基金是大家稱為的陽光私募,以信託產品形式發行,認購起點比較高,一般有100萬的起步門檻,也有少數以50萬起步的。
專戶理財與陽光私募的區別體現在以下4點——
1、投資管理人不同:陽光私募管理人是私募管理公司,一般最低認購金額為100萬元,不超過50人,超過50人以後的個人投資者投資門檻需要300萬以上,超過300萬以上的投資者不計算在50人以內。機構認購者不限人數。成立要求一般是3000萬元;專戶“一對多”業務實際管理人是公募基金公司中的專戶投研團隊。認購門檻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數不超過200人。成立要求是5000萬元以上。
2、研究力量不同:目前陽光私募基金的研發力量一般是私募管理人及自己投資公司的專門研究團隊。“一對多”的研究力量會依託於基金公司的研究背景,研究力量一般認為比私募基金研究力量強大,但陽光私募基金經理一般都有可查的過往業績背景及個性鮮明的投資風格。
3、信息披露周期及資金流動性不同:信息披露方面,陽光私募每月一次披露淨值,也有每周公布的。2009年2月銀監會曾下文要求每周披露一次。部分私募每季、每月或以更高頻率公布操作報告。一般每月開放申贖,部分每周開放;“一對多”要求每周一次向投資人公布淨值,要求在資產管理契約中約定向投資人報告相關信息的時間和方式,保證投資人能夠充分了解資產管理計畫的運作情況,最多一年開放一次申贖。開放期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所以投入陽光私募的資金一般流動性會比基金“一對多”好。
4、投資限制不同:陽光私募單個資產管理計畫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一般不得超過該計畫資產淨值的20%;同一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戶委託財產(包括單一客戶和多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20%(不同信託公司會有所不同)。專戶“一對多”組合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畫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該計畫資產淨值的10%;同一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戶委託財產(包括單一客戶和多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