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

專利代理人

專利代理人是代理他人進行專利申請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取得一定資格的人。專利代理人應具備一定的條件,經考核批准,由中國專利局發給專利代理人證書。根據國際慣例,專利代理人須由品學兼優的工業產權工作者擔任。各國在制訂的專利代理法規中都規定有根據專利代理人的行為隨時可取消專利代理人資格的條款。專利代理人的具體業務大致可分為提供專利諮詢、代辦申請手續、維持專利有效、擔任訴訟代理人等。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託書,寫明委託許可權。

基本信息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採取全國統一考試方式, 每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包括以下考試科目:

(一)專利法律知識;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三)專利代理實務。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以閉卷筆答方式進行。

第四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

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成立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負責審定《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大綱》和確定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其成員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有關人員以及專利代理人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擔任。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五條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應當在舉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六個月前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考點城市、考試時間及證書發放等事項。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命題,命題範圍以《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第六條

各考點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承辦受理報名、審查報名人員資格、設定考場、組織考試、發放考試成績單等項工作。

第七條

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的;

(三)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被處以三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且未滿三年的。

第八條

舉辦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班的,不得強制要求考試報名人員參加培訓,不得強制要求參加培訓的人員購買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考試資料。

第九條

參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命題和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得泄漏考試試題及其他相關信息,並且不得參加考試。

命題人員不得從事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的授課、答疑、輔導等活動。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全國統一閱卷工作,並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一條

應試人員達到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應試人員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後果給予警告、確認考試成績無效、三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處理;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後果給予相應的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三十六號發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同日廢止。

主要業務

(1) 為申請專利提供諮詢;

(2) 代理撰寫專利申請檔案、申請專利以及辦理審批程式中的各種手續以及批准後的事務;

(3) 代理專利申請的複審、專利權的撤銷或者無效宣告中的各項事務,或為上述程式提供諮詢;

(4) 辦理專利技術轉讓的有關事宜,或為其提供諮詢;

(5) 其他有關專利事務。

其他相關

更名

鑒於專利代理在專利制度正常運轉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法制辦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將“專利代理人”稱謂變更為“專利代理師”,並從資格證的獲得、執業證的頒發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樣的變更是為了提升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增強其榮譽感。並且參考了國內其他需經行政許可才能執業的專業人員的稱謂,如律師、醫師、註冊會計師等,以及歐美等已開發國家對專利代理執業人員稱謂,才做出變更。

準入

經國務院同意,人保部於2012年5月15日發布了清理規範職業資格第一批公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的專利代理人被納入第一批公告的準入類職業資格。

第一批公告的職業資格包括準入類和水平評價類兩類職業資格。準入類職業資格包括專利代理人等36項,主要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設定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是由人保部會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行業發展和管理需要,根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設定的;上述兩類中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和相應國家職業標準以及有關規定設定的。專利代理人的設定依據的是國務院頒布的《專利代理條例》。

自國務院1991年頒布《專利代理條例》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組織了13次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截至2018年6月12日,我國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人數達到3.7萬人。

截至2018年9月30日,我國專利代理機構共2094家,專利代理人共18591人(註:因每月都有新辦、轉所、註銷的專利代理人,故此數為一個動態數)

數量

至2018年6月12日,我國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人數達到3.7萬人。

截至2018年9月30日,我國專利代理機構共2094家,專利代理人共18591人(註:因每月都有新辦、轉所、註銷的專利代理人,故此數為一個動態數) 。

代碼標準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  (第14號)

根據中國專利行業標準在制定中要為社會公眾服務、為國家巨觀決策服務、為行業管理部門管理服務的指導思想,為了推進中國在專利申請代理方面的標準化,特制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及其相關規定,現予公布,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局長 王景川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行業標準
(ZC 0002-2001)

1.引言
1.1 總則
為了推進中國在專利申請代理方面的標準化;為了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自動化系統建設相配套並為之服務,使專利代理人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保證專利代理人在代理專利申請時的檔案規範化,利於公眾檢索,實現專利信息的交換和共享;並便於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身份的唯一性進行確認,加強專利審查流程管理;特制定本標準。
1.2 制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基本原則
1.2.1 先進性原則。所制定的標準應當符合國際上先進技術發展的方向,能夠滿足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業務的發展需要。
1.2.2 簡單實用原則。所制定的標準應當簡單實用,符合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情況,實施成本低,便於執行。
1.2.3 開放性和易維護性原則。所制定的標準應當具有開放性和易維護性,便於修訂和擴充。
1.2.4 充分借鑑已有標準原則。對已有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原則上應當遵循和採用。不能直接使用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經修改使用。
1.3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原則:
1.3.1 代碼唯一性、固定性原則。專利代理人代碼要始終堅持唯一性,確定一個代碼只對應一個專利代理人的規則,每一個代碼不隨它的擁有者的法律意義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同時,專利代理人在屬於新專利代理機構的期間所賦予的新專利代理人代碼,要保持固定性。從而使代碼易於使用和管理。
1.3.2 代碼的編碼方式實用性原則。依據本標準的條款1.2.2項,代碼的編碼方式既要有利於政府管理部門內部的編定、實施、管理和維護,又要有利於外部人員和機構在了解、使用上的便利,力求簡潔、實用、規範。
1.3.3 持續改進原則。使本標準不斷完善,有利於用戶使用。
1.3.4 專利術語規範性原則。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涉及的相關術語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賦予規範注釋並公之於眾,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擁有對專利術語的唯一和最終解釋權。
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
在中國代理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
專利審批流程管理人員。
其他方面的本標準使用者。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採用以下術語和定義,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賦予規範性註解。
專利代理人:接受專利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專利申請和其他專利事務的專門人員。
專利代理機構: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
代碼:用一個數字、一組字母或者一個數字字母組合來代表一個具有固定意義的對象。
唯一性:一個代碼只代表一個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並且一個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只用一個代碼表示。
固定性:一個代碼所表示的專利代理機構和表示一個專利代理機構的代碼一旦確定後就不再改變。專利代理人在屬於新專利代理機構的期間所賦予的新專利代理人代碼,在沒有變更所屬機構情況下,確定後就不再改變。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第3-7位,即大流水號,經過確定後就不再改變。
專利代理機構證書: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用以確認專利代理機構從業資格的憑證,稱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包括正本和副本。專利代理機構證書具有唯一性。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用以確認人員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證書。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具有唯一性。
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用以確認人員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並許可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執業證書。
省別行政區劃代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GB2260-1995的編碼規則,採用頭兩位的省別行政區劃代碼。(詳見附錄1)
大流水號:一組從一個特定數字開始的連續的數字,在其中後一個數字比前一個數字大一。該項流水號採用全國統一排序方式。
小流水號:一組從一個特定數字開始的連續的數字,在其中後一個數字比前一個數字大一。該項流水號採用國家行政區劃內排序方式。
校驗位:從一個數字、一組字母或者一個數字字母組合(簡稱為源數據)經過計算得出的數字、字母或者數字字母組合。將源數據和校驗位一起傳輸或者書寫,可以校驗在傳輸或者書寫的過程中是否有錯誤發生。
專利審批流程管理人員:在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批和流程管理過程中對申請檔案及相關數據進行處理、管理和維護者。
代碼管理者: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門負責某類專利代碼管理者。
4.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
4.1 專利代理人代碼編碼規則
採用11位阿拉伯數字:5位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第3—7位+1位校驗位。
4.2 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代碼管理者依據本標準賦予專利代理人代碼並對其保留修改權利。
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代碼管理者負責專利代理人代碼的標引、管理、維護工作。
5.代碼管理者的責任
代碼管理者建立一個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有效運行環境。其具體職責是:
依據本標準賦予專利代理代碼;
負責代碼集的管理和維護;
確保代碼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由代碼管理者負責解釋代碼標準的規範性術語和定義;
提出改進措施建議。
6.頒布和實施
本標準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實施。
6.1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頒布
本標準於2001年11月1日頒布。
6.2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實施
6.2.1 標準實施
本標準暫定於2002年6月1日正式實施。如果需要變更,則通過本標準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6.2.2 標準監督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監督標準的實施。
6.2.3 標準改進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對代碼管理者提出的改進建議進行評審,如有必要,將制定新的專利代理代碼標準。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GB2260-1995
2.與《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相關標準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
標準GB2260-1995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形資料庫境界和居民地要素執行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2260-1995),並根據需要擴充了部分代碼。代碼的結構如下:
全國省級行政區劃代碼一覽表
<pre class=precontent>
代碼 省(自治區、直轄市)
110000 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內蒙古自治區
210000 遼寧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龍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蘇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東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廣東省
450000 廣西壯族自治區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慶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貴州省
530000 雲南省
540000 西藏自治區
610000 陝西省
620000 甘肅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寧夏回族自治區
65000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710000 台灣省
810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910000 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擴充代碼)
附錄2: 與《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相關標準的規定

1.簡介
《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補充和註解,同樣具有部級標準的法律強制性。
《規定》對三個與專利代理相關的代碼,即《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碼》、《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號碼》,重新制定編碼規則,作為部級標準予以規範和頒布。
2.目標
加強專利代理代碼的規範性和法律性,促進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三證”管理,完善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的統一管理、協調和監督,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
3.編制《規定》的原則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1.2和1.3項,規定統一的代碼編制原則。
4.適用範圍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2項,規定統一的適用範圍。
5.與專利代理相關的代碼標準
5.1 專利代理機構代碼
採用5位阿拉伯數字:前2位用國家規定的省別行政區劃代碼表示,後3位採用行政區劃各自的小流水號。
5. 2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碼
採用7位阿拉伯數字:2位省別行政區劃代碼+5位大流水號。
5. 3 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號碼
採用11位阿拉伯數字:5位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第3-7位+1位校驗位。
註:以“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號碼”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
6.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4.2項,統一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7.代碼管理者的責任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5項,指定統一的代碼管理者及其責任。
8.頒布和實施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6的相關規定,統一頒布和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注意

專利代理人跟律師是兩個不同的資質,雖然都是代為處理法律事務。不能誤認為專利也是法律事件,律師都能包辦,尤其是在企業有法律顧問的情況下,尤其應該搞清楚自己的法律顧問是否具備專利代理人資格之後再決定是否委託他辦理專利事務。

一般情況來說,專利代理人只能處理專利事務,而不能處理其他法律事務。而律師只能處理“除專利之外”的法律事務,而處理不了專利事務,因為大部分的律師都不具備理工科技術背景,看不懂專利的技術信息,並且也沒有經過處理專利事務的特殊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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